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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裁定对乌克兰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作者:周广俊   来自: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20/3/23 11:08:44

2020年1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于2018年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本案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仲裁案。一家乌克兰公司与一家青岛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但青岛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且拒不退还货款。乌克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在基辅向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青岛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在仲裁审理期间,青岛公司为乌克兰公司出具了限期交货,否则将退还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保证书,并由该公司加盖公章,总经理签字确认。由于青岛公司没有履行保证书,既没有交付设备,也没有退还货款,乌克兰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恢复已经中止的仲裁程序。经过审理,仲裁庭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定青岛公司向乌克兰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并赔偿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青岛公司依然拒绝履行,乌克兰公司委托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在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的审理过程中,青岛公司提出,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合同是伪造的,合同上的公司代表签名也系伪造,双方虽然订立过买卖合同,但不是乌克兰公司提供的合同,且已经履行了相关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青岛公司还辩称,其没有收到全部的仲裁开庭通知,也没有收到仲裁裁决,对仲裁内容一无所知。


基于上述情况,在法院的要求之下,乌克兰公司对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往来电邮在乌克兰进行了公证,并且在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办理了认证。经过认证的文件可以证明,双方通过电邮往来一共订立了三份合同,一份已经履行,另外两份就是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合同,但在三份合同中青岛公司的签名和印章都是完全相同的。同时,在仲裁过程中,青岛公司出具的保证书也可以证明其对两份未履行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确认的,所以才出具了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或者退还货款的保证书。


由于青岛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法院对其是否收到争议合同项下货款向其开户银行进行了调查取证,银行出具的收款底单电子传文中载明的货物名称、收付款数额与乌克兰公司提供的合同、付款委托书中载明的合同价款、合同标的物均一致。


由于青岛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裁定。


中国和乌克兰均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和乌克兰的经贸合作日益扩大,仲裁在乌克兰日益受到重视和推广,我们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乌企业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将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根据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其在2018年受理了243件国际仲裁案件,当事人来自于53个国家。



 

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案件当事人的国别构成


 


作者:周广俊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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