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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吉尔吉斯坦矿业投资环境


作者:宋国明   来自:《国土资源情报,2002(11)》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1-11 12:29:16

一、政治与经济
吉尔吉斯斯坦在政治上属于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政治上推行民主改革并实行多党制。 1993年5月5日,议会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1998年10月全民修宪公决通过新宪法。宪法规定,吉是在法制、世俗国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权的、单一制民主共和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总统是国家元首,享有执行权和管理权,由全民选举产生;最高立法机构由立法会议(上院)和人民代表会议(下院)两院组成,前者为常设机构;政府是国家最高执行权力机关,总理由总统征得议会人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任命并领导政府,政府成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
吉尔吉斯斯坦是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以农牧业为主,为原料型经济,主要是种植棉花、甜菜、烟草等经济作物为主,粮食作物以小麦为主。其产值占国民经济收入的近40 %以上。工业基础薄弱,主要有采矿、冶金和机床、农机等机械制造业、食品加工、经纺工业,毛织、鞋袜、针织等。苏联解体后,吉尔吉斯斯坦同独联体其他国家的传统联系遭到破坏,引起经济大滑坡。
90年代中期经济一度显露复苏迹象。然而,受1997年以来东南亚金融风暴和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中亚经济再次陷入困境,工业生产持续恶化,全国近三分之二的企业陷入瘫痪。进入新世纪以后,吉经济逐步好转并开始稳定发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近预测,2002 年其国内生产总值预计可保持 5 % 的增长,通货膨胀控制在 6 %以内,财政赤字可降至 4.9%。
吉尔吉斯斯坦拥有丰富的水力资源。年发电量11. 4 亿度。水力发电站 6 座。铁路总长 370 公里。境内交通以公路运输为主。公路总长 22.32 万公里。截至 1996 年底,生活服务业已全部实现私有化,工业和农业私有化程度也分别达到 77 %和 40 %。


二、矿业管理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吉尔吉斯斯坦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开始制定新矿业法,总体上与大多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矿业法类似。 1997 年7月政府正式颁布吉尔吉斯斯坦共合国《地下资源法》。这部新法被认为是独联体各国中最完善的矿业法。该法涉及到了许多对于外国投资者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根据新法,制定和监管地下资源法实施的权力归内阁。国家政府的地方机关也有一定的权力。矿业权证的发放主要由管理者委员会(由9名内阁部长级官员组成)负责。地质矿产资源和保护部负责发放一些级别较低的矿业项目的许可证。该部也是参与许可证发放过程的主要政府机构。
地方管理机构(包括州行政部门和市政部门)负责发放土地分配证,以及实施地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计划。地方政府还负责对各种矿业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期间的环境达标。如果地方政府认为上述活动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或是对国家的经济建设或环境造成危害,政府有权对其进行限制。
吉尔吉斯斯坦主要的矿业权有地质研究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地质研究许可证持有者有两年地质调查的专有权,在遵守许可证规定条款的情况下可将许可证延期至10 年。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期限 20 年,可延期至矿产资源采尽。
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为综合类许可证,其持有者对规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开采、加工、销售和出口具有专有权。但《地下资源法》同时规定,吉尔吉斯共和国拥有购买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持有人生产的全部或部分贵金属或其他战略自然资源的优先权,而不管它们是在吉尔吉斯斯坦精炼的还是在境外精炼的。
过去许可证的发放主要采用两种形式: l )公开招标; 2 )私下谈判。新法实施后,对此进行了调整,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吉尔吉斯斯坦的矿业权只能通过投标竞争才能获得。这条规定是独联体国家中唯一的法规,这就排除了为获得矿产权与政府直接谈判的可能。
经有关机构批准,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将许可证转让给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第三方。或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或其他财政机构,以获取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工作的财政支持。如果许可证持有者未能履行对银行或其他财政机构的职责,银行或财政机构将取得该许可证的权利以换取抵押物,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将许可证转给具备必要技术能力和财力的第三方。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0 %
该国为了增加金融体制中的流动性,建立了一家股票交易所,交易政府债券和公司股票。


三、外国投资法与相关政策
长期以来,吉同中亚各国一样,几乎处于封闭状态。独立后开始实行开放政策,一方面是为了要尽快摆脱当前的经济困难,另一方面是为了与各国加强联系,以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吉尔吉斯斯坦积极主张中亚各国间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加强合作。积极加强与独联体各国的联系。利用民族、宗教上的接近,向伊朗、土耳其等穆斯林国家靠拢,并注意加强同独联体外其它国家的联系,争取西方国家的经济援助和投资。
为有效地吸引外资,吉尔吉斯斯坦在独立以后,很快通过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1991年的《外国投资法》; 1992 年 1月通过《对外活动基本法》; 1992 年3月通过《外国租赁经营法》;1992 年4月通过《关于开办和注册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国际联合体及组织的办法条例》; 1992 年12月通过《自由经济区法》;1994年通过“政府关于向外国投资者就地质勘探提供保证的决议”等。其中重要的措施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把他们的利润拿到国外”,赋予企业以外贸自主权,以及一系列税收优惠。这些政策法规,对吸引外资产生了一定的积极的影响,并吸引了一定的外资。
1997年吉政府对其《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对外国投资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吉吸引外资金额不断下降。据吉尔吉斯斯坦外国投资委员会统计,1996 年,吉吸引外资总金额为 3.484 亿美元; 1998 年为 1.363 亿美元,而 2001年则下降到仅为 4250 万美元。
为改善投资环境,吉尔吉斯斯坦外国投资委员会在 2001年提出了新的《吉尔吉斯斯坦外资法》草案,其中引入了投资保障和扩大投资者权限的章节,明确了在投资活动停止后保证投资的措施和外资参加吉国私有化和获取有价证券的担保措施,规定了投资者将其投入吉国的财产和信息自由撤出的权利。此外还强调了承认外国投资者在吉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属于外国投资者的权限等。
2002 年,吉尔吉斯斯坦有关部门已将新的国家外资法草案通报给了各国际组织和正在吉尔吉斯斯坦活动的大的投资者并征求意见,近期将提交吉议会下院(立法院)讨论。


四、制定新的改善投资环境措施,积极争取外资
2001 年 6 月 13日,吉尔吉斯斯坦议会批准了吉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国直接投资和私人投资环境的一项决议。吉政府通过这项决议对前一阶段利用外资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并提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些具体措施。
这项决议指出,当前吉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地方政权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吉尔吉斯斯坦虽然在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外国直接投资的数量、使用效益与实际需求相比还相差很远。特别是吉尔吉斯斯坦目前的投资环境对外商缺少吸引力,亟待改善。
吉政府认为,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经济不够稳定;金融部门不够发达;吉尔吉斯斯坦(与独联体以外的国家相比)缺少直接航线;部分地区交通不便;中央和地方政权对外商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法制不健全;工业和建筑部门的标准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税务负担过重;吉国内市场容量有限等。而妨碍外国直接投资的关键障碍是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侵犯,例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盗用他人发明权等。为此,吉政府决定采取一系列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措施,其中主要有:
1.责成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1 )以促进外商投资为前提,限期完成对税法和海关税则的修改;2 )加快与外国贸易伙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投资保护协议。
2.责成吉标准计量局、海关、及财政部限期对吉现行标准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通行标准,方便外国投资者。
3.责成吉交通部与吉尔吉斯斯坦航空公司:1 )在 2000 年底前就扩大及开通国际航线间题完成与外国航空公司的谈判和签约工作;2 )在一个月内解决与建立“吉尔吉斯斯坦国际航空公司”(吉尔吉斯斯坦与马来西亚合资)有关的所有技术性问题。
4.责成吉外国投资委员会尽快将外国投资法修改案提交议会讨论。
据吉国家统计委员会资料,1993 年—1999 年吉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累计超过 9 亿美元。 1999 年吉吸收外国直接投资 1.08 亿美元。其中 56.6 %投向工业生产部门;1999 年吉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 90 %来自 10 个国家:英国,德国,印度,意大利,加拿大,韩国,美国,土耳其,瑞士和日本。
目前,外资企业已经成为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1999 年外国投资企业的产值占吉工业生产总值的29.5 %。外资企业的出口和进口分别占吉出口总额的 14.9 %和进口总额的 39.6 %。
吉尔吉斯斯坦以宽松的投资条件吸引外国投资,除金矿外,对于其他矿产的开发项目,外国人所占的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吉尔吉斯斯坦计划吸收较多外国资本开发本国的脉型金矿床。
目前在吉活动的外国矿业公司主要集中在金矿的勘探与开发上。 90年代初期,吉尔吉斯斯坦同加拿大Cameco公司签订合资开采伊塞克一库尔斯基的库姆托金矿的合同,该矿床储量 360吨,矿床露采到 650 米,然后地下开采。该矿床还含铂、钯、银、钨等多种金属,作为副产品开采。矿山设计年产金30万盎司。 1996 年开始投产。 1997 年产金 16.1 吨。 1998 年计划达到 18 吨。Cameco公司拥有该项目三分之一的股权。
90 年代初—中期,吉尔吉斯斯坦还同日本的金属矿业机构和日本国际合作机构签署了日一吉矿产勘探技术合作计划,勘探铜、金、铅、银。
1994 年开始,吉同美国的 Morrison Knudson公司合资开反国内第二大金矿——杰鲁伊金矿床。 Morrison Knudson 公司得到美国私人投资公司的投资,占该矿床开发成本的 70 %。
此外参与吉尔吉斯斯坦金矿勘查与开发的外国公司还有美国的 Phelps Dodge公司和纽蒙特矿业公司等。


近些年来,由于制定新的《地下资源法》和外国投资法,以及其他的政策调控,使吉尔吉斯斯坦的矿业投资环境有较大改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经济发展不够稳定,法制不健全,基础设施落后,税务负担过重等。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由于种种原因,
1997 年的《地下资源法》赋予地方政府的作用正在引起麻烦。最重要的是它赋予了地方政府广泛的自决权,如确定矿山卫生和安全标准及环境标准。由于缺乏足够的专家级职员,设备简陋,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地方政府难以解决的。外国投资界对吉地方政府的行为记录总的说来持批评态度。外国投资者普遍抱怨地方政府利用“卫生”、“环境”问题为借口进行敲诈的现象。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总统已经制定了地区行政官员的轮换制度,以解决这一问题。


总之,吉尔吉斯斯坦矿业投资环境一般,但趋势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