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我想去旅游 体验俄罗斯民俗风情 旅游
前苏联国家法律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合作原则的协定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3-21 11:54:56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签约双方, 本着建立和发展平等信任的伙伴关系的愿望,根据现行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促进各领域合作发展的协议,关注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友好关系的实现,以继续加深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加强两国地方政府全方位合作动因为目的,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定所用概念意义如下:
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是指州执行委员会,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签约双方权辖机关是指:
白俄罗斯共和国方面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第二条
签约双方将积极促进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之间的双方合作的发展,并且为为此创造良好的条件。签约双方的权限机关应根据需要进行接触。

第三条
1. 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可根据签约双方国家各自的法律就其权限范围内的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并且可以以这种确立法律的手段来签署不是国际条约的相关协议。
2. 根据签约双方的要求在商讨和签署合作协议时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应严格遵照签约双方国家的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无权决定涉及签约双方中每一方的国家主权方面的问题,也没有改变两国、两国政府、政府机关(对中国方面来说为中央部委和机关)之间协议以及对其发表特殊意见的权利。
3. 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将根据签约双方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保证所签协议的执行。
4. 签约双方的权限机关将促进实现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之间的官方联系,其中包括同签署合作协议有关的接触。

第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所签协定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其解决程序在签约双方国家的任何一方的国家法律中都没有作出规定的,可通过谈判和协商的途径来解决。必要情况下,签约双方的权限机关将协助对这些争执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第五条
签约双方的权限机关将相互提供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之间签署的协议的情报,必要时根据签约双方相符机关的协商依照这些协议签署政府间的合作项目。

第六条
1、签约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2、本协定自为使其生效签约双方已完成国内必要程序的最后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并且直到签约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终止该协定愿望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有效。

该协定2005年12月5日签署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