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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


作者:   来自:法律教育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3-21 14:03:43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全民公决通过〉


  我们,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
  出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现在和将来所负的责任,
  认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充分权力的主体和证明自己忠于全人类价值,
  基于自己享有不可剥夺的自决权,
  根据白俄罗斯国家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努力确立白俄罗斯共和国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渴望保障公民和睦、有可动摇的人民政权和法制国家的基础,
  通过本宪法一一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根本法。
  第一部分 宪法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统一的、民主、社会的、法制的国家。
  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自己的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和充分的权力,独立自主地奉行内外政策。
  白俄罗斯共和国捍卫自己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宪法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万是社会和国家的崇事价值和目的。
  国家要为公民个性的自由和应有的发展创造条件负责,公民要为国家负责,绝对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义务。
  第三条 人民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政权的体现者。人民按宪法规定自形式和范围,直接地或通过其他代表机构行使自己的权力。
  任何改变宪法制度的行为用强制方式以及别的: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途径获取国家权力的行为,都要依法加以惩怨。
  第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主是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意见多样性的基础上实现的。
  各政党、宗教团体或别的社会团体、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均不能被规定为公民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第五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动,有助于体现和表达公民政治意志的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都可以参加选举。
  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都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媒体。
  禁止建立目的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或宣传战争、煽动社会、民族、宗教和种族仇恨的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并禁止其活动。
  第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机构在其权力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它们互为影响、约束和制衡。
  第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规定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原则。国家及其所有机构和负责人均在宪法和根据宪法所通过的法律范围内活动。
  按照法律规湾的程序被确认的法令或其某些条款,若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则具有法律效方。
  国家机关的标准文件须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通告公众。
  第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保证立法与之一致。
  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国际法条款,可以自愿加入和退出国际组织。
  不允许签订与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
  第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领土是人民生存的自然条件和自决的空间界限,是人民福利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的基础。
  且俄罗斯的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
  领土划分为州、地区、市和其他行政区域单位。
  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在白俄罗斯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庇护。
  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不能被交给外国,如果白俄罗斯共扣国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获得和失去国籍可根据法律进行。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享受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义务,如果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第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可为由于政治、宗教信仰或民族属性而在其他国家遭到追捕的人提供避难权。
  第十三条 所有制可以是国家所有制和私有制。
  国家给予所有人从事除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别的活动同等权利,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同样的保妒和同等的条件。
  国家促进合作社发展。
  国家保障所有人自由运用能力的和财产从事企业家活动和其他法律不予禁止的经济活动的平等机会。
  国家对有利于人和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国家经济活动和私有经济活动的方向和协调。
  矿藏、水源、森林构成国家专有的所有制。农业土地属国家所有制。
  法律还可以规定只属于国家所有制的其他客体或规定国家所有制转为私有制的特别程序以及认定国家从事某些活动的专有权。
  国家要保障劳动者参与管理企业、组织和机构以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的权利和改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调整社会、民族和其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国家管理机构、雇主协会和工会在社会劳动领域中的关系,建立在社会平等和各方相互协作的原则上。
  第十五条 国家对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对生活在自俄罗斯共和国的各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自由发展负有责任。
  第十六条 宗教和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由法律加以协调。要考虑它们对白俄罗斯人民的精神、文化和国家传统形成的影响。
  禁止旨在反对自俄罗斯共和国的主权及其宪法制度和公民和睦或带有损害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阻碍公民履行国家、社会和家庭义务或有害其身心的宗教组织及其机构和代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白俄罗斯语和俄语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语。
  第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对外政策遵循国家一律平等、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不可侵犯、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其他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白俄罗斯把自己的国土成为无核区,使国家成为中立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
  第十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其作为主权国家的标志。
  第二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首都是明斯克市。明斯克市的地位由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 个人、社会、国家
  第二十一条 保障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目标。
  国家保障自俄罗斯公民享有宪法、法律所确认的以及国家的国际义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包括充分的饮食、衣服、住房以及为此经常改善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同等保护。
  第二十三条 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为了维护道德、居民的健康,为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才能允许限制人的权利和自由。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与法律相抵触的优先权和特权。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国家保护人的生命,使其免受任何违法的侵犯。死刑在废除之前可按照法律运用,作为惩罚重罪和仅根据法院判决的特殊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障个人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和个人尊严。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自由。
  被捕人员有权要求司法部门审核其遭拘留或逮捕是否合法。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受到残酷的、惨无人道的或是贬低其人格的虐待或惩罚,以及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和其他试验。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如果其罪行未被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所证明和未被法院判决且已生效的确认,都不能承认有罪。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提供不利于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证词和解释。用违法手段所得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人都享有保护私人生活免受不法干涉的权利,其中包括保守其通信、通话和别的通讯秘密、荣誉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障公民的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不受侵犯没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人都玩权违背公民的意愿进入其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
  第三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在自俄罗斯境内自由迁移和选择居住地、无障碍地离返白俄罗斯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每个人都享有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对宗教的态度,决定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表达和传播与对宗教的态度有关的信念,参与举行宗教祭典、宗教仪式、宗教典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婚姻、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已达婚龄的女子和男子都享有自愿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夫妇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平等。
  父母或代理人都有权和义务抚养子女,关心他俏的健康、发展和教育。儿童不应受到严酷的对待或侮辱,不得被吸收从事有害身心发展的劳动。子女必须关心父母以及代理人,并给予他们帮助。
  如果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话,子女只有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反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的意愿可以离家分盾。
  保障妇女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和提拔方面,在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方面与男人享有同等机会,以及为保护妇女劳动和身体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青年的道德、精神和身体发展的权利得到保障。国家为青年自由和有效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保障每个人拥有观点、信念的自由并能将之自由地表达。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信念。
  不允许国家、社会团体或某些公民对国家大众媒体实行垄断以及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获得、保存和传播关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活动,关于政治、经济和国际生活,关于周围环境的充分可靠和及时的信息的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人有义务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提供熟悉涉及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资料的机会。
  信息的利用应由法律加以限制,目的是维护公民的荣誉、尊严、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充分实现其权利。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举行不违法和不损害公民权的会议、集会、游行、示威和围观的自由。举行上述活动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
  法官、检察工作人员、内务部、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人,均不能成为追求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
  第三十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无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解决国家事务的权利。进行全民公决、讨论法律草案以汲共和国和地方的问题、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乃是公民直接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保证。
  白俄罗斯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共和固和地方代表大会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的讨论。
  第三十八条 白俄罗斯公民享有自由选举的权利,并享有根据无记名投票的普遍和平等的直接和间接选举法,被选举进入国家机关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各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职业培训情况,享有平等获得国家机关任何职务的权利。
  第四十条 每个人都享有国家机关投送个人或集体呼吁书的权利。
  国家机关以及负责λ必须审查呼吁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认真答复。若对呈递的呼吁书拒绝审查,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作为任何人自我肯定的最适当方式的劳动权利,即享有根据志愿、能力、教育、职业培训的情况并考虑到社会需要,选择职业、工种和工作的权利,以及享有健康的无危险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国家要为居民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保障并非由于本身原因而失业的人,能根据社会需要受到新的
  专业培训和提高技术水平,以及依据法律领取失业救济金。
  公民享有保护自己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利,其中包括联合成立工会、签订集体条约(协议)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
  禁止强迫劳动,法院判决或根据紧急状态和战时状态法规定的工作和服务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障雇佣职工根据其完成劳动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意义获得经济成果帘的合理份额报酬,但不得低于保证他们及其家庭自由和起码生活的水平。女子和男子、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对于雇佣职工,规定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缩短夜间持续工作时间,每年享有带薪休假、每周休息日。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每个人享有所有权,并推动获得所有权。
  所有者享有无论是单独地、还是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财产的权利。法律保护财产不受侵犯,保护财产继承权。
  国家保护以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
  国家鼓励和保护公民的储蓄并为归还存款提供保障。
  若有社会需要的理由、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充分补偿财产价值以及根据法院的判决,才允许强行没收财产。
  实现所有权不应有悖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破坏环境、损坏历史文化珍品。
  第四十五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在国家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医疗的权利。
  国家为所有公民创造享受医疗服务的条件。发展体育运动,采取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的措施,提供利用保健机构的可能性,完善劳动保护,均是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权利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和要求赔偿破坏这一权利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国家对为维护和改善生活条件,以及保护和恢复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供养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给予因捍卫国家和社会利益而失去健康的人以特殊照顾。
  第四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都享有拥有住房的权利。发展国家和私人住房基金乃是这一权利的保障。
  对于需要社会保障的公民,国家和地方根据法律可以免费可按该公民买得起的价格提供生房。
  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房。
  第四十九条 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免费接受普遍中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人人都可根据其能力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每个人都可通过竞争在国家教育机构免费获得相应的教育。
  第五十条 每个人都享有保留其民族属性的权利,同样任何人也不能被强迫确定和指明民族属性。
  对侮辱民族尊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选择交际语言的权利。国家根据法律保护选择教育和学习语言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人都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人人都可享受由国家和社会保存的祖国和世界文化珍品,发展文化教育机构网络则是这一权利的保障。
  保障艺术、科学、技术创作和教学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国家推动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文化、科技研究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土上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尊重民族传统。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尊严、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第五十四条 每个人都必须爱护历史文化遣产和其他文化珍品。
  第五十五条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义务通过交纳国税、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参与国家各种支出的拨款。
  第五十七条 保卫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义务和神圣职责。
  服兵役的程序、免服兵役的理由和条件或用适当的劳役代替服兵役,都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履行白俄罗斯宪法及其法律未作规定的义务或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国家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去建立为了充分实现宪法所规定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国内和国际秩序。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别的受命履行国家职能的人,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实现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措施。
  这些机关和这些人士都要对破坏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负责。'
  第六十条 独立和公正的主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障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为了保护权利、自由、荣誉和尊严,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既可追究财产损失,又可追究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第六十一条 如果法律保障的所有国内资金用完以后,每个人有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向国际组织呼吁以便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十二条 每个人都享有为实现和保护权利和自由而获得司法帮助的权利,其中包括在任何时候得到律师和自己在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地方管理机关、企业、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与负责人和社会关系中的其他代表的帮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帮助的费用由国家负担。
  白俄罗斯共和国禁止阻挠给予法律帮助。
  第六十三条 只有在紧急状态或战时状态条件下,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才能中止本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在紧急状态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 选举制度、全民公决
  第一章 选举制度
  第六十四条 人民选出代表和担任公职的其他人的选举,都实行普遍选举;凡年满十八岁的白俄罗斯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根据法院判决被监禁在剥夺自由处所的人,不得参加选举。对于那些被以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在押的人,不得参加投票。在其他情况下,对公民选举权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都是不允许的,并要依法惩处。
  代表和被选出担任公职的其他人的年龄资格由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宪法未作别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选举是自由的:选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选举和投谁的票。
  选举的筹备和进行是开放的和公开的。
  第六十六条 选举是平等的:选民拥有相等的投票次数。
  被选出担任公职的候选人,根据同等原则参加选举。
  第六十七条 选举采用直接方式: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禁止在投票过程中对选民意志的表示进行控制。
  第六十九条 根据法律,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属于社会团体、劳动集体和公民。
  第七十条 筹备和进行选举的费用,用国家拨出用于此目的范围内资金支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筹备和进行选举的费用可以由社会团体、企业、机关、组织、公民的资金支付。
  第七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保证选举的进行,如果宪法不作别的规定的话。选举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在非常状态或战争状态时期不举行选举。
  第七十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召回代表。
  按照选举代表规定的程序,根据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享有选举权和居住在有关地区公民的倡议,举行召回代表的投票。
  召回共和国议会成员的理由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章 全民公决(全民投票〉
  第七十三条 为解决国家和社会在活的最重要问题可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和地方公民公决。
  第七十四条 根据自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亲自倡议。以及共和国院和众议院分别的会议上不少于宪
  法规定的每院全体成员的多数代表通过的建议,或不少于四十五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其中包括每州和明斯克市不少于三万公民的建议,作出共和国全民公决的决定。
  依照共和国院和众议院代表和公民关于举行全民公决的建议的法律,总统要在提议审议后决定共和国全民公决。
  举行全民公决的日期不迟于总统发布全民公决决定的命令后三个月。
  由总统签署全民公决的决定。
  第七十五条 地方全民公决由相应的地方代表机构根据自己的倡议或根据不少于百分之十居住该地享有选举权的选民的建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全民公决以普遍、自由、平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具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公民方可参加全民公决。
  第七十七条 全民公决通过的决议,只能通过全民公决方式取消或修改,如果全民公决没有作出别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进行共和国和地方全民公决的程序以及不可能列入全民公决的问题目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作出规定。
  第四部分 总统、议会、政府、法院
  第三章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第七十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自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
  总统体现人民的统一,保证内外政策草本方针的实现,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关系方面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采取维护自俄罗斯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措施,确保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国家政权机构的继承性和相互作用,充当国家政权机关的调介人。
  总统享有不可侵犯权,他的荣誉和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第八十条 凡年龄不小于三十五岁、享有选举权并在选举前一直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少于十年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总统。
  第八十一条 总统由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在普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同一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总统职位候选人由持有不少于十万选名签名的白俄罗斯公民提出。
  总统选举由众议院在上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不迟于五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在上任总统任期届满不迟于二个月内进行。
  如果总统职位空缺,选举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不早于三十天和不迟于七十天的日子进行。
  第八十二条 如果被列入选民名单半数以上的白俄罗斯公民参加了投票,选举则被视为成立。
  如能得到参加投票半数以上的白俄罗斯公民的赞成票,总统则被认为己选出。
  如果候选人中无一人获得必要的票数,则在两周内对获得选民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举行第二轮投票。在重新举行的投票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被确认当选总统。
  举行总统选举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总统在作下列宣誓后就职:
  “在就任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时,我郑重宣誓,要为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服务,尊重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和维护自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严格和认真履行赋予我的崇高职责。”
  宣誓仪式要在选出总统之日起不迟于二个月内,在共和国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庄严场合举行。上届总统的权力自新当选总统宣誓之时起中止。
  第八十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1)决定共和国全民公决;
  (2)决定共和国院、众议院和地方代表机构的例行选举和非例行选举。
  (3)在宪法认定的情况和程序下解散众议院;
  (4)任命六名中央选举和共和国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成员;
  (5)组成、撤销和改组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其他国家管理机构以及总统管辖下的咨询协商机构和其他机构;
  (6)征得下议院的同意,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职务;
  (7)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组成,任命和解除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的职务,作出政府或其他成员辞职的决定;
  (8)征得共和国院的同意,任命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经济法院院长;
  (9)征得共和国院的同意,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高经济法院的法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及其行员;
  (10)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和六名成员、其他法官。
  (11)解除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和法官、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和行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职务,根据法律认定的理由并通报共和国院;
  (12)任命和解除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13)向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发表有关国情和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咨文;
  (14)向议员们发表只昕不讨论的咨文;有权参与议会及其机构的工作,在任何时候向他们发表演说和通报;
  (15)有权主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会议;
  (16)任命国家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和决定他们的地位;任命在议会中的总统代表和其他负责人,其职务根据法律确定,如果宪法没有规定别的法律。
  (17)解决接受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中止国籍和给予避难的问题;
  (18)确定国家庆典、节日,颁发国家奖励、授予高级官衔和称号F
  (19)赦免被判有罪之人;
  (20)进行谈判并签订国际条约,任命和召回白俄罗斯共和国派驻国外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21)接受外国驻白俄罗斯外交代表的到任和离任国书;
  (22)在由于天灾人祸以及因一小群人和组织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制造混乱危及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存在时,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或其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须在三天内将通过的决定提交共和国院批准;
  (23)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使罢工延期举行或取消、但不超过三个月;
  (24)签署法律;有权按照宪法规定程序将法律或某些条款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退回下议院;
  (25)有权取消政府法令;
  (26)直接或通过建立的机构对地方管理和自治机构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有权中止地方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取消地方执行和管理机构的决定,如果地方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的话;
  (27)组建和领导白俄罗斯共和国安全会议;任命和解除安全会议国务秘书的职务;
  (28)担任白俄罗斯共和国武装部队总司令,任命和解除武装部长最高指挥人员的职务z
  (29)在遭受军事威胁或入侵的情况下,在共和国院批准作出决定的三天附间里,宣布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进入军事状态,宣布总动员或部分动员;
  (30)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的其他权力。
  第八十五条 总统在宪法基础上并根据宪法,颁发在自俄罗斯共和国全境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和指示。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总统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示。总统直接或通过其建立的机构保证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总统不能担任其他职务,除工资不能获取其他货币报酬,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稿酬除外。
  总统在其整个任期内停止其在追求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中的成员资格。
  第八十七条 总统可在任何时候提出辞职,下议院接受总统辞职。
  第八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因健康原因不能持久履行其职责时,可以提前解除其总统职务。提前解除总统职务的决定要由宪法规定的不少于众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和共和国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在众议院专门组建的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结论的基础上予以通过。
  总统因叛国或犯有其他重罪可以被罢免。对总统提起公诉和调查的决定,如果多数众议院成员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议员的提议投票赞成,此项决定才算通过。共和国院安排公诉的调查。如果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共和国院全体成员以及三分之二的众议院全体成员投票赞成此项决定,总统即被罢免。
  自提出公诉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共和国院和众议院没有通过罢免总统的决定,则表示撤诉。在根据宪法审议提前中止议会权力问题的时期,不能提出罢免总统的提案。
  最高法院审议总统因犯罪而被罢免的公诉案。
  第八十九条 在总统职务空缺或不能履行总统职责的情况下,在新选出总统宣誓前,总统权力移交给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
  第四章 议会一一国民会议
  第九十条 议会一一国民会议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代表和立法机构。议会由两院组成一一众议院和共和国院。
  第九十一条 众议院由一百一十名议员组成。根据普遍、平等、自由、直接的选举法,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众议院议员。
  共和国院是地区代表的院。在每个州和明斯克市一级的地方议会会;议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个州和明斯克市各选出八名议员。三分之一八名共和国院议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任命。
  众议院新成员的选举决定,不能迟于众议院当届会议的权力结束前四个月;众议院新成员的选举,不能迟矛当届会议的权力结束前三十天举行。
  众议院非例行选举,在众议院权力提前中止之日后三个月内举行。
  第九十二条 凡年满二十二岁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均可成为众议院议员。
  凡年满三十岁、在有关州、明期克市居住不少于五年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均可成为共和国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要有职业基础方可在议会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如果宪法不作别的规定的话。众议院议员可以同时是政府成员。
  可同一人士不能同时是两院的成员。众议院议员不能是地方议会的议员。共和国院议员不能同时是政府成员。不允许众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同时担任总统或法官职务。
  第九十三条 议会的权力期限为四年。议会权力根据宪法只有在战争情况下可以延长。
  选举后的第一次众议院会议由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召集,议会开始工作不迟于选举后的三十天内。召集众议院会议和众议院开始工作的三十天时限的计算,从选举议会新成员的第二轮技票日算起。如果没有举行选举众议院议员的第二轮投票,那么三十天时限的计算要从白俄罗斯共和国举行第一轮普选之日算起。共和国院第一次会议开始的三十天时限的计算,从地方会议选举共和国院议员第一次会议之日算起。
  依照宪法规定和程序,可以提前中止众议院或共和国院的权力。根据总统的决定,也可相应中止众议院或共和国院的权力。
  第九十四条 在拒绝信任政府、表决表示不信任政府或两次拒绝同意总理的任命时,可以提前中止众议院的权力。在因议会经常或严重违反宪法而宪法法院作出结论的情况下,也可提前中止众议院或共和国院的权力。
  总统在与两院主席正式磋商后不迟于二个月内作出有关这一问题的决定。
  在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在总统权力的最后六个月里,在两院决定提前解除和罢免总统的职务的问题时期,两院不能解散。
  在两院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日后的一年里不能解散两院。
  第九十五条 两院一年召开二次例会。
  第一次会议在10月2日召开,会期不能超过八十天。
  第二次会议在4月2日召开,会期不能超过九十天。
  如果10月2日或4月2日正巧不是工作日,则会议在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召开。
  众议院、共和国院在特殊需要情况下,可以在总统或不少于三分之二两院全体成员的多数的要求,根据规定日程召开非常会议。
  根据总统命令召开非常会议。
  第九十六条 众议院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共和国院议员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
  两院正、副主席主持会议和管理两院内部规章。众议院和共和国院从其成员中选出常设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制订法律草案、预先审议和准备属两院操作的问题。
  第九十七条 众议院:
  (1〉根据总统的提议或不少于十五万享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倡议,审议关于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关于宪法的解释的法律草案;
  (2)审议法律草案,包括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军事学说;国际条约的批准和废止;实现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国籍和地位;少数民族的权利;批准共和国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共和国税收,所有制关系原则;社会保障基础z协调劳动和就业的原则;婚姻、家庭、儿童、母亲、父亲、培养、教育、文化和保健;解决国家行政区划设置问题的程序的规定F地方自治;法院制度、诉讼程序和法官的地位;刑事责任;大赦;宣战和缔结和平条约;战争状态和非常状态的法律制度;国家奖励的规定;对法律的解释,
  (3〉决定总统选举;
  (4〉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
  (5〉昕取总理的政府工作纲领,批准或否决纲领。众议院二次否决纲领即表示不信任政府;
  (6)根据总理的倡议审议对政府的信任问题;
  (7)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众议院全体成员的倡议,对政府不信任进行表决。政府责任问题不能在赞成政府工作纲领后的一年里提出;
  (8〉接受总统的辞职;
  (9〉众议院全体成员的多数可以提出对总统叛国或犯有重罪的诉讼;根据共和国院相应的决定,不少于三分之二共和国院议员全体成员的多数通过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
  (10)取消众议院主席的命令。众议院可以通过其他问题的决定,如果宪法对此有规定的话。
  第九十八条 共和国院:
  (1)批准或否决众议院通过的宪法修正和补充、解释的法律草案或其他法律草案;
  (2〉同意总统对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法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及其法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行员的任命;
  (3〉选举六名宪法法院的法官;
  (4〉选举六名中央选举和共和国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成员;
  (5〉取消地方议会不符合法律的决定;
  (6)在地方议会经常、严重违反法律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情况下通过解散地方议会和规定新的选举的决定;
  (7〉审议众议院对总统叛国或犯有重罪而提出的诉讼,通过调查总统的决定。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共和国院全体成员的票数的情况下,作出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
  (8〉审议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和在总统命令列入议程后的三天时间里作出相应的决定。
  共和国院对其他问题可以作出决定,如果宪法对此有规定的话。
  第九十九条 总统、众议院和共和国院的议员、政府以及不少于五万名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有法律倡议权,并由众议院实现这种权利;
  法律草案通过的结果,可能会减少国家资金、形成或增加支出,所以法律草案在与总统或由总统授权的政府磋商后才可递交众议院。
  总统或由总统授权的政府,有权向众议院和共和国院递交关于宣布紧急审议法律草案的提案,如果宪法没有别的规定的话。
  根据总统的要求或征得总统同意后的政府的要求,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在召开的会议上,对总统或政府提出的整个法律草案或部分修正条款表决通过决定,仅保留总统或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第一百条 任何法律草案如果宪法未作别的规定的话,先由众议院、后由共和国院审议;
  法律草案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在众议院多数议员通过后和共和国院多数议员赞同后即可成为法律。
  众议院通过的法律草案,在五天时间己递送共和国院审议,共和国院可以用不超过二十天的时间审议,如果宪法没有别的规定的话。
  如果多数共和国院议员投票通过法律,如果在二十天(紧急法律草案则要十天〉时间里共和国院没有审议该法律的话,则法律被认为得到共和国院同意。在共和国院否决了法律草案的情况下,两院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组建协商委员会解决出现的分歧。协商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草案文本,交两院通过。
  如果协商委员会没有通过法律草案的协商文本,总统或由总统授权的政府可以要求众议院作出最终决定。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众议院全体成员投票赞成法律的情况下,该法律被认为已由众议院通过。
  众议院通过并征求共和国院同意的法律,或根据本条款规定的程序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在十天时间里呈交总统签署。如果总统同意法律文本,他就签署。如果总统在法律文本呈交给他以后两星期内没有退回任何法律,该法律被认为已经签署。如果法律由于议会闭会而不能退回议会的话,不能认为法律已经签署和生效。
  在总统不同意法律文本的情况下,总统把法律文本连同自己的反对意见退回众议院,众议院应该不迟于三十天内审议总统的法律和意见。如果三分之二的众议院全体议员通过了该法律,该法律连同总统的意见在五天时间里提交共和国院,共和国院也应不迟于二十天时间里重新审议该法律。如果三分之二的共和国院全体成员同意这个法律,该法律被认为已经通过。在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同意了总统的意见后,总统在五天内签署该法律。如果在这个时间里总统不签署这个法律的情况下,则法律被生效。
  按照这样的程序,两院审议退回重新表决的总统对某些条款的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在众议院和共和国院作出相应决定前,法律由总统签署并生效,总统反对的那些条款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以两院全体议员多数通过的法律,根据总统的倡议,可以授予他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的立法权。这项法律应该确定协调的对象和总统发布法令的权限时间。
  下列权限不能授予总统:发布审议修改和补充宪法的法令,宪法的解释;修改和补充纲领法律;批准共和国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修改选举总统和议会和程序;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关于授予总统立法权的法律,不允许他改变这项法律以及赋予他通过具有回溯效力的法规的权力。
  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总统根据自己的倡议或政府的倡议,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法令。如果这些法令根据政府的倡议发布,则要有总统的签字。临时法令应该在三天时间里送交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先后审议。如果两院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议员不
  否决这些法令,那么这些法令一直有效。两院可以用?法律来协调在被否决了法令基础上产生的关系。
  第一百零二条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议员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实施自己权力的不受侵犯权,但不包括对他们犯有诬蔑和侮辱的指控。
  在众议院和共和国院的议员们行使自己的权力期间,可以被逮捕或剥夺自由,事先要征得相应议院的同意,但叛国或犯有重罪以及在犯罪现场被拘留的情况除外。
  最高法院审议众议院议员或共和国院议员的刑事案件。
  第一百零三条 两院会议是公开的。如果国家利益要求,两院多数票通过,可以作出召开秘密会议的决定。开会期间,包括秘密会议期间,总统、总统代表专总理却蹲班成员到以不按次屡发言,且发言次数不限。
  每月一次会议用于众议院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的提问和政府的回答。
  众议院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有权质询总理、政府成员和议会组建和选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质询应列入议院的议事日程。回答质询要按议会规定的程序在二十一天的会议期间进行。
  两院会议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两院议员参加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有权能的会议。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的技票是公开的,议员们通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决定干部问题时,才采用秘密投票。
  第一百零四条 众议院的决定以法律和决议的形式予以通过。众议院通过一些管理和监督性质问题的决议。
  共和国院的决定以决议形式予以通过。
  多数众议院议员投票赞成的决定才被认为通过,如果宪法没有规定的话。
  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军事学说的法律是纲领性法律,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投票赞成的情况下,才被认为通过。
  法律要在签署后立刻公布,在公布后十天即生效,如果法律本身不规定其他时间的话。总统法令也以这样的程序分布和生效。
  法律不具有回溯效力,但法律减轻或撤销公民的责任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众议院和共和国院及其机构和议员的工作程序,由两院主席签署的两院议事规程决定。
  第五章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一一内阁
  第一百零六条 在自俄罗斯共和国执行权由政府内阁行使,政府一一内阁是中央国家管理机构。
  政府向自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报告自己的工作并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议会负责。
  政府向自俄罗斯共和国新当选总统卸任。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政府成员可以包括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的领导人。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由自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征得众议院同意后任命。在提出总理候选人建议之日起不迟于两星期内,众议院通过有关这一总理的决定。在众议院两次否决总理候选人提名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有权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代总理,解散众议院并决定新的选举。
  政府工作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领导。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
  (1〉直接领导政府工作,对其工作负有个人责任;
  (2〉签署政府决议;
  (3〉在被任命后的一个月里向议会报告政府纲领,在政府纲领被否决的情况下,在两个月内再次向议会报告政府纲领。
  (4〉向总统通报政府工作基本方针和所有最重要决策;
  (5〉履行其他与政府的组织和工作有关的职能;
  政府或任何一个政府成员如果认为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时,都可向总统提出辞职。在众议院表示表决不信任政府的情况下,政府向总统提出辞职。
  总理可以向众议院就提交的纲领或具体理由提出政府信任问题。如果众议院拒绝信任,总统在十天内作出有关政府辞职或解散众议院和指定新的选举的决定。在否决了政府辞职的情况下,政府继续行使其职权。
  总统有权根据自己的倡议作出政府辞职的决定,并解除任何政府成员的职务。
  在辞职和免职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受总统的委托继续行使自己的职责直至组成新政府。
  第一百零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领导政府于属的国家管理机构体系和其他执行机构体系;
  制定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和采取措施加以实施;
  制定和向总统报告提交议会的共和国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
  保证奉行统一的经济、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等国家政策;
  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防御能力,保护所有制和维持公共秩序,与犯罪作斗争;
  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有制的财产所有者说话,组织国家所有制的管理。
  保证履行宪法马法律和总统的法令、命令和指令;
  撤销各部和别的中央国家管理机构的法令;
  行使宪法、法律和总统法令赋苦它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颁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全境具有的约束力的决议。
  总理颁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指示。
  政府的权限、组织和活动的程序根据宪法原则,由自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法确定。
  第六章 法院
  第一百零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司法权属于法院。
  法院体系根据地域和专业的原则建立。
  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制度由法律确定。
  禁止建立特别法庭。
  第一百一十条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并只服从于法律。
  对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活动的任何手涉都是不允许的,并要依法追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官不得进行企业家活动,不得羞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t教学、科研工作除外。
  挑选任免法官的根据由法律确定。
  第一百一二条 法院在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通过的其他标准文件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
  如果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院、得出标准交徘与宪法相抵触的结论,同法院可根;据宪法作出决定,并以规定的程序提出确议该标准文件不符合宪法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法院对案件进行集体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官单独审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所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
  只有在法律规定并遵守司法于制度所有规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法院非公开审理案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辩论和各方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
  各方有权对决定、判决和其他法院决议提出上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对国家的标准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实行监督。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由十二名法官一一获得学位的高级法学家组成。
  宪法法院六名法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任命,六名法官由共和国院选出。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征得其和国院同意后任命。宪法法院成员的权力期限为十一年。宪法法院成员的最高年龄为七十岁。
  宪法法院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绕白俄去罗斯共和国众议院、共和国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内阁的建议,可以作出以下结论:
  关于法律、法令和总统命令、国际条约和自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义务是否符食宪法权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的跨国组织的文件、以法律为依据的总统命令是否符合宪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前国际法条款、法令利指示;
  关于内阁的决球、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总检察长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和自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法律、法令和指示;
  关于任何一个国家机构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法律、法令和指示。如果标准法规戒某些条款不符合宪法,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写这些标准法规或条款不再有效。
  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矿宪法法院根据总,统的建议,可以作出议会有经常或粗暴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的革实的结论。
  宪法法院的职权、组成和活动程序由法律确定。
  第五部分 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通过地方代表会议、执行管理机关、地区社会自治机关、地方全民公决、大会和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其他形式,实行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代表会议由相应的行政区划单位的公民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方代表会议、行政管理机关,以全国利益和居住在相应地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在职权范围内解决地方性质的问题,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地方代表会议的特殊职权包括:
  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纲领、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根据法律确定地方税收和收费;
  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规定对市政财产的管理和支配办法;
  决定举行地方全民公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地方代表会议、执行管理机关的现行立法为依据,通过在相应地区具有约束力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代表会议的决议,由相应的代表会议、上级执行管理机关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予以废除。
  限制或违反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地方代表会议和执行管理机关的决议,也可在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向法院上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果地方代表会议经常或严重违反立法,则可被共和国院解散。提前停止地方代表会议权力的其他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建立程序和活动程序均由法律规定。
  第六部分 检察机关、国家监督委员会
  第七章 检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各部和隶属内阁的其他机关、地方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组织和机关团体、官员和公民是否准确一样地执行法律、法令和命令的情况实行监督的任务,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检察长以及归他领导的检察官承担。
  检察机关对侦查犯罪行为时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法院关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预审,支持法院的公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统会商众议院任命的总检察长领导统一集中的检察机关体系。
  下级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检察长和下级检察长在行使自己权力时是独立的,并且只服从于法律。总检察长向总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察机关的职权、活动安排和活动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八章 国家监督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监督委员会对共和国预算的执行、国家财产的使用情况,对总统、议会、政府和协调国有财产关系、经营、财政和税务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法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国家监督。
  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监督委员会由总统组建。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总统任命。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监督委员会的职权、活动安排和活动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七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系统
  第一百三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系统包括预算系统、银行系统以及预算外基金、企业、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财政资金。
  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实行统一的财政预算政策,统一的税收、货币信贷政策,统一的外汇政策。
  第一百三十三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预算系统包括共和国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收入由法律规定的税收、其他义务缴款以及别的进款组成。
  全国性支出由与预算支出部分相符的共和国预算负担。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可设立预算外基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预算和预算外基金的编制、批准和执行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于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自财政年度决算结束之日起不迟于五个月内呈报议会审核。
  关于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须在立法规定的期限内呈报相应的代表苏维埃审核。
  关于共和国和地方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予以公布。
  第一百三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系统由白俄罗斯国家银行和其他银行组成。国家银行调节信贷关系、货币流通,规定结算办法并拥有发行货币的特殊权力。
  第八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的作用和修改程序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令、命令和国家机关的其他法规在与自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一致的基础上予以颁布。
  当法律、法令或命令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有效。
  当法令或命令与法律不一致时,仅在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法令或命令的情况下,法律至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关于修改和补充宪法的问题,议会根据总统或不少于十五万享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倡议,进行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关于修改补充宪法的法律,可由议会在相隔不少于三个月内经过两次讨论同意后予以通过。
  在紧急状态时期以及议会任期届满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进行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第一百四十条 宪法、关于宪法修改补充的法律、关于根据宪法和宪法修改补充法律生效的法律、关于解释宪法的法令,若能得到不少于三分之二议会两院全体议员的赞成票,则被视为通过。
  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可通过全民公决进行。
  通过全民公决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和决定,如能得到列入投票名单的大多数公民的赞成票,则被视为通过。
  本宪法第一、二、四、八部分的修改只能通过全民公决的途径。
  第九部分 结束条款和过渡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1994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修改和补充文本业经共和国全民公决通过,除本宪法规定的日期生效的个别条款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生效的程序》的法律失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宪法生效前可以采用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本土有效的、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不抵触的法律、命令和法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总统,从举行1996年全民公决之日前选出的代表中组建众议院。因此在本宪法规定的时间里,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保留其职权。它们的职权期限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算起。
  根据本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组建共和国院。
  如果在指定时间里,由于总统和最高苏维埃意见分歧而无法组成众议院,总统则根据本宪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解散最高苏维埃并指定议会选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保留自己的职权,其职权期限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算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统、议会、政府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机构,如果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部分不作别的规定的话。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A.卢卡申科〈签发〉
19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