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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劳动法


作者:未知   来自: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10-22 14:07:12
劳动法编制的基础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9年12月10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2004年2月28日颁布的《劳工安全与保护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法规。
一、 总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工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劳工关系总的原则规定年满16岁,或在经家长(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年龄在满14岁可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无限期合同,或短期合同(1年),也可以是中期合同(一年以上)。重复签订中期个人劳动合同可转变为无期限劳动合同。
除个人劳动合同外,还应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没有必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但是,如果雇员主动提出要求,雇主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研究、讨论和签订劳动合同。
雇员可随时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通告雇主。
雇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终止合同,但要确定出内部依据清单。主要有:裁减人员编制,雇员初次严重违反劳动责任,无故在一个工作日内离岗3个小时以上,拒绝工作安排等。
雇主要办理因雇员导致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保险。
相关合同的签订日期,自雇员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得超过10天。
在哈萨克斯坦每周连续工作5天或6天。正常连续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对于未成年人(14-16岁)从事繁重工作者每周连续工作相应缩短至24-26小时。
雇员每年享有带薪休假。连续休假时间不得少于18天。对于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别是有害或危险工作的雇员,每年应该提供另外补加有薪休假。
雇主要向临时失去工作能力的雇员支付社会补助金。补助金额大小根据雇员全月平均工资确定。
雇员的工资数额由雇主自行决定,但不能低于国家预算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支付时间不能晚于下个月的上旬。
要制定出工作细则,对因雇员引起的事故,要根据细则严肃追究全部物质责任,因此,雇主在合同中要明确相关事项。
此外,合同涉及全部物质责任义务的条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法所规定的具体的雇主与雇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如下:
雇主的权利:
(1)根据劳动法所规定的条款,签订、修订、解除与雇员的个人和集体的劳动合同;
(2)招收员工时要求员工出示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文件,以证实雇员有从事某种劳动行为或担任某种植物的能力;
(3)在本人权限内颁布雇主规章;
(4)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法规奖励雇员,使其在技术和物质方面承担责任;
(5)对雇员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6)如果雇员参加法院判决为非法组织的罢工活动,雇主有权禁止其组织并开除雇员;
(7)为了代表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组建和参加雇主联合会;
(8)确定雇员的试用期;
(9)可以按照个人劳动合同规定补偿自己用于雇员培训方面的开支;

雇主的义务
(1)保证雇员的劳动条件与劳动法、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2)研究雇员代表的建议并签订集体合同;
(3)确保为雇员提供其履行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材料;
(4)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时,让雇员了解集体合同和雇主规章的内容。;
(5)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规、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以及雇主规章的规定,按时给雇员支付全额工资和其他费用;
(6)遵守劳动法、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
(7)对因履行劳动义务给雇员健康和生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将证实雇员劳动合同的文件和雇员退休保证金文件交付国家档案馆保存;
(9)按法律规定对雇员在工作中所受伤害进行赔偿;
(10)如果继续工作会对雇员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应停止该项工作。
(11)将有害、危险的劳动条件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预先告知雇员。

雇员的权利
(1)根据劳动法中规定的条款,签订、修改、解除与雇主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
(2)无任何歧视的同工同酬;
(3)劳动条件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4)如果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自愿参加工会和其他社会团体;
(5)有休息的权利;
(6)有权弥补由于履行劳动义务而给自己的健康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7)享受保险和赔偿费;
(8)根据双方协议或法庭解决争议;
(9)要求雇主在个人劳动合同中确认代表其中一方的责任人;
(10)参加制定并了解集体合同和雇主规章的内容;
(11)提高自己的劳动技术等级。
雇员的义务
(1)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雇主规章中所规定的劳动义务;
(2)遵守劳动纪律;
(3)在工作过程中不能给雇主造成财产损失;
(4)遵守劳动保护、安全防火、生产卫生规范;
(5)不泄露依据个人劳动合同受委托知道的公务、商务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机密信息;
(6)对所发生的给人们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威胁,以及对雇主和雇员造成威胁的情况进行通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使用外国劳动力有一定的限制,目前实行根据各州的具体情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各州发放外国劳动力引入配额制度。


引入外国劳动力许可证制度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获得引入外国劳动力的许可证配额申办程序相当繁琐。哈萨克斯坦现有人口1500多万,有经济从业能力的居民800多万。失业率大概是7—8%。2007年引入劳动力的配额为0.7%。
2005年以前,外国人劳务许可证由中央国家机关控制。此后,配额被分配到各州,由各州劳动与居民社会保障局来执行。由于外国公司感兴趣的州相对比较集中,个别州的配额又有限,所以常常在申请时遇到很多麻烦,或根本无法获得劳务许可。
尽管如此,无论雇主,还是外籍工人,如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将给业务带来很多麻烦,并造成不良后果。这一点制约了不少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业务的扩大。
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证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许可证之发给雇主,而不是工人本人,许可证不能转让第三方。雇主对获得劳务许可富有直接责任。
以下人员类别无需办理劳务许可
(1)外国公司的第一领导人,外国公司代表处和根公司的第一领导人;
(2)来哈出差的工作人员,连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个日历天;
(3)与哈萨克斯坦签订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合同的外国公司第一领导人;
(4)在哈萨克斯坦经济优先领域进行投资活动并与国家授权机关签订投资合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第一领导人;
(5)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第一领导人;
(6)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得低于50%股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股份公司第一领导人。
(7)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注册的外交、国际组织和领事代表处的工作人员;
(8)来哈萨克斯坦从事人道与慈善援助人员;
(9)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外国传媒代表;
(10)外国组织的海洋、河船的全体乘务人员和航空机组人员,铁路和交通乘务人员;
(11)演员和运动员;
(12)持有哈萨克斯坦居住身份证者;
(13)难民或在哈萨克斯坦获得政治避难者;
在开始办理劳务许可之前,公司雇主应考虑以下因素:
(1)来哈的工作人员数量及其国家;
(2)在哪个州使用外国劳务;
(3)外国工人的职务;
(4)外国工人的专业类别,要考虑到该专业在哈萨克斯坦职位空缺与否;
(5)外国工人的年龄(不能低于23岁,男性不能高于63岁,女性不能超过58岁);
(6)外国工人的专业熟练技巧,例如使用某些设备的工作经验等;
(7)外国工人的指标和评价要客观公正地优于哈国专家;
(8)要有使用哈萨克斯坦本地劳动力的计划,尤其是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方面;
(9)列出本地人员替换外国人员的计划;
(10)列出培训和提高本地人员专业技能的计划。
以下对如何办理劳务许可作一个简述。
1、 寻找当地工人
(1) 向就业中心提交职位空缺资料;
(2)在俄文或哈文版的国家或地方报纸刊登职位空缺的广告;
(3)在劳动部的网页资料库中寻找所需专业工人。
2、向当地就业机关提交附带一下文件的申请
(1) 外国工人的个人信息;
(2) 职业技能的要求;
(3) 外国工人数量的依据,外语水平标准,海外共走经验;
(4) 报纸刊登广告原件;
(5) 同过网页资料库检查搜寻结果;
(6) 就业中心当地工人职业空缺的回复和拒绝接受空缺职 位的理由;
(7) 过去所发许可中附加条件的执行情况;
(8) 护照复印件;
(9) 外国工人学历证书复印件(须公正);
(10)艾滋病检验结果证明(境哈艾滋病检验中心签发);
(11)劳动合同复印件;
(12)俄文本公司情况概述(加盖公司公章);
(13)岗位培训证书;
(14)用于外国工人返回场驻地机票和路途住宿费用的银行存款证明(遣返抵押非)。
3、当地就业机关应在10日内发放许可证,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1) 申请人没有提供某些或全部必须的文件;
(2) 申请人没有完成过去所发许可中规定的附加条件;
(3) 所在地区的额度已满。
违反引入外国劳动力规定程序会招致如下后果:
(1)对领导人进行行政(罚款)或刑事责任(有屡次违法事件);
(2)对公司或业主进行行政处罚;
(3)追究工人行政责任(罚款和驱逐出境)。如果被驱逐出境,以后来哈的签证将会遭到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