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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案例 | 原来现钱真烫手——俄罗斯禁止向外籍员工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


作者:陈芃屹   来自: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9-9-24 11:48:24

2019年3月俄罗斯犹太自治州仲裁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案号:A16-61-2019_20190328),税务机关因一家企业以现金方式向中国员工发放薪水对其开出罚单,被罚款的企业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撤销了处罚,改为口头警告。


本案涉及俄罗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之间的货币支付问题,相信很多朋友都遇到过类似问题,下面我们对本案要点进行解析,希望给感兴趣的朋友带来一些启发和警示。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俄罗斯犹太自治州税务机关对当地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卢布现金向其雇佣的44名中国公民支付薪水。税务机关因其违反了2003年12月10日颁布的第173号联邦法律《货币调节与监督法》的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第15.25条,对其处以833032卢布的罚款。该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向俄罗斯犹太自治州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予以取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律,予以撤销,并对原告作出了口头警告的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处罚的理由


1.《货币调节与监督法》规定了居民企业(居民个人)以及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持有、使用和处分货币价值时的权利和义务,非居民企业(个人)在持有、使用和处分俄罗斯联邦货币和内部有价证券时的权利和义务。该公司是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成立的居民企业,其使用货币进行结算的行为应当遵守《货币调节与监督法》的规定。


2.《货币调节与监督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不经过银行账户直接使用外币或俄罗斯货币进行结算的情形。而该居民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绕过授权银行的账户,向非居民个人支付俄罗斯货币现金的行为,不属于本条列举的情况。


3. 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因为货币现金流无法监控,会影响俄罗斯货币的稳定和内部货币市场的健康。


4.《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第15.25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进行货币结算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833032卢布的罚款。


原告的申辩理由


1. 公司没有获得中国员工的银行账户信息,无法通过银行账户向中国员工支付薪水。


2. 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个人信息法》的规定,公司无权要求员工向银行提交用于开立个人收款账户的信息。


3. 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并未给任何人造成损失,税务机关的处罚过于严厉。


4. 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已经修改了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希望将处罚变更为口头警告。



法院的审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2. 法院随后考虑了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受《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的调整。《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有能力遵守法律规范,而未遵守,并因此承担行政处罚法典或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责任的行为,被认为是行政违法行为。法院认为,只有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况,或者不可克服的障碍时才能认为当事人没有过错。法院从现有案件材料中没有找到能够证明发生上述客观状况的证据,当事人也未再向法院提交。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应当受《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的调整。


3. 法院又考虑了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免除责任的情形。


《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行政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可以仅给予口头警告。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2004年6月2日第10号司法解释第18、18.1条对违法情节轻微做出了规定,情节轻微指的是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不造成实质性的威胁。因此,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定性需要考虑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个人以及社会和国家造成的伤害或将要造成的伤害。


原告忽视了经营行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共法律义务,其行为也不符合公共法律的形式要求,直接违反了公共法律行为规范。法院支持税务机关的意见,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免 除行政违法责任的情形。


4. 最后法院又考虑了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减轻责任的情形。


《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第4.1条第3款规定,对法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法人的财产状况、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


《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第3.4条第2款规定,警告针对于那些首次违反行政法规,且没有对个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自然环境、文化遗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或带来威胁的行为。


《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典》第4.1.1条和3.4条规定,如果行为主体是中小企业(非法人),或者首次违反行政法规,可以采取警告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俄罗斯宪法法院1999年7月15日第11号决议明确指出,处罚措施应当符合公平性、相称性的要求。相称性原则要求根据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危害性、后果的严重性、主观性等条件来确定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认为,该企业是中小企业,第一次违反此类行政法规,虽然未按照《货币调节与监督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但是使用的是俄罗斯国内的货币,并非外币,不会对俄罗斯货币的稳定、内部货币市场的健康造成影响,具备了减轻责任的条件。警告是处罚的一种手段,表示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谴责,这种处罚符合相称性原则。


因此,法院认为有理由将税务机关做出的罚款决定改为口头警告。


法律建议


法院的判决虽然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但是不得不承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切实遵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与货币交易与结算有关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列举一些与货币支付有关的需要特别注意的规定:


1. 俄罗斯联邦第173-ФЗ号法律《货币调节与监督法》第1条第1段第9款b项规定:外汇交易活动包括居民从非居民手中或非居民从居民手中取得外汇,居民向非居民或非居民向居民转让俄罗斯联邦的货币或内部有价证券的货币价值以及使用俄罗斯联邦货币或内部有价证券的货币价值作为支付手段。


2. 俄罗斯联邦第173-ФЗ号法律《货币调节与监督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居民法人进行外汇交易结算应当通过授权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


3. 俄罗斯联邦第173-ФЗ号法律《货币调节与监督法》第14条第2款还规定了居民法人同非居民法人可以不通过授权银行的银行账户,而采用现金结算的情形。上述情形本文在此不详细列举。


4. 《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第15.25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外汇交易活动的公民、自然人、非法人企业、法人将会受到 20000-30000 卢布的罚款。



作者:陈芃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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