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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外商租赁企业经营法


作者:   来自:中国黑龙江信息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1-11 10:42:25

本法主要用来调节租赁企业经济、组织和法律,以便发展吉尔吉斯坦共和国经济,调节外国租赁者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的租赁活动。

 

第一章总则

 

1 租赁的概念 租赁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向外商出租财产、土地及地下资源,由外商进行经营的一种形式。

 

2 租赁活动的法律调节 本法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所有制法》、《租赁关系法》、《企业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和其他调节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均是调节租赁合同的基本依据。 如果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规则包含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条文中,那么国际条约的规则也适用。

 

3 租赁的基本原则 租赁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合同的长期性; 以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承担者; 遵循现行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劳动保护、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标准等法规; 租赁合同对象的综合利用。

 

4 租赁合同的对象 土地、地下资源、财产以及在规定的范围内的某些经营活动形式,也可成为租赁合同的对象。 对不允许租赁或限制租赁对象的范围,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确定。

 

5 法律关系上的租赁主体 法律关系中的租赁主体为: 出租机关: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政府代表机构或特设机构,以及在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地方行政机构及地方人民代表委员会。 承担者:外国政府、外国法人和公民,以及遵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创立的合资企业。

 

6 租赁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让承租者全权掌握和使用租赁合同对象,但保留支配该对象的特权。 承担者利用租赁合同对象获取的产品和收入归承担经营者所有。 如果转让(拍卖)条件令租让者满意,并且巩固了合同中达成的协议,那么吉尔吉斯共和国拥有获取(拥有)产品股份的优先权。 在租赁财产中,承担者遵照吉尔吉斯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或合同获取的物资和其他物品,可以不列入租赁合同对象部分。 由出租者出资进行改建完善后的租赁合同对象仍是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所有财产。承担者经出租机关同意后,对承租对象进行改建完善的费用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7 向第三者转让租赁对象 租赁双方如果向第三者全部或部分转让租赁合同对象,必须遵照最初租赁时所规定的程序。 单方面转让租赁合同对象的合同无效,且对第三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并可要求提前解除原租赁合同。

 

第二章租赁的法律关系

 

8 租赁提案的准备程序 财产管理机构根据其职权范围,提出准备租赁的对象清单,并报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批准。 租赁提案的准备,包括确定租赁对象的准确范围:财产的综合构成部分、资产登记及评估、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生产基金和非生产基金。

 

9条竞 争机构 投资者要向租赁机关递交租赁申请书。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确定提交申请书所必须的文件清单和竞争程序。

 

10 实施准许对象租赁的决定及国家对租赁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根据竞争结果颁发准许租赁对象租赁经营的决定。 在竞争中获胜,取得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租赁合同的承租者,在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有权同租赁机关签署合同。 租赁合同草案进行国家登记注册前,必须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和有关专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鉴定。 委员会的鉴定结果由吉尔吉斯共和国防大学政府予以批准。 如果在竞争者的申请书中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或租赁合同的条款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利益矛盾,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有权做出在签订合同的任何时候收回关于租赁对象决定。 租赁企业自国家登记注册之日起拥有法人权。 国家对租赁企业的注册不实行许可证,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的决定进行。 被注册的租赁企业列入国家统一的注册登记薄。

 

11 承担者付款的方式 1、承担者付款的方式为: 支付租赁合同款; 支付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数量的租金; 支付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税金。 2、间接付款的方式为: 向吉尔吉斯共和国国民经济进行额外的投资; 提供优惠贷款; 为发展经济贸易合作,向吉尔吉斯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其他形式的优惠。 3、对租赁的支付是指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同等数量形式出现的固定资本。其金额在竞争过程中确定,并且作为租赁对象的评估价值。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在租赁企业开始经营活动之前,应一次性付款。

 

12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是确定租赁主体间的租赁关系的主要文件。 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代表苏维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及其全权代表机构或特设机构,根据投资规模签署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基本条款和补充条款。基本条款包括: 合同主体; 合同客体; 付款方式、条件、数额和程序; 最小限度的投资数额和投资日期; 产品生产额; 遵守环境保护的要求; 列举法律实例,以便根据一方的要求改变合同条款; 企业清查的程序; 合同期限; 双方责任; 其余的相互义务均属补充条款。

 

13 合同有效期 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50年。

 

14 租赁合同的延期、改变和废除 根据双方协议,租赁合同可以延长期限并且在必要时协议可以作为改变租赁合同条款的依据。 改变租赁合同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才可进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改变合同。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根据仲裁决,或者根据双方通过仲裁审理方式达成的协议,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5 吉尔吉斯共和国租赁机关的全权 1、租赁合同的签署和执行问题,根据租赁投资规模分别属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其全权代表机构或特设机构、以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人民代表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投资达3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其他可兑换货币,属于地方和市政府行政机关和相应的人民代表委员会管辖; 投资达80万美元或可兑换的其他等值货币,属于州和比什凯克市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应的人民代表委员会管辖; 投资在80万美元以上或可兑换的其他等值货币,以及由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管理的租赁对象,属于吉尔吉斯菜和国政府、其全权代表机构或特设机构管辖。 2、吉尔吉斯共和国租赁机构,对承租者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租赁合同规则实行监督,并要求消除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取消租赁企业时,优先拥有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承租者的财产; 召集独立专家组检查承担的财务和经营活动情况。

 

16 承担者的权利和责任 承担者有权: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开设代办处、分支机构并可成立财团; 独立决定从合同双方国公民和其他国家公民中挑选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独立分配所获得的产品和利润,包括无许可证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 承租者必须: 严格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和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实行业务会计核算和制作企业活动情况报表; 自合同期满或者合同提前废除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者向出租机关转交租赁使用的财产并处理私有财产。

 

第三章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

 

17 租赁者的利润 承租者在交清其他付款和完税之后,所余的利润完全由承担租者自己支配。承担者根据本法律、吉尔吉斯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和合同独立确定利润使用方向,包括汇出境外。

 

18 征税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法规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对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并依法向租赁企业征税。

 

19 租赁企业的进口财产 承租者为开展经营活动而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免缴进口关税。 为满足承租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集体需要进口的日用品,须缴纳基本进口税和关税。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有权减免本条款所指的两类商品的税款。

 

20 保险 按双方相互达成的协议,租赁企业进行风险投保。 对租赁企业全体人员实行两种社会保险,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按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实行社会保险,外国工作人员按个人劳动合同将社会保险款项划入长期居住国基金会。

 

21 雇佣工人和服务人员的条件 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雇佣以合同为基础,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占行政和技术人员的比例按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的协议规定。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租赁企业中就业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工作条件、劳动和休息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费,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进行调节。

 

第四章最后条款

 

22 对承担者的保障 吉尔吉斯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中规定的一切保障条件,均适用于承租者。 不准许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政权机构和管理机构干涉承租者的行政管理和经营活动。但可能给居民生活、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威胁的情况除外。

 

23 双方责任 签署租赁合同的双方在合同的执行中,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租赁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如果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违约一方应赔偿一方损失(包括未获取的利润)。

 

24 争议的解决 租赁者与租让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争议,以及租赁者之间关于经营活动问题的争议,由法院、仲裁法院(其中包括国际的)审议解决或按双方协议在第三国的法庭解决。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府 阿·阿卡耶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