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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法院:担保人无力担保却担保,担保有效


作者:陈芃屹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9-2-19 15:15:59

 

 

近日,俄罗斯北高加索地区仲裁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债务担保问题的指导性案例(案号:А53-17381/2016)。


此案中,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公司(简称A公司)曾签署过一分债务担保合同,为他人的一项债务提供担保,负责破产清算的清算组认为A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其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所担保的债务,因此希望法院认定该担保合同为虚假合同。


法院认为,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尽管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担保义务,但是该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担保行为是虚假的。因此担保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除此之外,该案例指导还就下列问题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1. 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对一些借款条件(借款额度、借款期、偿还方式、利息)进行细化的,如果这些细化规定不改变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总额,则不视为对担保义务的变更。

  2. 债权人实施的旨在向担保人追偿债务的合法行为,即使给担保人造成不利后果,不视为滥用权力,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并不因此消除。

  3. 担保人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债务人破产的,即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向法院申报债权,其向法院提出的债务偿还请求不得驳回。

  4. 如果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债务人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支付补偿的,不视为解除担保合同的理由,合同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5. 如果担保合同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支付债务人逾期利息的义务,那么担保人无须支付债务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至法院判决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日产生的利息。自法院判决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担保人逾期履行担保义务的,将支付利息。


特别提示:

  1. 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应当对借款收回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毫无偿还能力的法人也能够向他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债务担保,一旦担保人和债权人双双宣告破产,债权人将得不偿失。

  2. 一旦发现债务人或担保人有破产倾向或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 未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