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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


作者:   来自: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10-22 14:04:3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其宪法和其他规范法规中,对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投资作了各种保证,例如: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开性,收入使用,经营中的法律保证。批准了创办投资保护多边协会的1985年釜山公约,以及1997年投资全力保障的莫斯科公约;哈国还加入了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投资纠纷协调公约组织(ICSID),该组织由调节投资纠纷国际中心于1965年创办。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协议优先于国家法律。如果国际协议中的规则不同于国家法律中的原则内容,将接受国际协议中的规则。
目前,哈萨克斯坦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国内投资超过700亿美元。
哈国2003年4月8日颁布的《投资法》(2004年11月27日公布的《外国投资法》和1997年2月28日颁布的《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同时废除),是调节投资关系的基本法规。这部法律奠定了促进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基础,保障了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者的利益,确定了国家支持投资的措施和解决与投资参与者之间纠纷的方法。
对投资人的权利保障有如下规定:
一、 在收归国有和被征用的情况下的投资人权利保障
对于被收归国有和被征用情况下投资人的权利保障,在哈萨克斯坦的宪法中作了规定;“除法院的判决外,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个人财产。在法律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对用于国家目的的财产强制收归国有,可按其等价的条件予以赔偿。”
二、 使用收入的保障
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需求支配税后营业收入,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依据哈萨克斯坦银行和外汇法规,开立坚戈和外汇账户。
在投资纠纷通过谈判无法解决时,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和现行法规,也可通过双方在协议中所确定的国际仲裁法庭来解决。

一、 投资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规定了政府对内、外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国家通过政府授权机关-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鼓励投资流向优先发展领域,并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投资优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
a) 投资税收特惠;
b) 免征海关关税;
c) 国家实物补偿。
目前投资特惠仅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如果外国投资者也要获得这种特惠,须创办哈萨克斯坦的法人公司。
投资委员会有独立决定投资特惠的广泛授权。
提供投资特惠的得条件是:
 符合投资特惠所规定的优先项目清单;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用固定资产在新建、扩建和享有生产方面采用现代化技术的投资。
 提供证明实施申请投资项目的财务资金、技术和哈国法人公司能力的必须文件。
1、 投资税收特惠
提供投资税收特惠的期限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和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单独确定。
有些法人经营的项目可以采用专门的税收办法,而根据矿产使用合同从事经营的不能获得投资税收特惠。
在哈萨克斯坦的法人固定资产方面,不会以国家实物赔偿形式提供投资税收特惠。
2、 免征关税
对用于执行合同的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及其配件可免征关税。从注册投资合同日起,享受免征关税,期限不超过5年。
根据合同,在完成投资义务的情况下,投资委员会与相应的管理国家财产和土地资源的国家机关协商,提供国家实物赔偿。实物赔偿或用于临时无偿使用,或有权临时使用土地,进而无偿转为土地使用权。
地皮、楼房、建筑、机械与设备、计算机设备、测量和调准仪器与装置、运输工具可以作为国家实物赔偿。
二、 新旧投资法的区别
哈萨克斯坦根据自己的国情,新投资法采用“一视同仁”的政策—给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但对特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从原来的10年,缩减至5年。在关税方面,立足于开发和使用本国产品,所以减免税仅限于哈萨克斯坦无法生产的设备上。新投资法明确规定了投资争议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法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