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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哈萨克斯坦实施旅客出入境新规定


作者:   来自: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10-22 14:03:42
哈萨克斯坦海关制定了有关旅客出入境申报的新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携带货币出入境
不限制进入哈萨克斯坦时携带外国货币的数量。
出境时,可以携带出不超过3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国货币,并无需书面申报。如携带出境的外币超过3000美元,则必须填写书面申报,并且其所携带外币数额不得高于入境时申报的数额。
携带物品出入境
必须以书面形式申报海关报关单3.2和3.12所指出的物品,以及:
─用于经营和生产活动的物品;
─医疗设备和药品;
─宝石和贵金属;
─超过2升的酒精制品(啤酒是5升),超过1000支香烟,超过1公斤(净重)的鲟鱼籽和鲑鱼籽;
─非经营和生产活动所用物品,但其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或其总重量超过50公斤(每人)的;
旅客自用的移动电话、药品和珠宝制品无需申报。
入境时,如果未携带上述物品或日后出境时不拟携带超过3000美元的外币,则无须填写报关单,可以经绿色通道(标志为绿色通道或在地板上以绿色横带标出)入关。
如遇到海关人员的无理要求,可立即向海关负责官员反映或拨打下列电话:007-3272-780471,573342,573266(阿拉木图市)。
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答复,可以向哈海关总署申诉,电话007-3172-227323,22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