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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证书的协议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3-21 11:53:50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以促进教育领域的双边合作,实现学历证书的相互承认为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方承认白俄罗斯共和国颁发的普通完全中学的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持有者有资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学习。

第二条

中方承认白俄罗斯共和国颁发的职业技术教育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类及相关专业学习以及以该专业水平就业,如学制与专业相符,还有资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条

中方承认白俄罗斯共和国颁发的中等专业学校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类及相关专业学习以及以同等专业水平就业,或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条

中方承认白俄罗斯共和国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和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进修、继续学业。

第五条

白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学习。

第六条

白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职业技术教育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专业水平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就业;如学制和专业相符,还有资格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学习。

第七条

白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中等专业学校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专业水平就业或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高等学校学习。

第八条

白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和水平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就业、进修、继续学业。

第九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管理机关确定的教学机构所颁发的、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颁发的国家标准的学历证书。

第十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将相互提供上述学历证书的范本及有关教学机构的名单。

第十一条

本协议所规定的对学历证书的承认将保证上述证书的持有者在两国境内就业以及进一步深造时享有同等权利,但不能免除其在两国境内进入普通教育机构以及就业所应遵循的其它一般规定(提供相应学历证书的要求除外)。

第十二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教育制度、学历证书名称以及颁发标准等方面的变化。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所签定并已生效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如缔约一方希望终止本协议,须以照会的形式通知缔约的另一方,则本协议将自缔约另一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2、本协议终止时,其条款继续适用于在本协议终止前颁发的上述各条款所提及的证书以及在本协议终止前抵达白俄罗斯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生,其获得的学历证书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予以承认。

本协议1998年10月28日签署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白俄罗斯文、中文和俄文写成,每份具有同等效力。当对本协议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俄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