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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商务部关于同意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阿联酋、哈萨克斯坦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4-22 13:53:13

商合批〔2007〕845号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关于我公司所属企业在阿联酋设立代表处的请示》(电顾国际〔2007〕904号)、《关于我公司所属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代表处的请示》(电顾国际〔2007〕905)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阿联酋、哈萨克斯坦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均为:项目管理。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分别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

  五、代表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集团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