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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案例】:犯罪客体


作者:金树   来自:中俄法律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9-5 10:21:35

    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裁量刑罚。

    在俄罗斯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四种(中国刑法通常分为三种),即:

    - 一般客体;

    - 同类客体;

    - 特定客体;

    - 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