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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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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的律师工作


作者:王振茹   来自::《苏联东欧问题》1986年第4期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2-24 21:52:36
律师对于苏联人民并不陌生,他们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权利,对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一支法律工作者队伍。 目前,苏联有23,000多名律师,几乎全部受过高等法律教育,50%以上的律师是苏共党员,46%是妇女 [1] 。
  苏联最高苏维埃1979年11月通过了《苏联律师法》。该法通过以前,律师组织——律师协会的法律地位和律师的活动原则是由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批准的《律师条阅》规定的。新的律师法根据苏联宪法第161条具体规定了律师的任务,律师协会的机构、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1980—1581年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又通过共和国的律师条例,其中详细规定律师活动的组织结构和原则。
  一、苏联律师的任务
  据苏联宪法的规定,律师的基本任务是对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就法律问题解答疑问和进行解释,对有关立法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为公民或单位撰写申请书、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民事案件或行政违法行为案件中在法院,仲裁署和其他国家机关担任代理人;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或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参加预审和出庭。
  新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种类,例如,新增加了律师就行政违法案件担任 代理人这一项。此外,律师法还详细规定了律师向公民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例如,律 师对在第一审法院办理索取扶养费案例:和劳动案件的原告人、对农庄庄员要求集体农庄给付劳动报酬的原告人、因工作造成残废或损害了健康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原告人、以及请求代书要求发给养老金和补助金申请书的公民……均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法第11条) 。 1981年律师从600万件就法律问题解答疑问和提出建议中,有500万件是免费提供帮助的,给 公民撰写的190万件法律文书中,有55.5万件是免费的。 总之,苏联律师法要求律师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以及合法利益,帮助 法院进行审判工作,促进遵守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培养公民准确执法、遵守劳动纪律、爱 护人民财产,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准则的素质和风尚。
  在律师的各项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帮助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苏联宪法第158条 规定, “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重要保 障。作为一般规则,从向刑事被告人宣告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的全部进行情况提供刑事被告人 了解的时候起,辩护人即参加诉讼,在未成年人以及由于生理或精神上的缺陷不能亲自行使 辩护权的人的犯罪案件中,从提出控诉时起,辩护人即参加诉讼。此外,还可以根据检察长 的决定,允许辩护人自提出控诉时起参加诉讼。
  法律规定允许充当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范围相当广泛,如律师、工会代表和其他社会团体 的代表,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人等。但是经常充当辩护人的是律师,因为他们受过专业训 练,能够给被告人和受害人以法律上的帮助。辩护人有权利用法律规定的一切手段和方法来 查清证明被告无罪或减轻他的责任的情节。辩护人和控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提出证据, 参加证据调查和提出申请,享有同等的权利(《苏战刑事诉讼法典》第245条)。法律的这 一规定,对于进行辩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要帮助被告行使辩护权呢?行使辩护权是为了反驳没有根据的控诉,保护被错追 究刑事责任的公民的名誉和尊严。苏联最高法院认为,保证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原则是苏维 埃刑事诉讼人道主义的表现,而且这项原则的充分实行同行使审判权的质量有直接联系。 但是,在苏联的现实生活中远非所有的人都能认识清楚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从1984年12月12日《消息报》法律服务栏透露的内容看出,有些人对律师的职责还模糊不清,对律师为被告辩护很反感,还存在着错误观点。实践说明,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对犯罪事实性质的认定,—般都比较准确,量刑比较公允,减少或避免错判,经过法庭上的诉讼辩论,由于事实更加清楚,有利于说服教育被告,因此辩护制度是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环节。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不管是何种案件,律师在其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立法的要求,特别是刑事案件,律师依法保障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不择手段地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进行开脱,辩护人进行的辩论应帮助法院进行公正的审判。
  在苏联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律g币的作用在增长。律师完成公民委托的件数一年比一年增多。1979年律师完成了850万件公民委托,1981年律师完成了900多万件公民委托。律师的任务不仅仅限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对社会团体、国家组织、企业、机关、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法律服务工作也很重要。众所周知,苏联经济的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增长若是没有法律调整,不遵守法律规范是不可想像的。现在在国民经济中大约有?5,000个法律顾问,其中大多数是生产联合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编内人员。但是并非所有地区和单位都有法律顾问。有一部分企业和组织是通过同律师协会签订专门的合同而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的。勃列日涅夫时期,苏当局加强了国民经济中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巩固经济核算制,同管理不善的现象作斗争,使企业,组织等单位更好地完成经济指标。法律服务工作的注意中心是要详细制订经济合同的条款并组织对其完成情况的监督。在参与组织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时,法律顾问力求节约并合理地利用物质资源。此外,他们还积极参加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
  1983年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法律顾问处为国民经济的企业、组织、机关提供法律服务, 签订了18,000个合同,由于律师的帮助,为上述单位的利益追偿了约1.56亿卢布。在乌克兰共和国,州律师协会的法律顾问处向7,000多个巾、小型企业提供了法律帮助。英国《苏联问题研究》1982年4月号的文章透露,约有65%的律师向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这个服务项目的收入在莫斯科占律师总收入的1/3。
  1982年苏共中央五月全会以后,很多律师积极为农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目前他们经常 为I,106个农庄和1,535个国营农场服务。苏联司法部于1983年底向各加盟共和国司法部和律师协会主席团发出通报,其中强调他们工作的基本方面是用法律手段协助农业组织完成1982年5月全会提出的发展农业的任务和实施苏联的食品纲要。
  二、苏联的律师组织
  律师协会是从事律师活动的人的自愿联合组织。在不设州建制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 国建立共和国律师协会,在边疆区和州建立边疆区和州律师协会;根据加盟共和国律师条例 规定,建立律师协会需经加盟共和国司法部同意,并提交相应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或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戍边疆区、州、市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审批和登记。全苏联有157个律师协会。莫斯科市律师协会是苏联律师协会中最大的,约有1,000名律师,都受过高等法律教育。1981年约有60万人要求莫斯科市律师协会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们参加了5万多件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诉讼,根据合同为I,328个组织服务,在莫斯科市做了16,000多次报告。
  律师协会的机构。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议)是协会的最高机关,主席团是律 师协会的执行机关,监察委员会是监督检查机关。律师协会主席团和监察委员会由律师协会 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议)用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 在律师法通过以前,各共和国的律师条例规定领导机关的选举办法和任期是不一样的。 例如,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和塔吉克共和国,律师协会的主席团和监察委员会是用秘密投票方式选举,而在其他加盟共和国则是用公开表决方式选举。在领导机关的任期上各共和国也不一致,有些共和国的律师协会主席团任期两年,有些任期3年。为了统—和加强律师组织活动的民主原则,苏联律师法作了统一规定。
  法律顾问处。为了组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协会主席团在各城市和其他居民点设立 法律顾问处。现在全苏有4,000个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由律师协会主席团任命的主任领 导。主任的权利和义务,由共和国的律师条例规定。此外,在企业、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等 单位建立了法律顾问站,全国有近两万个法律顾问站,律师们轮班在劳动人民方便的时间进 行接待。
  律师组织同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相互关系。苏联律师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人民代表苏 维埃及其执行和管理机关直接或通过司法部,通过边疆区、州、市苏维埃执委会司法局对律 师协会实行一般领导。苏联司法部对律师协会的职权是:对律师协会遵守苏联律师法、各加盟共和国律师条例、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调整律师活动的其他立法文件要求的情况实行监督, 规定法律帮助的付酬办法和付给律师劳动报酬的条件;就律师组织的活动问题发布指示和业 务性的建议,确定跨地区的律师协会和其他协会的组织和活动办法的特点;行使有关对律师 组织进行一般领导的其他职权。在律师协会全体大会的决定和律师协会主席团的决议同现行 法律发生抵触时,苏联司法部应停止其施行。
  苏联最高苏维埃1980年6月通过的《关于边疆区、州人民代表苏维埃、自治州和自治专 区人民代表苏维埃的基本职权》的法律中也规定边疆区、州人民代表苏维埃对律师组织实行 一般领导和组织向居民提供法律帮助。
  新的律师法通过以前,有些共和国的律师条例赋予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共和国 司法部有权开除协会会员,以及对律师的业务活动直接实行监督。律师法与过去的律师条例规定的不同,把律师从律师协会开除或除名只是律师协会主席团的权利。现在人民代表苏维 埃虽然对律师组织实行一般领导,但是还解决律师协会的物质技术供应问题,对有特殊贡献 的律师给予国家奖励,等等。
  律师协会和社会团体的关系是同它们保持联系,向劳动集体,人民代表、人民志愿纠察 队、同志审判会和其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业余社会机构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参加向居民进 行法律宣传和解释法律的活动。
  三、苏联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凡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并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苏联公民,可以成为律师协会 会员,但必须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凡高等法律院校毕业,但没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或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不满两年的,可在律师协会进行6个月至1年的见习后加入律师协会(《苏联律 师法》第5条)。在新律师法通过以前,律师协会可以例外接受没有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年 轻的法律院校毕业的专家见习期只限于6个月。可见新法律对接受入会的会员提高了要求, 会员必须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对年轻的法律院校毕业生的见习期延长至1年。这项规定苏联 所有的律师协会部必须履行。 律师协会的会员和见习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任职。对于从事科研和教育工作 的人员,以及在加盟共和国律师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可由律师协会主席团许可作为例 外。 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会员有权选举和被选人律师协会的各种机构,有权提出有关协会 活动的问题,提出改进协会工作的建议并参加对这些建议的讨论,有退出律师协会的权利, 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向一切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提出要求法律帮助的人的 权利和合法利益问题,通过法律顾问处向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索取为提供法律帮助 所必需的证明、鉴定和其他文件,等等。
  律师在执行其任务时有完全的独立性,协会主席团无权指示对具体案件采取什么立场, 必须采用什么行动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的工作完全不受监督,协会主席团要定期地检 查律师的工作质量。
  律师协会会员的义务。律师必须准确严格遵守现行立法的要求,利用法律规定的一切手 段和方法,保护向其要求提供帮助的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如果律师在本案中正在 给予或曾经给予法律帮助的人,其利益同请求办理案件的人的利益相抵触,或者律师在本案 中担任过审判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鉴定人、专家、译员、证人或见证人,或者有 同律师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参加侦查或审理案件,律师就无权接受请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委 托。律师无权泄露委托人由于请求提供法律帮助而告诉他的情况。
  律师协会主席团对模范执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一贯表现不错、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的律师 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律师条例和其他立法文件规定。有些有特殊贡献的律师还受到国家 奖励,有些优秀律师被选为苏维埃代表。仅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有100多名律师当选为人民代 表苏维埃代表,有些律师经受过卫国战争的严峻考验,有6名律师是苏联英雄。有20多名律 师因加强法制有功,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授予功勋法学家的称号。其它加盟 共和国也有一些律师获此荣誉称号 [2] 。1983年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12,500多名律师中有606个法律顾问处主任和2,450名律师受奖 [3] 。
  但是,对于违反律师法、律师条例和规定律师活动的其他法律文件要求的律师,协会主席团要追究纪律责任。处分和申诉办法由律师条例规定。被从律师协会除名或开除的律师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律师协会主席团的决议提出申诉。 四、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律师短缺、律师年龄老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最近10年,虽然增加了1万多名律 师,但还是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有很多地区仍然没有律师。很多律师协会, 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律师协会要求进一步增加人员。律师的缺乏不仅削弱了对公民和 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而且对法院和侦查机关的工作也造成了困难,致使有时违反了侦查和 审理案件的时限。 有些律师协会没有很好地注意年轻律师和年老律师的合理配备问题,老律师较多,很多 到退休年龄的律师,因健康状况不能全部完成工作量的占全体协会成员的40%,或更多。
  (2)需要提高一些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虽然苏联有不少经验丰富、威望 高、业务熟练的好律师。但是据苏联近两年的刊物透露,有些地区的律师协会主席团由于平 时不注意对律师的要求和教育,犯错误的律师有增无减。1983年同1981年相比,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被协会开除的人数和受纪律处分的人数部有增加。有些协会不重视干部的学习,进修,有些律师回答问题不全面,引用的法律不正确。对要求法律帮助的公民态度冷漠。属于向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也向群众收了费,引起他们的不满和上告。
  (3)需要改善律师的工作条件和提高劳动报酬。有些地区的法律顾问处只有一个律师 工作,工作条件不好,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办公地点,需要借用其它单位的办公室进行工 作,有的律师协会成员认为,由于现在的律师劳动报酬低,律师们就增加办案的数量,影响 了法律帮助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呼吁提高律师的劳动报酬。
  此外,有的律师协会领导鉴于目前律师的来源主要是学习法律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而他 们多数人又不十分熟悉律师业务,建议在高等法律院校的教学计划里必须专门设置《苏联律 师》课程,派大学生到律师协会实习。在大学法律系要培养学生的演讲才能,口才不好做律 师工作是很困难的。
  为了加强律师工作中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许多律师希望建立一个专门的科研机关从 事研究工作,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总之,新的律师法颁布以后,律师协会活动的民主原则虽然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但是人 事方面的自主权还是有限的。例如许多律师协会因缺少律师而影响了工作,但无权增加人 员。这往往被共和国的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规定的劳动限额和工资总额限制住了。根据俄罗斯 联邦共和国律师条例规定,律师协会的人数、编制、收支预算由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大会确 定,并经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边疆区、州、市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批准。因此“从 上面控制律师的人数,经常不考虑地方上的实际情况,使一些协会主席团不能接受新成员来 充实协会” [4] 。以莫斯科市律师协会为例,1950年大约有1,000名律师,而现在还是这些。 首都居民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数大大增加了,而律师的人数却没有相应地增长,因而不 得不压缩一些律师应该做的工作。从这个问题上看出,律师协会的要求、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引起能解决问题的上级领导们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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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苏维埃国家与法》1985年第2期。第39页。
[2] 《知识丛刊(国家与法)》1982年第10期。
[3] 《苏维埃司法》1984年第17期。
[4] 参见《苏维埃国家和法》 198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