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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谈谈吉尔吉斯斯坦矿业投资环境


作者:李佩基   来自:中国矿业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1-11 12:31:02

李佩基(中国矿业联合会小型矿山委员会秘书长 中国矿业网特约专家)



  最近由中矿联顾问郭振西带队,于2006年8月分赴吉尔吉斯进行矿业商务考察。考察的目的是,中国矿业要“走出去”,了解吉尔吉斯多金属、贵金属资源潜力、成矿条件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联系,选优进一步洽谈合作意向。
  考察期间,访问了吉尔吉斯国家地质矿产资源局和多家矿业集团、矿业公司与地质学家、企业家进行了座谈,收集了丰富资料,洽谈了几个矿的合作意向协议。
  一、国家概况
  吉尔吉斯位于中亚核心地带,是个山地之国,东和东南与我国新疆为邻。面积19.85K㎡,人口501.25万人。有87个民族,主体民族是吉尔吉斯人,占总人口的60%以上。首都比什凯克常住人口约79万人。多数人口信奉伊斯兰教,全国划分为6个州,即贾拉勒巴德、伊塞克、塔拉斯、纳伦、奥什和楚河州,一个直辖市为比什凯克。纳伦河横贯全国,流经境内有535公里。湖泊1923个,水面积达6836
K㎡占国土面积34%。该国以农牧业为主,工业基础落后,相对优势产业为电力工业、矿山开采业。
  吉尔吉斯国设置地质和矿产资源局,统管全国地质和矿产开发、保护和监督工作。大体与我国原地质矿产部职能相似。其中一项就是负责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该局下设三个部,即地质部、生产部、矿管部。辖管七个地质单位,其中以南方地质队和北方地质队是本国两个重要的骨干地勘单位,其余为水文地质、物化探队、综合地质研究所和后勤服务以及地质设备单位。全国地质力量和机构在该国独立后几经变动,加之地勘费用减少从1991年后很少投入野外工作,多数工作转为室内编图和综合研究。目前全国仅有地质人员在140人左右,很大一部分技术人员已超过60岁。但其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使人感动。
  二、投资环境和矿业政策概况
  吉尔吉斯斯坦在经济上奉行各种所有制平等的政策,推行私有和非国有化,发展市场经济,重视国际合作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为了吸引外资投入采取了建立自由经济区,放开外汇管制,实行国民待遇等措施。1998年10月,吉尔吉斯斯坦成为世界世贸组织的第133个成员国,是中亚地区国家的第一家,极大地增加了吸引外资的能力。
  1、投资环境分析
  自苏联解体以来,吉尔吉斯经济受到了巨大冲击,国内生产总值迅速下滑,直到1996年,由于政府一系列稳定政策,使经济呈现增长趋势,特别是1998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使该国吸引外资能力居独联体国家第一家,加之这几年经济发展总体上平稳,这也是吸引投资的一个有利条件。《外国投资法》是该国1991年颁布的,1993年和1995年吉尔吉斯斯坦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本对外国投资在海关、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议会坚决反对,1998年5月政府又颁布了此法的第三次修订版,取消了原定给外国投资者的一切优惠待遇,只对此改版生效前的注册公司到合同满前为止享有优惠政策。造成外资投入减少,已投资者也有撤资现象。“国家经济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委员会”再次提出恢复已被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仍遭议会反对,近几年有关部门再次对外国投资法修改,将其更名为《投资法》,一直拖到2003年初才被议会通过。
  新颁布的《投资法》基本保持了1997年9月颁布的主要内容,仅在结构上略有变动。保留了对外国投资者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投资及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经营利润和人员工资自由兑换和自由汇出;信息自由政策,向投资者提供政策、行政、信息、咨询等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这部法律相对较宽松,对投资者较为有利。但从外国投资者考虑,还应有辅助行之有效、易操作的配套措施,才能加快加大外国投资的投入。
  2、矿业政策概况
  矿业在该国的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黄金开采更为重要。1997年吉尔吉斯斯坦颁布了《地下资源法》是中亚五国中最为完善的矿业法之一。
  矿法规定,制定和监督矿法实施的权力归内阁,由9名内阁部长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地质矿产主管部参与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地方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土地分配证以及实施地方矿产开发利用计划。还负责矿业各种活动的监督工作。相关的一些具体规定要求要点:
  (1)、矿业权(勘查、开采)许可证
  本法第九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勘查许可证一般2年,可延期至10年;开采许可证期限20年,可延期至矿产资源采尽。申请人需提供资料,公司注册的证明文件,公司财务状况和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区域的工作计划。
  (2)、内阁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一般在一月内完成审批。
  (3)、取得许可证后,要与政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勘查区域范围及目的;计划安排、工作量和资金投入计划;工作必要条件,对环境安全等要求;以及许可证持有人应在协议项目上得到的有关资料等方面的信息。
  (4)、取得许可证者与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按期开展工作。如违约,国家地质矿产资源局有权吊销许可证。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和吊销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理由:地下资源利用的客体与其前客体不一致;违反许可证协议的期限和条件,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当矿产资源耗竭和企业破产清算;开采过程中对工人和公众健康或安全造成威胁,并对环境和储量造成破坏和损失;在取得许可证一年之内,未按规定开始利用资源;自愿拒绝利用地下资源等情况则应终止地下资源使用权。
  (5)许可证可以转让或买卖
  3、投资环境分析
  该国法律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发其矿产资源。既允许外国投资者与吉方合作、勘探开采,也允许外国独资勘探和开采,并依法允许开采矿产品向境外出口。但仍需注意存在的诸多问题:
  (1)、与地方政府打交道十分难。矿法第六条规定,地方政府在利用地下资源时有较多的权利,就使从法律上为政府“任意干预”打开方便之门,总之地方政府官员经常会利用“卫生”、“环境”、“安全”、原料占地恢复以及地下资源利用权付费(红利)经常有任意性。
  (2)、地下资源付费制度包括:地下资源利用权付费(红利);地下资源利用付费(权利金),以及还应支付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款项。
  (3)、开采许可证被吊销的比例是非常高的,这对外国资方是很不利的。
  三、外国矿业公司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勘查开发合作情况
  这几年由于该国政局稳定,投资环境大有改善,外国投资者逐步加快,最早是1997年加拿大Cameco黄金公司与吉尔吉斯政府的公司合资组Kumto公司,投资4.32亿美元,探明该矿有1100吨金的储量已连续三年,每年产黄金20吨。该公司还拥有12个黄金探矿权。近年来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日本和我国民营矿业公司以及香港一些公司相继进入吉尔吉斯,投资矿业开发,主要是勘查开采金、铜、银、铅、锡矿项目,也有在煤、石油领域投资者。我们考察了解,目前中国进入该国的每年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上。如过去了解的黄金矿业权已有的大中型金矿如玛赫玛尔、博济姆恰克、温库尔塔什、伊什坦别尔德、奥尔登-吉尔伽、尼奇克苏、塔赫塔赞等七个矿权和小型金矿五个矿权不同国、不同公司都在洽谈之中。我国“走出去”战略应应变政策,寻找机会,加大投资金矿、铜矿、锡、铁矿方面的勘探和开采仍是大有可为。
  再一方面比什凯克是个首都,但是大型宾馆只有土耳其、美国两家,而写字楼没有建立,居民住房也有大的需求,因此在房地产业投资有很大的空间。
  
  二OO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