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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市场的反避税及反洗钱措施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4-20 8:25:24

一、离岸金融市场参与者避税的主要手段


利用离岸金融进行避税的基本模式通常大同小异,基本可以归纳为利用税收协定减免预提税、将利润累积于离岸中心以延期纳税以及在离岸中心虚设业务以规避某些税收等。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主要的形式是在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即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者主要经济业务在避税港境外进行。离岸金融业务涉及到的基地公司类型主要包括:离岸金融公司、信托、离岸受控保险公司等。

  

  1.离岸金融公司

  

  因为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对离岸金融业务大多不征收所得税,离岸金融公司往往起中介存贷款的作用,母公司提供的存贷款业务金融业务不是直接的面对实际的服务对象,而是首先做成向避税港的基地公司进行的业务,然后再由基地公司完成对实际服务对象的业务。从而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息收入转移到避税港,以求达到最小的所得税负担。

  

  2.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

  

  所谓的离岸信托(OffshoreTrust)是指一国居民将其财产或家庭基金授予设在另一国家(通常为避税地)中的信托。在避税港设立信托公司用途在于将避税港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纳税人就可以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名下,并逐步转移到避税港,从而减轻甚至免除税收负担。

  

  3.离岸受控保险公司

  

  离岸受控保险公司一般在避税港设立,业务活动在境外进行,主要营业活动是向其关联企业提供保险。在避税港设立离岸受控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以节约保险费,使保险费不至于落入别人口袋;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付给离岸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与付给与企业无关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一样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这样可以通过转移定价的方法,人为的提高保险费用,使被保险的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到避税港基地公司,而在避税港通常对专门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特别的税后优惠,这样就能够达到减少甚至消除企业所有者实际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的目的。

  

  4.离岸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公司集团建立的投资公司、私人投资公司及离岸基金(offshore-shore-funds)。离岸基金集中许多投资者的资金,将其用于购买股票、债券、或投向信托机构等实体,取得投资收益后向投资者分红,基金公司则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获得盈利。当他们选择了一个适合建立离岸基金的国家并设立了离岸基金后,就会通过基金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间接的把资金投向国内公司、信托或其他实体。三种公司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或者减轻对利息股息租金等所得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5.离岸银行

  

  离岸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区别在于是离岸银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有意识地放松管辖权:所在国一般对离岸银行在金融监管与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的税收待遇。几乎每家离岸银行都能享受到类似于利息所得税减免及某些业务免缴预提税的待遇。以英国为例:只要某种欧洲债券符合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为公司;

  

  ②在一家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③为不记名债券;

  

  ④为附息债券;

  

  ⑤该欧洲债券的收息人为非居民,则该笔利息就可全额支付,无需缴纳预提税。这一待遇使得离岸银行在从事资产业务时有条件收取较低的报酬,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它的竞争力。

  

  二、各国反避税措施比较分析

  

  世界主要国家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

  

  2)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

  

  3)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

  

  4)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对作为避税港公司的股东的本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其在避税港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一律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该部分所得相应已纳入外国税收可获抵免。下面对各国反避税措施进行比较分析:

  

  (一)对避税地的界定

  

  对避税地各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判断标准。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而更多的国家则以规定的税率为标准来判定避税港。以下列出主要国家对于避税地的判断标准:

  

  · 美国:国内收入署列举了具有代表性的避税港,它们约有39个,包括:百慕大、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爱尔兰、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荷兰、荷属安第列斯、巴拿马、新加坡和瑞士等。

  

  · 德国:列举了29个具有代表性的避税港。

  

  · 澳大利亚:列举了16个具有代表性的避税港。

  

  · 英国:税率低于本国24.67%的国家或者地区。

  

  · 法国:税率低于本国1/3的国家或者地区。

  

  · 日本:将避税港一词定义为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所得的税收负担大大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的税收负担的国家和地区。

  

  · 西班牙:税率低于本国26.5%的国家或者地区。

  

  · 巴西:税率低于本国20%的国家或者地区。

  

  (二)税法所适用的课税对象比较

  

  一般来说,各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中所规定的课税所得,基本上是指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但在实际认定中往往要考虑受控外国公司(CFC)所从事的营业活动的性质。丹麦、日本、韩国、葡萄牙、和英国,将特许权使用所得、租金一律看作是消极投资所得看待。而意大利、西班牙和美国则规定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事实来决定是否属于消极投资所得。

  

  美国规定来源于非关联方以及虽然来源于关联方但是因使用位于CFC同意过的财产而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不属于消极投资所得。多数国家将出售有价证券而获得的资本利得列为消极投资所得。将出售积极的经营活动的财产而获得的资本利得排除出消极投资所得。英国则将所有类型的已实现的资本利得都作为消极投资所得。美国规定美国公司在避税地建立的保险公司,美国和外国的保险项目向这些子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美国母公司所支付的这类保险费用,要课征美国税收。

  

  (三)限制本国居民移居避税地和利用避税地进行活动的规定比较

  

  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在国外无税或低税条件下积累所得和财产进行避税,一些国家制定了一些法律条文,如下表所示:

  

  · 美国:对个人控股公司未分配利润征收惩罚税。对个人控股公司除征收正常公司税以外,再对其应分配而未分配的“累积盈余”比照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征收一次一次惩罚性的所得税;对外国个人控股公司的征税。当一个外国公司同时符合外国个人控股公司和个人控股公司两个规定时,前者优先执行。

  

  · 英国:对英国境外的“人”(包括公司和信托)的所得享有“享有权”的英国居民,应在英国就享有的国外所得纳税,这种所得实际并不一定已汇回英国。

  

  · 德国:由受控公司实现的基地公司所得,包括在德国股东的纳税所得中。如果基地公司在国外的税负很轻,那么,通过受控公司来实现的基地公司所得,按控股比例归属于其德国居民股东,该股东在当地纳税年度内向德国缴纳所得税。

  

  · 法国:如果一个在国外定居或者开业的人,获得一个或者多个在法国定居或者开业的人给与的服务报酬,应由后者在法国纳税。

  

  · 日本:日本国内法人,如果拥有特定的外国子公司的10%以上或者同族关系者共同拥有10%以上的股份,那么日本的居住者或者国内法人将要就该特定外国子公司的所得申报纳税,不管这部分是汇回国还是继续留在避税地。

  

  三、不同类型离岸金融中心反洗钱立法和措施

  

  (一)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反洗钱法律制度

  

  内外分离型金融中心与国内金融市场分离,进入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开设离岸业务专门账户,离岸交易通过此账户进行,这类金融中心包括美国的纽约、日本的东京、新加坡、巴林等。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反洗钱组织框架是一个多头监管、各司其职和相互沟通的基本架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承担着反洗钱职责。在联邦层面上,主要有五个部门具有反洗钱功能,分别是司法部、国务院、财政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

  

  其中,司法部和财政部是反洗钱职能的主要承担者。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是财政部指定的制定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的专门机构,是美国的金融犯罪情报中心,也是美国反洗钱工作的神经中枢。

  

  美国反洗钱监管特点主要有:

  

  ①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美国银行在预防客户洗钱犯罪方面建立了识别客户身份、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制度。

  

  ②建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③实行双重报告制,实行以大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资金报告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

  

  ④强大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功能。该国反洗钱执法机构的信息来源于三大信息库:金融信息库、执法信息库、商业信息库。

  

  ⑤突出重点。在反洗钱工作中,美国的基本策略是重点打击和全面防范相结合,但是反洗钱的核心工作被放在银行,银行在反洗钱中肩负着重要职责。

  

  (二)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反洗钱法律制度

  

  内外一体型也即混合型,这种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是资金的出入境不受限制,离岸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是一个整体,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伦敦和香港属于此类型。以英国为例,在英国有反洗钱职能的机构主要有国家反洗钱情报局、金融监管局、海关、司法部门、国内事务部等。反洗钱的宏观管理工作由国内事务部负责,主要从事反洗钱法律草案的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国家犯罪情报局是英国反洗钱的最核心部门,统驭全国反洗钱工作,是反洗钱情报中心。

  

  英国反洗钱监管特点主要有:

  

  ①实行基于真实怀疑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以交易的真实性来考量,如果这些交易没有真实的经济往来或合法理由,应尽可能检查这种业务的背景和目的,并及时向国家犯罪情报局经济犯罪部报告;

  

  ②独特的客户身份确认制度。英国没有实行身份证制度,银行机构根据已有的文件和记录来决定核实客户身份的途径,通过从多种渠道获得信息以印证客户的真实身份。

  

  ③设置专职反洗钱报告官。英国的每个商业银行内部都设有反洗钱报告官,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银行内部各个部门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给国家犯罪情报局;

  

  ④注重业务培训。英国十分注重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对所有处理可疑交易的职员进行培训。

  

  (三)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反洗钱法律制度

  

  避税型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在不须纳税的城市虚设金融机构,一般不进行实际资金交易,主要是为了避税通过在市场的账户上进行金融交易,实际上起一个计账中心的作用,提供簿记业务,较为典型的有加勒比海地区的金融中心。加勒比地区的这些国家(地区)也开始通过加强监管、信息披露等手段阻止这种势头的蔓延。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利用从离岸金融业务中的收费建立了独立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加强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并数次修订反洗钱的立法。

  

  从国际社会来看,一些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在国际重压面前不得不进行改革:

  

  (1)加强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助打击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

  

  (2)增加透明度,改革银行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登记和档案制度;

  

  (3)加强金融监管;

  

  (4)改革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逐渐提高税率。因此,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加强反洗钱立法与管理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传统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已经不再是离岸金融的发展方向。

  

  (本文节选自《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趋势与中国路径》一书。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转自:道琼斯风险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