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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白俄罗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


作者:   来自:白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3-21 13:58:27

本法确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建立和撤消自由经济区活动的法律和组织基础。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自由经济区的概念
自由经济区系指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明确界定的并实行特别法律制度,对实施经营和其它经济活动的普通条件规定更加优惠条件的部分地区。
第2 条 自由经济区内的特别法律制度
自由经济区内的特别法律制度是制定特殊的税收、货币、海关和其它方面的法律规定总和。
制定自由经济区内特别法律制度的目的是:
为白俄罗斯共和国个别地区的投资和发展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采用最先进的节源低耗和无废技术;
促进国际一体化和合作;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及经济实体和公民的利益。
第3条 自由经济区的立法
自由经济区的立法由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它法律文件及自由经济区活动规定细则组成。考虑到本法和对自由经济区活动规定细则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特殊性 ,在自由经济区内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它法律。
第4条 自由经济区的类型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可以建立具有各种职能类型的自由经济区。
自由经济区的类型由建区的目的和自由经济区内的投资活动方向而定。在自由经济区内可以从事发展生产、科技、出口、贸易、旅游休闲、保险、银行和其它项目活动。
自由经济区可集多种职能类型自由经济区的特征为一体(综合自由经济区)。
第5条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行政机关的条例由白俄罗斯部长会议批准。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的职权由本法、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条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它法律确定。
第6条 自由经济区内的本地经营者
自由经济区的本地经营者是指在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注册的法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自由经济区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其适用。
自由经济区的本地经营者的注册程序由自由经济区条例确定,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
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的活动应遵循本法、自由经济区条例和其它法律文件以及本地经营者与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签订的有关在自由经济区经营活动的协议。
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注册由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受理。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向注册的本地经营者出具固定格式的注册证明。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应将本地经营者的注册资料在15天内转交给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分析部,以便将资料编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注册簿和统计目录,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通知其它国家机关。
自由经济区内的本地经营者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一般规定,有权在自由经济区以外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活动。
第7条 禁止和限制的活动种类
自由经济区内不得从事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禁止的活动。
自由经济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与保护国家、国防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武器、弹药、爆炸品有关的商务活动;
生产、加工、储存、扩散和销售危险性和放射性的物质;
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毒品,麻醉品和其它物品;
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含有麻醉、烈性和有毒物质的作物;
生产白酒、甜酒和酒精饮料,香宾、汽酒、干白、半干白、红葡萄酒、啤酒除外;
生产香烟;
生产有价证券、钱币、邮票;
组织抽彩;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转播,印刷、广播、电视的技术服务除外;
医治患有危险性和有特别危险性传染病的病人,其中包括:性病、皮肤传染病、侵害型精神病:
医治患有极其危险疾病的动物;
与对向国外派遣劳务有关的活动;
危险品、放射性物品、麻醉品、烈性物品、有毒物质和物品的清单由白俄罗斯部长会议制定;
仅经特别许可,自由经济区的本地经营者方可从事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清单中的某些活动。
 
第二章 自由经济区的建立
第8条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筹备程序和建议
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作为建议自由经济区的倡议者,由其向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提交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建议。关于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建议应附有下列文件:
--自由经济区的平面图及其准确划定的界线、地皮构成、即将建立的自由经济区内地段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清单;
--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关于自由经济区拟划定的界线的决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草案,其中写明自由经济区的名称、期限、目的和任务,职能类型和专门法律制度的特点;;
--自由经济区条例草案;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条例草案;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必要的经济技术论证,在分析相应地区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条件基础上自由经济区存在的条件,自由经济区的物质、劳动资源、科学技术人才、交际关系的保障及其职能类型和拟实行的法律制度的依据;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程序,其中明确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机构)以及建立和发展自由经济区项目的资金来源;
--自由经济区内计划经营的经济实体清单。
第9条 建立自由经济区议案的呈报和审议程序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议案,本法第8条列明的文件以及部长会议关于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可行性的结论,由部长会议呈报总统审议。
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决定以总统令形式通过。
第10条 自由经济区条例
部长会议根据建立自由经济区的总统令和本法批准自由经济区条例。
自由经济区条例应列明自由经济区的名称、建立的期限、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目的及其任务、该自由经济区法律制度的特性、自由经济区管理和检查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及其与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经济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章 自由经济区的管理
第11条 管理机关和总原则
地方管理机关和自由经济区内相应的行政区域单位自治机关:
--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律职权;
--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根据本法和行政管理条例行使的职权除外;
--可将其个别职权在自由经济区存在的整个期限或较短时间内授予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关。
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关在本法和自由经济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自由经济区的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在自由经济区内行使其职权。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对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进行协调和全面监督。
为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可成立自由经济区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代表、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的代表以及自由经济区行政长官组成。自由经济区监督委员会依照部长会议批准的条例开展工作。
自由经济区行政长官领导自由经济区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
自由经济区行政长官由部长会议依据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的提议任命或解职。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向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报告工作。
必要时,允许部分自由经济区成立总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12条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以下权利:
--参与制定相应的行政区域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预算草案;
--为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已在自由经济区外完成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财经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保险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办理作为自由经济区当地企业的注册。
--收取自由经济区当地企业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统计报表;
--按照法律程序收回和提供自由经济区内的地皮,将其租赁给自由经济区的当地企业,并对地皮的使用进行监督。
--支配转让的国家财产;
--确定土地、自然资源以及场地、楼房、建筑物的租金额度;在与国家管理机关、地方管理和自治机关的关系中代表自由经济区当地企业的利益;
--按规定程序就制定法律规章草案提出建议;
--分配和监督自由经济区用于发展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的资金支出;
--就变更自由经济区地界向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提出建议;
--与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协商建立自由经济区发展基金;
--行使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的义务:
--与地方管理和自治机关共同组织发展自由经济区的工作;
--遵守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律要求,其中包括自由经济区条例和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条例;
--检查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遵守自由经济区条例、自由经济区工作条件和环境保护的契约,以及遵守其他法律的情况;
--协助海关、监察和法律保护机关的工作。
第13条 自由经济区的预算
自由经济区具有独立的预算,在纳入国家预算中单列。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每年制定相应财政年度的自由经济区预算草案,并提交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以便将其纳入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年度预算法草案。
第14条 建立和发展自由经济区的资金
建立和发展自由经济区,包括生产、运输和其他基础设施所需资金,由自由经济区预算经费支出,该经费由国家预算和其他资金来源构成。
为进行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展广告出版工作以及支付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投向筹集资金,可建立自由经济区发展基金,该基金由基金委员会管理。自由经济区发展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基金委员会的构成和权利,在自由经济区发展基金条例中予以确定。该条例需商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同意。
包括自由经济区行政长官在内的自由经济区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的额度,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
第15条 国家对自由经济区的监督
国家对自由经济区的监督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督委员会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全国国家管理机构或专门委员会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章 自由经济区的税务、海关、货币财政和劳动部门的关系
第16条 自由经济区的税收
自由经济区的税赋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征收。
自由经济区内实行的税种、税率和特殊优惠的征税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由其委托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确定。
自由经济区的税收依照自由经济区条例纳入共和国、地方和自由经济区预算收入。执行税法的检查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税务机关执行。
第17条 自由经济区关税规定的特殊性
自由经济区属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的一部分。海关税和税款的征收以及对自由经济区采取的经济政策措施,可视为自由关税区的关税制度。
对进入自由关税区的外国和国产商品,免缴除海关手续费之外的税款和关税,不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从自由关税区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境其他地区的商品,须缴纳税款和关税,依据商品的原产地规定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原产于自由经济区并由自由经济区出口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商品,除海关手续费之外,免缴税款和关税,不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对于非原产于自由经济区而由自由经济区出口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商品,须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缴纳税款和关税,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自由关税区的地域可与自由经济区的地域不相吻合,由自由经济区行政机关经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在自由经济区内划定。
有关关税的其他问题,包括自由经济区的海关手续和海关监督问题,考虑到自由经济区法律规定的特殊性,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法处理。
第18条 自由经济区财政和货币的规定
自由经济区内的结算,可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规定的程序使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本国货币和外国可自由兑换货币。
关于自由经济区的财政和货币及开展银行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规定,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19条 自由经济区的统计和报表
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进行统计和报表。
第20条 自由经济区的劳动关系
自由经济区的劳动关系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处理。
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招聘外国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受限制。
在自由经济区内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员工工作的社会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不得低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 对投资者的国家保证
第21条 对自由经济区投资者的国家保证
在自由经济区内:
--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人身自由;
--不容许歧视和其他非法限制经济实体的权利;
--不容许采取强制性国有化,征用或有类似的行为的措施,但在投资者偿清其债务之前暂停其从自由经济区运出其投资的财产除外。
白俄罗斯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规定的对投资进行保护的国家保证制度,适用于自由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国家保证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所余企业资产收回其股份,并将其对自由经济区投资的应得的收入款项(包括外汇)汇往自由经济区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
国家对自由经济区本地经营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本地经营者对国家义务也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自由经济区的撤销
第22条 自由经济区的撤销
自由经济区成立的期限未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延长的,在期限结束时应予撤销。
为解决财产和其他有关自由经济区的撤销问题,以及处理自由经济区过去和现在的管理机关之间,经济实体和其他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成立撤销委员会,制定自由经济区撤销程序。
曾在自由经济区经营的经济实体,在自由经济区撤销时,可根据一般理由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停止或继续经营,无需另行(重新)办理注册。因此这种经济实体具有优先权和获得法律规定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自由经济区的本地经营者地位的优惠。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法的生效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未另行规定,则与本法相应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在其实施之前适用与本法不相抵触的部分。
第24条 与本法相应的法律文件的实施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需:
--作出与本法相应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决议;
--保证隶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全国国家管理机关修订和废止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