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中俄法律网
诉讼与仲裁
当前位置: 中文版诉讼与仲裁实践与案例

【法律与案例】:刑法中的罪过


作者:金树   来自:中俄法律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8-31 13:44:07

罪过作为法律概念,首先于20世纪初由德国人贝林所提出,后为各国刑法学者所接受。罪过作为刑法理论上的一个专有术语,是指犯罪主体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持有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罪过理论是刑法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罪过心理而实施的,通过犯罪行为的"中介作用",罪过心理得以转化为客观现实。没有罪过心理的支配,行为人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便丧失了因果联系,行为人就不对该结果负责。

 

    俄罗斯刑法对罪过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罪过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实施的犯罪。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而过失犯罪同样则分为轻率的和疏忽大意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这个人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见到了可能或者必然降临的社会危害的后果,而且希望这种后果的降临。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这个人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见到了可能降临的社会危害的后果,不希望,但是,有意地弄出了这些后果或者对此漠不关心。

 

    轻率过失犯罪是指,这个人预见到了可能降临的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的后果,但是,对此没有足够的依据过分自信地期望预防这些后果。

 

    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指,这个人没有预见到可能降临的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的后果,尽管在必须注意和预见时,曾应该和曾可能预见到这些后果。

 

    如果由于实施故意犯罪导致严重后果,那么,就这些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人预见到了可能的犯罪的后果,但是,对此没有足够的依据过分自信地期望预防这些后果,或者如果这个人没有预见到,但是,应该和可能预见到可能降临的这些后果。总体上,这种犯罪被认为是故意实施的犯罪。

 

    如果一个人没有意思到和根据案件情节不能意思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没有预见到可能降临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根据案件情节不应该或不能预见这些后果,那么,这种行为被认为是无过错实施的行为。

 

    此外,如果一个人尽管预见到了可能降临的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但是,由于自身的身心状况不符合极端条件或者精神心理过载的要求,而不能预防这些后果,那么,这种行为同样也被认为是无过错实施的行为。

 

    当然,罪过概念的意义之一,就是可以确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