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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哈萨克斯坦外国劳务管理体制及许可办理程序


作者:   来自:驻哈经商处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8-10-22 13:56:56
一、外国劳务许可的审批部门
哈外国劳务的审批部门为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在确定了全国吸引外国劳务的总数后,再根据各州和直辖市(哈共有14个州和2个直辖市)外国公司数量和项目情况将劳务配额划拨到地方。哈企业需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文件,等待审批。
劳务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哈劳务许可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获得许可的难度很大。
二、外籍劳务返程路费押金制度
2006年5月,哈政府出台政策,规定雇用外国劳务的单位必须向银行缴纳外籍员工返程路费押金。每个外籍员工的押金不低于抵达该员工常驻国最近机场经济仓机票的价格。独联体国家外籍员工的押金应不低于抵达该员工常驻国最近车站火车包厢票价或汽车票价。用人单位应在取得劳务许可两个月内将押金存入其哈境内的银行账户。在外国劳务人员出境后,由地方劳动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银行方可将押金退还用人单位。
三、劳务许可检查制度。哈有关执法部门经常到用人单位和项目现场检查外籍员工的劳务许可,对违反规定的劳务人员采取罚款、驱逐出境甚至刑事诉讼等措施,并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相应的惩罚。
四、劳务许可的审批程序
哈有关法律规定,每一位进入哈萨克斯坦工作的外国公民都必须获得当地劳务许可,雇主申请劳务许可时应向全权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哈文或俄文劳务许可申请书,按职业和专业分别注明外国劳务的数量和类别。
 2、每一职位的专业技能要求。
 3、必要的外语知识和国际标准知识证明及国外工作经验证明。
 4、从递交申请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全权机关地区数据库中职位空缺的证明。
 5、在递交申请前一至三个月内用哈语和俄语在国家和地方期刊上发布招聘广告,并注明职位的专业技能要求。
 6、通过中央执行机关网站在国家劳动力市场数据库中的查询结果。
 7、以前获得的劳务许可(如果有的话)中特别条款的执行情况。
 8、雇主拒绝招收哈公民的理由。
 9、所需外国劳动力数量的依据。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劳务许可:
 1、本规则规定应提交的文件不全或不准确。
 2、没有完成前次许可证的特别条款。
 3、超出劳务名额分配限额。
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应编制吸收外国劳务名单并提交全权机关。名单一式5份,注明下列内容:
 1、姓名。
 2、出生年、月、日。
 3、国籍、常住国、来自国家。
 4、专业及文化程度。
 5、职业和职称名称。
 名单须附下列文件:
 1、经公正的文凭翻译件。
 2、免疫力缺乏疾病医学化验单。
 3、雇主出具的工人劳务活动确认文件。
 4、劳动合同副本。
 5、劳务许可期满后外国劳动力出境保证。
获得劳务许可的外国公民应向驻本国的哈萨克斯坦使馆申请办理工作签证(ЖЕВ)。取得工作签证后,方可进入哈国就业。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与劳务许可有效期相同。
获得到劳务许可证后,需要带下列证件到签证登记处(ОВИР)登记:
1、劳务许可证。
2、经公正的盖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劳务人员名单。
3、护照。
获得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可以为随行的家庭(非工作人员)办理签证。
此外,如果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许可证管理行业,还必须办理行业从业许可证。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有49大类行业属于许可证管理范畴。未拿到行业许可就开始工作同样有被驱逐出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