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我想去旅游 体验俄罗斯民俗风情 旅游
诉讼与仲裁
当前位置: 中文版诉讼与仲裁俄罗斯律师

司法部重点科研课题《中外司法行政体制比较研究》报告之九:俄罗斯司法行政制度分析及理论探讨


作者:孙 建   来自:司法部研究所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4-1 19:28:40

(体制简介部分)


俄罗斯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新的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起来,其中某些在俄罗斯社会从未实行过的司法制度,如公证制度、律师制度等,第一次得到了确立;而另外一些制度,如陪审制度、仲裁制度、检察制度等,则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重新予以恢复并进行了补充。尽管如此,目前在俄罗斯仍有很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完全形成,甚至在一些司法的专门领域,如在诉讼程序等方面,仍部分地保留着苏联时期的做法,社会犯罪率更是常年居高不下。普京当选总统后,为了尽快改变司法权软弱的局面,加快了司法制度改革的步伐,提出了新的司法改革整体目标,即按照当今通用的国际准则和惯例对俄罗斯具体的法律部门和司法制度进行全面的技术性调整,包括对《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仲裁法典》、《法官地位法》和《律师法》等在内的属于司法体系范围之内的各项法律进行重新修订和补充,以重新调整俄罗斯的法院系统并健全律师制度。此次俄罗斯司法制度改革涉及的条款繁多,据俄有关部门预测,如果议会要将所有法案审议并通过,至少要经过2—3年的时间。
  一、联邦司法部
  联邦司法部是保证实现国家司法政策的联邦行政权力的中央机关。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直接管理隶属于它的各种机构和组织。司法部系统的设置:俄罗斯司法部、各共和国司法部、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司法局。俄罗斯司法部内设经济立法局、宪法立法局、民事立法局等。
  司法部行使的职权相当多,主要职责有:(1)主管国家的行政立法,对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核,并做出司法鉴定;(2)为国家审判机关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包括法官的推荐和培训,财务、装备,计划的制定和落实;(3)指导律师、公证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4)负责各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并对其活动依法进行监督;(5)负责司法人权保障工作,审查政府各部门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人权原则;(6)负责与外国进行司法业务交流和司法协助。
  二、 律师制度
  根据俄罗斯有关律师制度的专门法律,律师制度是指保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为民事、行政与刑事等案件中的某一方实施诉讼代理的制度。概括起来,俄罗斯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俄罗斯律师法,凡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并通过律师协会资格鉴定委员会考核的法律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律师资格。没有通过考核的人,一年后允许复考一次。取得律师资格后,此人还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习期才可以正式成为律师。此外,获得法学专业副博士以上学位并从事法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不经过律师协会资格鉴定委员会的考核及法律专业进修而直接取得律师资格。
取得律师资格后,该律师可以直接加入律师协会,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从加入律师协会之日起,该律师将不得同时担任国家立法和执行机关内的职务。
依据法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取消律师的职业资格:(1)因职业考核不合格或健康原因;(2)服兵役;(3)担任国家机关工作职务;(4)违法了律师协会章程、未能忠实地恪守自己的律师职责而受到纪律处分;(5)被指控犯罪而受到刑事判决等。被取消律师资格后,如有疑义,该律师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
2、律师的法律地位
俄罗斯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律师独立地从事律师活动,律师在受理委托案件时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意见的左右,完全以自己的律师职责为准则。律师不得因自己在代理诉讼或担任辩护人时口头或书面的个人意见而承担纪律、行政、司法及物质方面的责任,只有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或联邦主体检察长有权对律师提起刑事诉讼。根据律师的要求,不得使用有损该律师权利的证言和证词;有碍律师权利实施的责任人将得到司法处罚。
3、律师的职责
律师应对涉及受理委托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守口如瓶;律师没有权利对实施刑侦的国家机关提供委托案件当事人的相关情报或对国家机关施加个人影响;律师不得作为受理委托案件的证人受到传唤和质询;律师可以为所有案件的各类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法律及利益上的帮助;律师有权为提供法律帮助搜集相关证据、文件;律师有权利用所有法律允许的方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但无权为委托人应享有的权利设置障碍。
4、律师的法律与社会保障
根据联邦法律,国家为律师提供一切生活和健康方面的物质保障,规定由内务部专门负责制定保障律师及其家庭成员生命与个人财产安全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在受理委托的过程中,律师不得因委托人本人的行为受到牵连;对律师的所有人身攻击和侵犯行为都将得到法律追究。
在社会保障方面,律师有权经常得到专业职能进修的机会;获得律师资格的律师有权成立有法人地位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行,也可以单独从事律师活动,同时他们可以拥有自己的银行帐号、出版物和标志性徽章等等。除法律规定的、需无偿提供的法律帮助外,律师可以根据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度、范围、律师本人专业技能水平的高低,以及与委托人的协议等等条件收取律师费用,并将属于律师个人所得部分的5%收入交付退休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
为了保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保障律师职业的高水准以及律师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律师界还组织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社会性职业组织——“全俄律师联合会”。目前该组织不仅在俄罗斯司法界,而且在整个俄罗斯社会都有着十分广泛的影响。
  三、 法学教育制度
  俄罗斯的法学教育体系主要集中在高等院校,国家法学教育的目标也是以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为主。从事法学教育的部门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是指国立的高等院校。目前,在全俄295所国立高等院校中设有法律专业,其中有一部分属专门的法律院校。在这295所院校中,有近一半院校的法律专业是为了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而新近设立的,如在一些与法律专业不相干的理工科大学以及某些师范院校都新设立了法律教研室、法律系(或部);(2)是指非国立的高等院校。这些主要成立与1999年前后的私立大学绝大部分都属于法学院,而且在这些私立大学学习的25.1万名学生中有10.4万人法学专业的学生;(3)是指一些隶属于国家机关、研究院所、大公司或大企业的专门法律教育机构、法律短训班等。据统计,这些法律教育机构的数量也非常可观。
与苏联时期相比,在当今的俄罗斯,无论是法律高等学校的数量,还是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都有了很大增加。其中,在全俄法律工作者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有21.8万人,受过中等法律教育的有5.1万人。但是,如果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目前俄罗斯的法律工作者的数量距实际需求量还相差很远。在西方国家,平均每1万个居民中就有1名律师,而每2万个居民中有一名法官。而在俄罗斯,每4—6万个居民中才有一个法官;2—3万个居民中只有一名律师。在俄罗斯的地方机关中法律工作者的人数则更少,大约近3000个法律职位没有人担任,其中在担任法律职位的人中,只有13%的人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据俄罗斯法律专家估计,如果按照目前俄罗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方法和规模,俄罗斯至少还需要十年的时间才能赶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
  四、 民事执行制度
根据1997年7月2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隶属俄罗斯司法部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根据法院发出的裁决执行通知书对被判决人实施强制执行职能。按照规定:强制执行机关在受到执行文件之日起的2个月内执行执行通知书提出的要求。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必须执行法院的执行文件,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作出有关提起执行程序的决议。对司法警察提起的执行程序决议有疑义或司法警察因个人原因没有完成执行时,可以向相应法院对其提出控告。在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债务人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和执行费用。
  五、 审判制度
按照俄罗斯现行宪法第七章《司法权》和1996年10月23日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在这两部分中,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彼此不具有从属关系。此外,属于联邦主体管辖范围的还有地方治安法官。
 在俄罗斯各级法院的组成和任期方面,根据俄罗斯宪法,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根据俄罗斯总统的提名和俄罗斯最高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对该提名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由联邦委员会任命。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以及区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均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而任命,同时按照联邦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提名还须征得相应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权力机关的同意。而在联邦主体内,联邦主体宪法法院(或宪章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院,以及治安法官则按照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或经选举产生。
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实行职务终身制,在任期间享用不受侵犯权,只有根据相应法官鉴定委员会的决定才可以终止(或中止)法官的权限。但被终止(或中止)权限的法官也可以在1个月内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官鉴定委员会提出控告,并以联邦最高法官鉴定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检察制度
  俄罗斯各级检察机关是代表联邦对国家各部门的法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法律监督机关。
1、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由三级组成,即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各联邦主体检察院;区(市)检察院。俄罗斯的三级检察院为上下级所属关系,实行总检察长负责制。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总统的提议任免,任期5年。各联邦主体检察院检察长、区(市)检察院检察长均由俄罗斯总检察长任免,任期5年,他们分别隶属于上一级检察长和总检察长。俄罗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总检察长负责制,总检察长须定期向联邦委员会和俄罗斯总统汇报工作。
2、 俄罗斯检察机关的职能
大体上说,俄罗斯检察机关的职能仅是监督职能。它包括:(1)对各联邦部和主管部门、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执行法律进行监督,并对他们颁布的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2)对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情况进行监督;(3)对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4)除了监督职能外,俄罗斯检察机关还有权就以上部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出控告,或对法院的民事、刑事判决提出异议,根据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赋予的权限对划归其管辖的犯罪案件进行刑事侦查;(5)按照俄罗斯现行宪法的规定,联邦检察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但各级检察长有权向拥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提供立法建议。
 
                 课题组长:王公义
                                  报告作者:孙  建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