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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律师协会探讨律师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行规范


作者:塔季扬娜·别尔谢涅娃 霍晓倩 译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4-20 8:22:59

在联邦律师协会举办的题为社交网络中律师言行的圆桌会议上,一些人认为,一名想在社交网络中广受欢迎并在其中找寻客户的律师,他所需要分享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工作资料,还要分享自己的个人生活信息。对此持相反意见的人则确信“人们加入各种群是为了闲聊,而不是为了获取信息”,网络生事者让他们感到不安。介于这两种极端观点,许多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昨日,在联邦律师协会召开了题为“律师与社交网络、博客圈:趋势、问题、建议”的圆桌会议。

引用活动组织者的话,随着社交网络的快速膨胀发展,它已经深深地渗入到了包括律师在内的大多数人生活之中,由此可见本次议题的迫切性。就此,联邦律师协会专家首都律师安德烈∙拉古灵列举了以下数据:截至201549日,“vk.com”网站上的律师群累计有7000多个,其中最大的一个群成员数量多达58000人。联邦律师协会主席信息策略问题顾问奥莉卡∙冰达指出,就律师应如何在社交网络中言行处事的问题,律师界对此并没有统一的立场认识,更“没有业界人士能合力推进的共同方向”。

据她所述,互联网上的“律师界自由得很”,作为律师,所应筹划的不仅仅是与同行竞争客户,还应维护整个律师界的利益。冰达在此指出,在弘扬律师职业文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对该职业认识的“某种空缺”和“某些负面信息背景”,而“一般来说,任何一处空缺都是一处不足”,她认为“我们必须走进大众”。这位联邦协会主席顾问就此号召提议联邦律师协会以及各地方协会组建律师守法公会,该公会专职在网络上代表律师团体。

联邦律师协会信息保障部主任亚历山大∙科洛赫马柳科对此提议作出了反馈,公会正处于筹建过程中。从之后的发言内容中可以了解到,这里所指的是一批专门在网络社交中代表律师界的“联邦律师协会专业人士”。此外,科洛赫马柳科表示,联邦律师协会应只将整合观点发布于协会的官方资源平台:网站、FACEBOOK页面。否则,他担心会产生各种“分政权”。

阿列克谢∙西林果,是在FACEBOOK上管理着拥有5000多名成员律师群的群主,对于社交网络律师公益代表机构的水准和性质他却另有看法。他认为,“(网络上的)成功是属于那些坦然展现自我、拥有被公众所理解且贴近于公众价值观的律师的。仅描述职业业绩是不会赢得大众关注的,因为大多数法律服务需求者所关注的并不是法律的更新信息,而是律师们在法庭上的胜诉信息”。因此,西林果认为,应在合理的、不违背道德的范围内勇敢地公开自己的个人生活。这种对大众的坦诚,更有利于彰显律师界优秀的职业品质:公平、道德、稳重、诚实、信赖、原则。

与此同时,从莫斯科州律师安德烈∙尼古拉依发言中可以看出,律师业内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可通过社交网络拓展法律业务的必要性。他称这条路径为“死胡同”。“社交网络不利于律师遵守自律性。在我看来,社交网络首先就是个娱乐产物。人们来这里是为了闲谈,而不是为了获取信息”——尼古拉依确信地说。此外,他还解释道,网络上有太多的信息和匿名身份,这很可能滋生刻意在群里挑起事端的生事者。

此次圆桌会议中引起热议的还有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即社交网络中律师的道德界限。这个问题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已由来已久,即在于是否要对越界律师进行惩罚。在20122013年对职业道德法典进行修改完善期间,最初修改方案中曾提出将法典效力扩展到律师生活各个方面的条款。但在修正案通过时保守派人士(坚决反对这一提案的时为莫斯科律师协会主席耿利∙列兹尼克)获得了胜利,删除了该条引起争议的条款。此外,任何情况下都应禁止对同业人士的责骂(“发表有损(同业人士)诚信度、自尊心或职业名誉的言论”)。

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学系副教授卡雅娜∙达维佳是提出约束律师生活各个方面问题的第一人。她认为,律师在台前幕后的行为都应是一致的。由此,她向与会者建议,将职业页面与人员页面分离,不邀请未结案件的参与者作为好友,删除对同业人士、法官及案件其他参与者的议论。她认为,只有在案件结束并获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在网络上公示案件材料。“涉及到律师保密问题的,不要通过社交网络与委托人交流”达维佳强调说。

莫斯科律师协会委员会成员瓦吉姆∙科柳福冈特接述该话题。“如果一个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和他在在沙滩上或高山滑雪中的表现一样,那么这就是不对的,这不该是一个职业律师所为,同样,如果一个律师在社交网络上肆无忌惮地表现出自我,那么也是不对的。”他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律师会应当确保所有成员的行为无可非议,包括其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行”。

科柳福冈特承认,个人与职业之间往往是模糊不清的,为此需要探索出对各种业界人士网络言行作出正确反应的方法。他认为,某些情况需要纪律检查,其它情况则需要其他检查方式。

科柳福冈特举例说,“如果社交网络个人主页上登记为律师的一个人,在讨论自己办理的一个案子中主张战争和死刑,甚至是针对某具体人的,同事们,那对此应该怎么办呢?这是属于职业范畴还是属于个人范畴呢?我不知道如何来回答。但我深信: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要在职业和实现信仰之间做出选择的。要不然,他自己无法逃避这种认知失调。一方面的提供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的主张死刑制度,我真不理解,这两个观点竟可以融合在同一个人的脑子里”。

那律师自律的职业界限应该在哪里?”莫斯科律师协会第一副主席耿利列兹尼克再次引起热议。

科柳福冈特回答说:“他不该主张死刑、战争、绞死他厌恶的人。他不该侮辱同业人士。对此我可以无穷尽地继续说下去。”

我认为,为什么要限制思想自由。出于某种恐慌,我们应该说:你作为一名律师在刑事违法问题上只能坚持自由主义立场。难道这不也是带有个人倾向的因素吗?”

在死刑被世界文明的法律和道德所禁止的情况下,我认为,这时我们就应该把自己无限的眼光放到某框框里去。”

怎么能说是被禁止的呢?死刑制度在美国一半以上的州都适用。” 列兹尼克毫不让步地说。

联邦律师协会会长尤里比利宾科结束了这次讨论,他指出,“万事正确与否,并不是自己与生俱有的,而是根据形势而变化的”。“因而,在我看来,主张死刑有时是为了严明法纪,有时候则不是”他总结道。在活动结束时,他强调,联邦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在社交网站上行为的立场探究是巩固行业威信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