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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土库曼斯坦分公司的批复


作者:   来自: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2-11 23:47:44

(商合批〔2007〕102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库曼斯坦设立分公司的请示》(中油外字〔2007〕57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库曼斯坦设立分公司。



  二、分公司业务范围为:以母公司名义开展地球物理勘探,物理勘探设备的开发、制造、服务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分公司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土库曼斯坦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



  五、分公司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集团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