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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案例 | 利佩茨克州污水处理企业对安琪酵母俄罗斯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9-7-26 15:30:02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利佩茨克州污水处理企业向利佩茨克州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琪酵母俄罗斯公司(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Ангел Ист Рус»)依据双方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赔偿510000卢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8年7月16日,仲裁法院决定审理上述纠纷。

2018年8月13日,原告代理人将诉讼请求增加到9177315卢布25戈比。仲裁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49条规定受理了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

 

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代理人申请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并终止诉讼程序。在听取双方意见,并审查了和解协议的内容之后,法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冲突,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在内容和形式上均符合《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4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49条的规定,如果和解协议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法院不得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根据第140条的规定,和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或有权代表签字。和解协议应当包含双方商定的一方向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条件、范围和期限。和解协议中也可以包含延期或分期履行义务、转让债权、全部或部分免除或承认债务、分配诉讼费用和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50条和第151条规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导致诉讼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双方对此均已知晓。

因此,法院应当对该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并根据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终止诉讼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终止诉讼程序。2018年9月20日,利佩茨克州仲裁法院做出裁定,承认利佩茨克州水利企业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俄罗斯)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并终止№ А36-8209/2018案件的诉讼程序。

 

诉讼费用:

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41条第7款第4项的规定,法院应在做出的裁定中予以注明。在提起诉讼时,原告缴纳了诉讼费68887卢布。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41条第7款第3项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33.40条第1款第3项第2段的规定,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从联邦预算中返还原告一半的诉讼费。因此,应返还本案原告34443卢布50戈比。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和解协议中没有约定诉讼费的承担,法院将根据该法典的一般程序进行分配。而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此做出了规定,根据该协议的第6款,被告应承担13200卢布的诉讼费。

 

在俄罗斯的诉讼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终止诉讼程序。法院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即可以据此做出裁定,并且返还当事人一半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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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俄罗斯法律文书网公布的消息,利佩茨克州的该污水处理企业于2019年6月7日再次对安琪酵母俄罗斯公司再次针对2018年7月和8月的排污行为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21010099卢布94戈比,开庭日期目前确定为2019年8月15日。

这事看来要没完没了!

 

利佩茨克州仲裁法院关于此案件的裁定书,见http://www.xindalilaw.com/newsitem/27832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