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会议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仲裁与诉讼协作问题进行了概括总结,并就法院如何发挥对仲裁的监督和协助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协助仲裁
法院应协助处理仲裁员选任、回避、终止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取证方面的问题,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监督仲裁
法院监督职能表现在处理对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是否就仲裁裁决出具强制执行文件方面。此外,法院可以审查争议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三、案件管辖
当事人是法人主体的公司争议,应向仲裁法院申请。如果自然人和法人同为仲裁被申请人,且二者之间责任无法分割的,则应向普通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地域管辖
申请撤销在俄罗斯境内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或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向上述仲裁裁决地所属的区普通管辖法院或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遵循被执行人所在地或居住地原则,如果被执行人所在地或居住地未知则按照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原则,向普通管辖法院体系中的共和国高级法院和州法院、或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提交申请。
五、保全措施
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向申请人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或资金及其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六、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审查
法院可以对域内仲裁或域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申请作出决定。法院审查时,不仅应判定申请依据的合理性,还应考虑到其他因素,诸如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
七、可仲裁的争议范围
仲裁协议当事人可将已产生的和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消费信贷法》规定,消费信贷合同项下的仲裁协议,如果该仲裁协议订立日早于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发生日,则该条款无效。
八、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全体法官会议就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问题作出了多个建议。比如,如果消费信贷合同项下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费用分担大大地增加了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的物质负担,则消费者有权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此外,仲裁协议还会因为不具有可执行性而失效,比如,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九、电子仲裁协议效力
以电子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且其内容可以保留以供下次使用,且其订立符合法律对电子文件交换形式订立合同之规定的,该仲裁协议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
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同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具有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未成立而必然无效。
十一、仲裁协议的无效和不可执行
仲裁协议无效是基于其本身存在的法律上的无效事由,比如,当事人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仲裁协议会因违反自由意志而无效,或者因仲裁协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无效,或者因违反了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仲裁协议不可执行是指,仲裁协议内容存在缺陷,依照仲裁协议内容不能够查明当事人对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不能查明协议中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是否存在。此外,仲裁协议不可执行还表现在,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但无法实现。比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权进行仲裁管理。
十二、仲裁协议“无效性”和“不可执行性”的举证责任
仲裁机构依据有效且可执行的仲裁协议对争议具有管辖权。对仲裁协议的解释,应倾向于证明仲裁协议有效和可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可执行性提出异议的,应举证证明仲裁协议无效和/或不可执行。
十三、仲裁员的选任
全体法官会议详细地讲述了仲裁员的选任规则。法院在选任仲裁员时,应考虑涉及仲裁员选任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同时要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会议指出,法院在选任仲裁员候选人时,可以使用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
十四、审查仲裁裁决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无权重新认定仲裁机关已查明的事实,不得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性审查。法院无权审查仲裁裁决的合理性,其权力仅限于审查是否存在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十五、撤销仲裁裁决事由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俄罗斯境内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作出了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撤销事由的仲裁裁决,不予签发强制执行文件。
十六、违反公共秩序原则的适用
经法院查明,仲裁裁决有违俄罗斯联邦公共秩序的,应撤销仲裁裁决。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只有在特别情况下,可依据该原则判定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七、公共秩序定义
司法实践中,公共秩序是指,具有最高强制性、普适性、对社会公众有特别意义的基本原则,是俄罗斯联邦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根基。首当其冲的是,实施了直接适用之俄罗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且该行为有损国家主权或国家安全、触及大多数社会民众利益,或损害个人的宪法权利和自由。
十八、仲裁通知适当性
仲裁机构未适当通知当事人的,可以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仲裁机构关于开庭时间和地点的通知是否适当,取决于其是否给当事人提供了合理时间以供当事人准备并参加庭审。此外,还释明了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应自行承担未收到通知的后果,比如在仲裁过程中变更地址。
十九、仲裁裁决时效性
应在裁决作出日或裁决事项自愿履行期(仲裁裁决如有规定的)届满日起算的三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向法院申请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二十、重新仲裁
即使先前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的,也不妨碍当事人重新将案件提交仲裁。
翻译:霍晓倩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xindalihxq@126.com
来源:https://pravo.ru/story/216528/?desc_chrono_2_3=&nsukey=DlqNGRf56Wbpy94cj9qP3%2BCTAwloBE4%2FxbT7Pc%2FmafgubRaIOOWxJuLYaLcUFct8kBkeeLig9pB2u5wEf0eKPoNzD7fqs%2BwRhS1KrBjaLD%2BA1XdPREVy4lZ0dmftjH0ljDrxk%2BuOybb0RInPcAIDT29X2NT1RpmHmEibh2rcOMxMXvQMsUmhwj7Rf1bFqNDVVVI93sEfAejK%2BRwQR0x3FQ%3D%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