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罗斯联邦刑诉法的规定,陪审员合议庭是指,组成法庭的成员中有一名作为审判长的联邦法官和12名陪审员。
审理有陪审员参加的刑事案件,要在相应的州级(省级)法院进行。由陪审员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必须由被告本人提出请求。在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如果有一名被告提出由陪审员合议庭审理的请求,而其他的被告没有反对的话,则采取陪审员合议庭审理;如果其他被告反对陪审员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应该分离案件,以便分别进行审理。如果案件无法分离的,则采用陪审员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被指控的每个行为,陪审员应该解决的基本问题的内容是:
- 是否证明了,行为发生了;
- 是否证明了,被告实施了行为;
- 被告实施该行为是否有罪。
如果被告承认有罪,陪审员也可以指出,被告是否值得宽大。
审判长在陪审员离开去合议室前,要向陪审员发表致辞。在致辞中,审判长禁止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援引指控的内容,介绍被告所实施的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叙述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观点,说明: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陪审员的判决只能依据合议庭中直接研究过的证据,任何证据对陪审员来说都不具有预先效力,陪审员的结论不能依据推测和不能依据合议庭已经认为是不允许的证据。
审判长通过提醒陪审员们已宣过誓,并提醒他们注意,在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他们还可以认为被告是值得宽大的而结束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