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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仲裁制度探究丨德恒研究


作者:张振利   来自:德恒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9-1-7 16:18:17

2018年,适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签署六十周年,也是“一带一路”倡议布局的第五个年头。在经济状况、法律制度、文化理念、地缘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系列摩擦和纠纷。相对于刚性的司法判决而言,通过仲裁制度解决纠纷往往具有高效性、保密性、经济性等更多的制度优势。俄罗斯于2013年启动对其本国仲裁法律制度改革。2015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修正案,以及2016年9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对俄罗斯联邦仲裁院和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仲裁范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得原有的两千多家常设仲裁机构最后削减至四家。俄罗斯仲裁制度发生如此大的变革,一方面与俄罗斯积弊已久的仲裁制度相关,一方面也展现了俄罗斯建设权威“国际仲裁中心”的决心。


俄罗斯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арбитраж),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当事人选择并授权非司法机关或个人对其提交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1]实践中,仲裁作为诉讼的一种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仲裁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商事领域解决纠纷时,格外受到争议当事人的青睐。在研究俄罗斯仲裁制度时,首先需要对与仲裁相关的术语进行区分。在俄罗斯有关仲裁的法律文献中,可以经常看到арбитраж(仲裁)、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рбитраж(国际商事仲裁)、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仲裁法院)、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仲裁院)等概念。但是对于俄罗斯法律体系不熟悉的人,很容易将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仲裁法院)和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仲裁院)的概念混淆。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仲裁法院)是俄罗斯国家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审理民商事类案件。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仲裁院)才是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仲裁机构,是民间仲裁组织。在俄罗斯之所以存在仲裁法院,这和苏联时期的国家仲裁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苏联时期,普通意义上的仲裁以国家仲裁的形式存在着。苏联时期的仲裁委员会既非普通意义上的法院,又不属于独立的仲裁体系,而是带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机关。苏联解体后,全苏仲裁委员会和其他仲裁委员会便发展成了现代俄罗斯法院体系中的仲裁法院。


因此,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仲裁法院)和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仲裁院)在性质、受案范围和仲裁程序等方面截然不同。但受历史遗留因素影响,一些俄罗斯仲裁院也称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例如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рбитражныйсуд(МКАС),虽然其名称为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但是其本质上是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下属国际商事仲裁院,发挥着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的职能,并非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注意区分一些特殊情况。本文主要的介绍对象为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仲裁院),是一般意义上民间仲裁组织,而非俄罗斯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仲裁法院)。


俄罗斯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


仲裁制度在俄罗斯具有相当长的历史,俄罗斯仲裁院也是俄罗斯历史上最古老、民主的机构。通过仲裁院解决纠纷早在古罗斯时期就已经流行开来。由于当时最高司法机关权威性较低,古罗斯一些公国的国王选择寻求第三方解决纠纷。最早关于仲裁院的直接记载出现在1362年德米特里大公与弗拉基米尔大公的契约诏令中。[2]除国王的诏令外,在这一时期的历史文献中,也有关于仲裁程序的民间记载。“这一时期的习惯和国王诏令在最大程度上允许仲裁法庭解决各种纠纷和诉讼(除了谋杀、抢劫和监禁官员)”。[3]在古罗斯时期,由于各公国之间的行政和经济相分离,频繁的内部战争是仲裁法庭和仲裁程序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为了解决战争问题,不仅普通公民通过仲裁院解决纠纷,各公国大公亦将其之间的纠纷诉诸仲裁院。


从16世纪中叶起,伊凡雷帝执政时期开始,通过仲裁院解决纠纷开始受到国家的正式保护和支持。并且,这一时期的仲裁院不仅可以审理民商事案件,还有少部分的刑事纠纷。同时,1649年通过的《1649年会典》,正式将仲裁院制度写进了法律条文,规定在该法典的第十五章第五条。该条文规定了双方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在合同上签字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仲裁院的裁定等同于国家法院的判决,可通过国家机关得到迅速地强制执行,并可通过上诉法院对该裁决进行重审。根据俄罗斯学者M.古吉米娜的观点,这一时期在俄罗斯存在三种类型的仲裁院,分别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院、由修道院院长领导的仲裁院和有公断员和证人参加的公断庭。仲裁员通常由各方挑选或在法律文件中由双方确定。该法律条文的出台,使得仲裁院制度在俄罗斯正式确立起来,并对其在俄罗斯仲裁制度的后续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


1727年,在俄罗斯通过的《海关章程》中规定了不由海关法院审理而由仲裁院仲裁的案件的情形,这一时期的仲裁院后被称作“法定仲裁院”。此后的18-19世纪,俄罗斯本国的法律人近两个世纪都在探索并积极地进行相关活动,企图寻找一种公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师主要有А.Ф.沃尔科夫和А.Д.维岑等,这一时期,俄罗斯共通过近20部立法文件,规范仲裁院的审理程序和运行制度。


仲裁院制度在俄罗斯正式确立是在沙皇尼古拉一世时期,尼古拉一世受法国立法的影响,于1831年4月15日批准了《关于俄罗斯帝国仲裁院》法案,并极大地肯定了仲裁院在解决纠纷方面的意义。该法案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1649年会典》和彼得二世的《海关章程》中关于仲裁院的部分。该法案后来全部被纳入《1833年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中。此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当时国家司法机关效率低下,严重腐败,很难获得公正的判决,在此背景下,仲裁院制度得到了最广泛地适用。


在苏联时期,由于整个国家实行拒绝一切“资本主义”制度的政策,仲裁院制度在这一时期并未得到广泛地适用。1917年11月24日通过的第1号法院法令,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诉诸仲裁院,以解决所有民事争议和具有轻微刑事性质的争议。自1918年2月16日起,仲裁院的活动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该法令为苏联当局在司法领域颁布的第一批法律之一。但实际上,受当时封闭的国家政策影响,仲裁院制度在苏联时期并未得到广泛的适用。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本着向西方看齐的态度,开始着手建立新的仲裁制度,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新时期的仲裁制度根据调整对象可分为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主要由《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调整,国内仲裁主要由《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调整。此后,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资本主义制度在俄罗斯的实行,仲裁制度在俄罗斯飞速发展。据统计,截止2016年,俄罗斯境内约有1500家仲裁机构,平均每年受理150-200起仲裁案件,最多的时候一年受理了将近500起仲裁案件。然而,在仲裁院雨后春笋般发展的同时,各种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仲裁院使案件的审理质量急剧下降,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受到了质疑。同时,在俄罗斯仲裁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俄罗斯仲裁院以违反俄罗斯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积弊已久的仲裁制度亟待改革。



俄罗斯仲裁制度现状


2015年12月29日,俄罗斯颁布了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并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修正案。该法案的通过旨在改革并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现状,将俄罗斯仲裁制度与世界接轨。


《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于2016年9月生效,该法完全改变了俄罗斯联邦仲裁院和常设仲裁机构的活动方式。该法规定,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应当自本法生效起一年内获得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发的许可,才可作为俄罗斯联邦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自此,俄罗斯联邦仲裁院分为两种,一种为常设仲裁机构,一种为争议双方为解决特定争议而组成的仲裁院,即临时仲裁院。


自该法生效一年后,获得俄罗斯联邦政府许可的仅有4家常设仲裁机构,本国常设仲裁机构的数量由1500家锐减到4家,分别是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下属国际商事仲裁院(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下属海事仲裁委员会(Морской арбитражный комиссия),俄罗斯工业企业联合会下属仲裁中心(Арбитражный центрпри РСПП)和现代仲裁研究院下属仲裁中心(Российский арбитражный центр(РАЦ) при Российском институте современного арбитража)。


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下称“МКАС”)的前身是成立于1932年的全苏商会对外经贸仲裁委员会,目前依然是俄罗斯及东欧地区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МКАС已经在伊尔库茨克、喀山、莫斯科州、下诺夫哥罗德、顿河畔罗斯托夫、圣彼得堡、乌法和秋明等八个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下属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МАК”)的前身是成立于1930年的全苏商会下属航业争议专门仲裁院,是俄罗斯历史最悠久的仲裁院之一。俄罗斯工业企业联合会下属仲裁中心是在俄罗斯新仲裁法颁布后,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一个常设仲裁机构,目前仲裁中心已经在圣彼得堡和克拉斯诺亚尔斯克两个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


总体来说,经过此次改革后,俄罗斯以往的仲裁积弊得到较大改善,仲裁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大幅提升。


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俄罗斯仲裁制度可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国内仲裁主要由《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调整,用于规范俄罗斯联邦境内仲裁院、常设仲裁机构和仲裁(仲裁审理)的活动,调整发生在俄罗斯联邦的内部纠纷。而国际商事仲裁主要由《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调整,用于解决仲裁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国际商事仲裁,以及部分仲裁地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国际商事仲裁。改革后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只要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便可将争议一方处在境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需在境外履行、争议标的最密切联系地处在境外的对外贸易纠纷或其它类型的国际经济纠纷,以及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商投资或俄罗斯联邦的境外投资,均可通过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解决。在中俄贸易往来过程中,主要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解决纠纷,因此,下文着重介绍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就任何特定法律关系或其中一部分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交至仲裁的协议,无论适用该协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合同性质。仲裁协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以单独协议的形式订立。”[4]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方式包括订立书面协议、通过电子通讯的方式签订、签订拒绝或排除起诉的协议、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及其他符合《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形式的仲裁协议。如果在适用仲裁协议过程中产生任何异议,应以有利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对仲裁协议进行解释。此外,如果合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转移,则仲裁协议对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依然有效。


(二)仲裁员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仲裁员人数,但应当为单数。如果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员应当为三人。仲裁员的国籍不能成为其丧失仲裁员资格的理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双方还可对仲裁员的技能、具体的仲裁员名单及仲裁员的选任方式进行约定。


在双方未对仲裁员选任方式另做约定时,由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两名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任命第三名仲裁员。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未在三十日内选定仲裁员,则其中一方可向主管法院申请指定仲裁员。如果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仲裁,双方对该仲裁员未达成一致,则其中一方可向主管法院申请指定仲裁员。主管法院在任命仲裁员时,应当考虑仲裁协议对仲裁员的要求,以及仲裁员的公证和独立。但如果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常设仲裁机构,则该协议可排除法院对该问题的管辖。


拟被任命的仲裁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任何可能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形。如果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产生此类情形,仲裁员应当立即将该情形通知双方。当事方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得知此类情形,亦可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三)仲裁审理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程序可由双方依据《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约定仲裁程序规则,在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仲裁院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进行审理。仲裁审理的语言可由双方约定。如双方未作约定,可由仲裁院确定审理时应当使用的语言。同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当配有审理时使用语言的译本。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作其他约定,仲裁审理期限自答辩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申请人应当在双方协商的期限或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支持自己仲裁请求的证据,答辩人应当提交反驳申请人主张的证据。同时,一方向仲裁院提交的所有申请、文件或其他材料必须转交给另一方。仲裁庭在作出决定时所依据的专家意见或其他具有证据价值的文件必须移交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如果需要法院协助调取证据,可向仲裁事项的主管法院提出协助取证的申请。


(四)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仲裁院依据双方选定的实体法律进行仲裁审理。如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约定,则由仲裁院依据冲突规范选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仲裁院在做出裁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如果当事人未作其他约定,仲裁裁决由仲裁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作出,这区别于中国按照首席仲裁院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裁决书应当包含作出仲裁裁决的日期、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及其作出裁决的程序、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及住所地、仲裁庭职权的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及反驳陈述、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作出该裁决适用的法律依据、仲裁争议的金额及各方应当分摊的仲裁费用等信息。双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三十日内,可向仲裁院申请补正计算、文字印刷类错误,亦可要求仲裁院对仲裁裁决的具体内容作出解释。仲裁院亦可在此期间内主动对瑕疵性错误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亦可向该争议的主管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在俄罗斯,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依照《纽约公约》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申请执行。但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为本联邦法律之目的,外国仲裁在俄罗斯联邦被认定为常设仲裁机构,需依照本法获得行使常设仲裁机构职能的许可,为本联邦法律之目的,俄罗斯联邦仲裁院根据本联邦法律对未被承认为永久仲裁机构的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决定,在俄罗斯联邦被视为由双方为解决特定争议而组成的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即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若想被视为由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获得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许可。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第44条第8款规定,外国仲裁机构获得许可应符合四项条件:


1)仲裁机构提交的仲裁规则应符合《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的要求;

2)该仲裁机构具有符合《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要求的推荐仲裁员名单;

3)提供的设立该仲裁机构的非商业组织及其设立人(参与人)的信息真实准确;

4)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的非营利组织的声誉,该组织及其设立(参与)人员组成的活动范围和性质能够对常设仲裁机构组织活动水平进行保障,其中包括对该仲裁机构的设立和活动的财政保障及该组织对俄罗斯联邦仲裁活动的发展。



根据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下属国际商事仲裁院(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公布的统计数据,该仲裁院于2015年仲裁的案件为317起,2016年仲裁的案件为271起,2017年仲裁的案件为363起,仲裁案件的数量赶超了斯登哥尔摩仲裁院。其中,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下属国际商事仲裁院在2017年仲裁的涉外案件中,34%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独联体国家,33%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欧盟国家,17%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亚洲国家。由此可见,2016年改革之后的俄罗斯仲裁制度,在解决国际纠纷方面日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可见,俄罗斯国际仲裁中心的建成,亦指日可待。这对于走出国门向“一带一路”沿线发展的中国企业而言,亦是一份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