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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2010-2011年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新政


作者:   来自:中国驻乌兹别克大使馆经商参处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2-24 22:23:47
根据2010年12月24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署的《关于根据2011年税收和预算政策基本方向对若干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乌海关进出口关税税率“由乌总统决议规定”,此前表述为“按乌内阁确定的程序规定”;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乌预算单位利用预算拨款进口自用产品所享受的海关关税优惠。报道称,“乌总统已获得规定海关进出口关税税率的权利”。


根据2009年12月22日签署的《关于2010年乌兹别克斯坦主要宏观经济数据和国家财政指标预测的总统令》,2010年乌税收政策将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税负,促进生产现代化、技术和装备革新,提高居民收入、增强其购买力,简化和完善税政管理。主要情况如下:



税种
主要情况

一、利润税
1、基础税率自10%下调至9%。该项举措将使企业全年税负减少520亿苏姆(按1500苏姆合1美元计算,约合3500万美元)。

2、对于商业银行以及通过拍卖活动、通过组织具有巡回演出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非居民)举办群众性演出活动获得收入的法人,利润税率分别维持在15%和35%。进一步整顿巡回演出活动,许可证只向演员(自然人)和创作团体(法人)发放。

3、维持对出口企业的利润税优惠政策,其产品、工程、服务出口占销售总额的份额为15%-30%时,利润税减免30%;占销售总额30%以上的,减免50%。

4、维持对使用磁卡支付的服务企业的利润税减免10%的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
1、对第一等级(6倍最低工资以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自12%下调至11%,并维持将所缴税费1%划入个人退休金账户的政策。

三、增值税
1、维持20%税率不变。

四、消费税
1、啤酒、过滤嘴香烟、酒类、酒精税率25%,非过滤嘴香烟为50%。

2、植物油和酒类产品消费税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五、统一税
1、基础税率由8%下调为7%。

2、维持对商业(药品批发机构和“批发贸易企业协会”专门的批发中心除外)和餐饮企业5%的税率不变,对博彩企业和私人公证企业分别维持33%和50%的税率。

六、土地税和水资源

利用税
1、税率总体上调15%。

2、农场企业统一土地税税率自耕地标准价格的3.5%上调为5%。



七、超利润税
1、对所有纳税人税率均为50%,确定税基的现行定价不变。对硬砖(窑渣)定价为8万苏姆/吨,开始征收超利润税。

2、地下资源使用者因获得勘探开发矿产资源权利,以及每次商业发现均需上缴红利。根据矿产种类,初始红利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倍-10000倍;每次商业发现红利为所开采资源总价值的0.1%。2010年1月1日前开始获得地下资源区块勘探开发权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如规定了相关义务,则仍需缴纳红利。

八、财产税
1、法人财产税维持3.5%的税率,保留对出口企业税率优惠和未按规定时间安装设备的双倍征收政策。

2、自然人财产税维持0.5%的税率。

九、其他
1、必须由法人实施的经营种类清单补充列入“新的进口汽车零售贸易”,须由具有生产厂家正式代理资格的法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