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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案例 | 山东兴达商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昊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9-9-9 14:44:41

山东兴达商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昊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齐立商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法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昊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


上诉人山东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商初字第41号-6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齐齐哈尔昊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的诉求是要求上诉人承担2013年4月10日签署的《联合经营进口燃料油战略合作协议》和2013年4月11日签署的《俄罗斯产M100燃料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的违约责任,两份独立的合同均对争议管辖问题有所约定,一审法院应当对两份合同的管辖问题一并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只对《合作协议》的管辖权予以审查,未对《购销合同》的管辖权予以审查是错误的,《合作协议》虽然约定是齐齐哈尔昊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和华信化工有限公司,但该协议中还包括俄罗斯联邦亿利达进出口经贸公司,俄罗斯联邦亿利达进出口经贸公司系外国企业,一审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有可能违反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合作协议》约定了“三方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解决”,该约定不明确,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昊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书,被上诉人在变更诉讼请求书中重申本案的诉讼标的核心是《联合经营进口燃料油战略合作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俄罗斯产M100燃料购销合同》、三方与铁笼公司的纪要书、三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上诉人至被上诉人的函,被上诉人至上诉人的函,上诉人与俄罗斯联邦亿达利进出口经贸公司签订的合同等,只能作为本案诉讼中的证据,鉴于华信化工有限公司难以找到,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请求法院仅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待找到华信化工有限公司后,被上诉人再另行起诉华信化工有限公司,同时变更对上诉人经济损失赔偿额为199.72万元。


本院认为,2014年3月10日,被上诉人齐齐哈尔昊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甲1方)与上诉人山东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乙方)、华信化工有限公司(丙方)及俄罗斯联邦亿利达进出口经贸公司(甲2方)签订了《联合经营进口燃料战略合作协议书》,虽然俄罗斯联邦亿利达进出口经贸公司注册在俄罗斯联邦布里亚特共和国乌兰乌德市,属涉外企业,但是被上诉人齐齐哈尔昊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未起诉俄罗斯联邦亿利达进出口经贸公司,齐齐哈尔昊燃石油化工限公司的诉求是要求山东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齐齐哈尔昊燃石油化工限公司的诉求不存在涉外主体,且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并未对本案是否存在涉外因素提出异议。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经营进口燃料战略合作协议书》中第十条规定,甲乙丙三方在执行合约时,如出现不可调节情况,三方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仲解裁决。“当地”是指本地,人或物所在的地方,事情出现的地方。本案中相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的“当地”应指双方各自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1月27日《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中答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定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齐齐哈尔昊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因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被上诉人已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书,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俄罗斯产M100燃料购销合同》仅作为证据,对《俄罗斯产M100燃料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予主张,因此本院对《俄罗斯产M100燃料购销合同》中涉及的管辖问题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桂荣

审判员  张国栋

审判员  宋艳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