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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的又一谜团:什么是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


作者:周广俊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5-16 10:30:34

    俄语是一个迷,俄罗斯法律条文中的俄语更是一个迷,而且无解!


    根据俄罗斯《生意人报》报道,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娜塔莉亚·巴夫洛芙娜驳回涅夫斯基特许权公司的上诉申请,拒绝将案件提交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案件审判委员会审理,从而使得该公司无法获得对胜诉仲裁裁决的执行令,其仲裁裁决也成为废纸一张。


    发生了什么?


    俄罗斯国家杜马议员 PK 圣彼得堡市市长

    2010年,涅夫斯基特许权公司(以下简称涅夫斯基公司)和圣彼得堡市签署了设计、建造和运营贯穿聂瓦河的奥洛夫斯基隧道合同,合同造价最初为49亿卢布,之后增加到79亿卢布。根据设计方案,该隧道的长度是1.6公里,深度1.7公里,可以每天通行6万车次。当年,代表圣彼得堡市签署该合同的是时任市长瓦莲京娜·玛特维延科,如今,她已经是俄罗斯议会上院的议长。2011年,圣彼得堡市新市长巴尔塔夫琴科上台,此君认为该项目没有效益,而且过于昂贵,于是在2012年解除了该合同。

    据俄罗斯媒体报道,涅夫斯基公司也绝非等闲之辈,其实际控制人是俄罗斯国家杜马议员维大力·尤日林。在解除合作之前,涅夫斯基公司已经向德国的Herrenknecht订购了隧道盾构,并且支付了预付款。涅夫斯基公司认为,其损失高达15亿卢布。

当然,事情不能就这么完了。


    莫斯科涅夫斯基公司在临时仲裁中完胜

    双方在上述特许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临时仲裁,由巴黎国际商事仲裁院管理。

    2015年2月3日,仲裁庭在莫斯科开庭审理,仲裁员中有两位俄罗斯仲裁届的大佬:俄罗斯卢布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院长阿列克谢·考斯京和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副教授安东·阿索斯科夫。仲裁庭认定涅夫斯基公司作为特许权受让人有权获得15亿卢布的补偿,考虑已经支付的12亿卢布预付款和相应利息,最终判决圣彼得堡市向涅夫斯基公司支付大概316544385.84卢布。

    圣彼得堡市不服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但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和莫斯科联邦大区仲裁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的效力,认定“仲裁裁决已经是终局的,并且不得上诉,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力”,案件实际已经终结。在撤销案件中,圣彼得堡市也提出上诉,同样也是这位巴甫罗芙娜大法官驳回了其上诉申请,实际是认可了仲裁裁决的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仲裁庭是在莫斯科开庭的,仲裁语言也是俄语。


    圣彼得堡拒绝颁发执行令使仲裁裁决沦为废纸一张

    当然,圣彼得堡市也没有放弃,另辟蹊径。当涅夫斯基公司向圣彼得堡市仲裁法院申请执行令时,圣彼得堡市政府提出异议,认为受理该案的仲裁机构不是《俄罗斯联邦特许协议法》规定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所以没有管辖权。

    《俄罗斯联邦特许协议法》第17条的规定是这样的:

        Статья 17. Порядок разрешения споров

        Споры между концедентом и концессионером разрешаются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м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в судах, арбитражных судах, третейских судах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第17条争议解决方式

    特许权出让人和特许权受让人之间的争议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法院、仲裁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

    圣彼得堡市仲裁法院认为,特许协议的争议只能在俄罗斯仲裁机构解决,而本案中的仲裁机构不是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

    圣彼得堡市仲裁法院认为,由于上述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是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所以,不能仅仅以在俄罗斯境内仲裁就认定为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与俄罗斯联邦的联系是指:适用俄罗斯联邦常设仲裁机构通过的仲裁规则、由俄罗斯联邦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俄罗斯联邦的组织或者人士指定仲裁员,并且仲裁庭的组庭和案件审理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不符合这些标准,就不能认定为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

    而本案的情况是,仲裁适用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庭的机关是巴黎国际商会,而不是俄罗斯联邦的机关或者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庭也是在巴黎完成的,均不符合上述要求。据此,圣彼得堡市仲裁法院在2015年12月9日作出裁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同时认定仲裁协议违反了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所以拒绝颁发执行令。此后,西北联邦大区仲裁法院也维持了这一裁决。

    俄罗斯最高法院在今年5月4日作出裁定,为此案画上了句话,也为圣彼得堡市市政府省了一大笔银子。但是,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仅仅是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定,但没有对如何理解和认定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作出评判。


    笔者认为,圣彼得堡市仲裁法院裁定所认定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的标准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俄罗斯现行有效的两部仲裁法均明确规定,仲裁机构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而且包括临时仲裁。尽管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没有直接回应这一问题,但是,需要关注的是,根据现有的仲裁法院的认定,特许协议的争议只能交由俄罗斯仲裁机构解决是最保险的了,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是这样,外国投资者谁又敢去冒这么大的风险,去俄罗斯投资基础设施呢?


    也许,这就是我的地盘我作主,你奈我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