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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国家法律

2010年乌兹别克斯坦税收新政


作者:   来自:驻乌经商处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0-3-4 15:27:25

根据20091222日签署的《关于2010年乌兹别克斯坦主要宏观经济数据和国家财政指标预测的总统令》,2010年乌税收政策将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税负,促进生产现代化、技术和装备革新,提高居民收入、增强其购买力,简化和完善税政管理。主要情况如下:

 

税种

主要情况

一、利润税

1、基础税率自10%下调至9%。该项举措将使企业全年税负减少520亿苏姆(按1500苏姆合1美元计算,约合3500万美元)。

2、对于商业银行以及通过拍卖活动、通过组织具有巡回演出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非居民)举办群众性演出活动获得收入的法人,利润税率分别维持在15%35%。进一步整顿巡回演出活动,许可证只向演员(自然人)和创作团体(法人)发放。

3、维持对出口企业的利润税优惠政策,其产品、工程、服务出口占销售总额的份额为15%-30%时,利润税减免30%;占销售总额30%以上的,减免50%

4、维持对使用磁卡支付的服务企业的利润税减免10%的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

1、对第一等级(6倍最低工资以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自12%下调至11%,并维持将所缴税费1%划入个人退休金账户的政策。

三、增值税

1、维持20%税率不变。

四、消费税

1、啤酒、过滤嘴香烟、酒类、酒精税率25%,非过滤嘴香烟为50%

2、植物油和酒类产品消费税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五、统一税

1、基础税率由8%下调为7%

2、维持对商业(药品批发机构和“批发贸易企业协会”专门的批发中心除外)和餐饮企业5%的税率不变,对博彩企业和私人公证企业分别维持33%50%的税率。

六、土地税和水资源

利用税

1、税率总体上调15%

2、农场企业统一土地税税率自耕地标准价格的3.5%上调为5%

七、超利润税

1、对所有纳税人税率均为50%,确定税基的现行定价不变。对硬砖(窑渣)定价为8万苏姆/吨,开始征收超利润税。

2、地下资源使用者因获得勘探开发矿产资源权利,以及每次商业发现均需上缴红利。根据矿产种类,初始红利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0000倍;每次商业发现红利为所开采资源总价值的0.1%201011日前开始获得地下资源区块勘探开发权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如规定了相关义务,则仍需缴纳红利。

八、财产税

1、法人财产税维持3.5%的税率,保留对出口企业税率优惠和未按规定时间安装设备的双倍征收政策。

2、自然人财产税维持0.5%的税率。

九、其他

1、必须由法人实施的经营种类清单补充列入“新的进口汽车零售贸易”,须由具有生产厂家正式代理资格的法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