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此为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的规定。据此,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60条规定了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刑罚要公正,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特征,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处罚对犯人改造和对家庭生活条件的影响等等。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61条规定了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该条,从轻情节是指:
1) 由于偶然巧合的情况而实施的轻度或中等程度的初次犯罪;
2) 未成年犯;
3)孕妇;
4)有婴幼儿罪人;
5)由于生活重负或出于怜悯动机而实施的犯罪;
6)由于身心强迫或由于物质、公务或其它依赖性实施的犯罪;
7)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违反拘留条件,违反命令执行条件;
8)受害人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9)有悔过及立功表现的;
10)在犯罪后直接给予受害人医疗或其它帮助的,自愿补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64条也规定了具体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满足减轻处罚情节的法定条件,那么,或者处以低于法定刑底线的处罚,或者法院判处比相应的法定刑更轻的处罚,或者法院不采用附加的处罚。
俄罗斯联邦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是指:
1)累犯;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团伙,串通的团伙,有组织的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
4)实施犯罪特别积极的角色;
5)引诱神经失常人,处于醉态的人,未到承担刑法年龄的人实施犯罪的;
6)出于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种族的,民族的或者宗教的仇恨或对立的动机,或者出于对某个社会团体的仇恨或对立的动机,实施的犯罪;
7)出于对别人正当行为的报复而实施的犯罪,以及为了隐瞒其它犯罪而实施的犯罪或者为了减轻已实施的犯罪而实施的犯罪;
8)对实施公务活动或者履行社会义务的人或其亲人实施犯罪的;
9)对明知道是孕妇而实施的犯罪,以及对婴幼儿,其他无自卫能力或者不能自理的人而实施的犯罪;
10)具有残酷,暴虐,凌辱,以及对受害人痛苦的手段而实施的犯罪;
11)使用武器,军用器材,爆炸物,爆炸或其仿造装置,专门制造的技术工具,麻醉剂,影响神经活动的制剂,烈性制剂,有毒制剂和放射性制剂,药剂或其它化学-药理制剂,以及使用身心强迫手段而实施犯罪的;
12)在紧急状态下,在自然或其它社会灾害,以及动乱条件下,在武装冲突或者军事行动条件下,而实施的犯罪;
13)通过使用由于罪人的职务或者合同给予罪人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
14)通过使用制服或者代表权利的文件而实施的犯罪;
15)由内务机关人员实施的故意犯罪;
16)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
17)为了宣传,辩护和支持恐怖主义的目的而实施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