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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市场准入监管解析(之二)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9-8-13 14:20:30

二、俄罗斯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一)一般市场准入法:商事登记法律法规


俄罗斯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主要体现在《俄罗斯联邦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国家登记法》《俄罗斯公司法》《关于经营活动主体办理国家注册程序的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俄罗斯联邦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国家登记法》〈以下简称《登记法》〉共九章27条,对国家登记的一般规定、国家登记簿、国家登记程序、法人设立国家登记、法人改组国家登记、修改法人设立文件和国家登记簿中有关法人信息的国家登记、法人清算国家登记、个体经营者的国家登记、拒绝国家登记和违反国家登记程序的责任、过渡和结束条款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人的成立,自其依照《登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作起,视为法人成立。《登记法》有两大特点:一是取消审查制度,即对登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是否与现行立法相符不再进行事先审查,只要到登记机关备案即可;二是“一个窗口”原则,即申请人只要到登记机关递交相关材料和取回确认登记事实的证明材料即可(当然也可以邮寄方式取回)。


国家登记簿上应载明的法人信息包括:法人全称及简称,商业组织还应载明其商号;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法人常设执行机关或以法人名义履行职务的机关或人员的地址(或住址);法人创建方式(成立或改组);法人发起人情况;法人成立文件副本;改组或变更时权利继受情况;法人登记日期;法人终止活动方式(改组或清算);商业组织成立文件中所注明的法定资本(储备金、法定资本、股金和其他资金);未经授权即有权以法人名义履行职务者的姓名、职务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内容,还应载明纳税人的纳税登记号;法人许可证的有关内容。个体经营者登记时同样有在国家登记簿上应载明的信息要求。国家登记簿属于俄罗斯联邦信息库,各登记机关统一采用联邦政府规定格式进行登记。


根据《登记法》规定,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登记机关可以拒绝法人登记:一是材料不齐全,二是没有将材料递交到相应的主管机关。若拒绝登记,则应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对于拒绝登记决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上诉。


《关于经营活动主体办理国家注册程序的条例》于1994年7月经俄联邦总统批准,该条例是俄联邦现行有关工商登记的主要法规。其主要内容在于明确经营活动主体和企业注册程序。


(二)特殊市场准入法:行政审批许可制度


俄罗斯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分散在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国家行政事务作出统一规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俄罗斯行政法》《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对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和决定向法院控告法》《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等,而对于特殊商品领域的行政许可还是遵循行业分别立法的原则。


(三)涉外市场准入法


当前,俄罗斯涉及外资投资合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罗斯联邦对保护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主体进行外国投资的程序法》《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俄罗斯联邦税务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俄罗斯联邦建筑法典》《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法》《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联邦租赁法》《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等。前三部法律尤为重要。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1999)旨在为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企业经营活动条件和收入利润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对金融、保险行业及非商业组织进行的投资不受该法调节。该法提出外商在俄可以进行法律不予禁止的任何投资活动,在投资经营和所得利润方面,外国投资者享受的优惠不低于国内投资者。


《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1995),对外资进入俄资源开发领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


《外国投资者对保障俄罗斯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公司投资程序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或者有外国投资者参加的集团投资对俄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并对外国投资者或者有外国投资者参加的集团对该公司交易进行控制作出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