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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石油中亚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


作者:   来自: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4-22 13:50:22

商合批〔2008〕5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关于中石油中亚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设立合资公司的请示》(中油外字〔2007〕68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石油中亚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公司合资在哈萨克斯坦合资设立“中亚(哈萨克斯坦)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石油中亚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出资500万美元,持有50%股份,所需资金以境外自筹方式解决。

  二、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石油中亚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控股油气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合资设立“中亚(乌兹别克斯坦)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中石油中亚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出资150万美元,持有50%股份,所需资金以境外自筹方式解决。

  三、该2家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均为:天然气管道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四、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五、请督促企业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分别向我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和乌兹别克斯坦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六、今后上述境外企业进入天然气管道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等实质性阶段后,你集团公司应到我部(合作司)另行办理增资手续。

  七、请你集团公司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乌兹别克斯坦使馆经商处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