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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案例(027):孟大鹏等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28 13: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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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刑终字第70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大鹏,男,48岁,1966625;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617被羁押,同年718被取保候审,201375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世宇,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静,女,40岁,19741226;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614被羁押,同年714被取保候审,201375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柳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玉香,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害单位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宋联忠。

 

诉讼代理人李云辉,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大鹏、周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大鹏、周静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孟大鹏、周静并听取其各自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人孟大鹏伙同被告人周静,于201010月至20112月间,以北京安卡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卡拉公司)的名义与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采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地先后签订三份燃料油购销合同,并以预付款的名义收取中采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在收到中采公司给予的承兑汇票后,孟大鹏、周静在明知承兑汇票不得入账、兑现,且应用于履行与中采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的情况下,仍将两张承兑汇票私自贴现或套现,并将钱款占为己有。其中,周静实际占有人民币387万元,另为贴现支付人民币5.04万元的费用。

 

被告人周静于2011614被查获归案,并从其家中起获现金人民币120万元,周静在他人的协助下退还人民币60万元,上述钱款已发还中采公司。被告人孟大鹏于2011617被查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冻结了被告人孟大鹏的房产一套。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证人贾×(中采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证言:20109月,我公司员工廖×通过朋友认识了安卡拉公司的周静,又认识了安卡拉公司的孟大鹏。孟大鹏和周静称他们公司可以从俄罗斯搞到我公司要的燃料油。20101021,我公司与安卡拉公司签了合同,并给了周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周静说我公司的承兑汇票写着不得转让,银行不收。我又让财务给周静开了两张面额分别是300万元,期限3个月的承兑汇票。按约定,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安卡拉公司应向我公司提供全套POP文件(进口燃料油的有效文件)。到了时间,对方未提供任何文件。孟大鹏说我公司的承兑汇票没问题,燃料油过了春节就到。为此,我们于2011130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POP文件,承兑汇票不能贴现、兑现、转让。到了时间,对方既没提供POP文件,又没供货,说是俄罗斯港口出了问题。燃料油仍然没到货,但他们将我公司支付的承兑汇票转让、贴现了。为保证公司的利益,我们与孟大鹏、周静于2011211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25前货物到位,POP文件两个工作日到位。但到了时间,对方既未提供文件,也未交货。我公司多次联系孟大鹏、周静,提出如果不能供货就退款。孟大鹏讲钱都让周静的弟弟用了,到时会还。我问周静,周静讲退钱得找孟大鹏,后来这两个人都联系不到了。

 

2、证人廖×(中采公司油品部副经理)的证言:我朋友说安卡拉公司的周静可以买到俄罗斯M100-75燃料油。后周静带安卡拉公司总经理孟大鹏到我公司商谈有关事宜。第一份合同是20101021签订的,孟大鹏不在,周静签的字。在签合同的头几天,我和贾×与孟大鹏、周静商定我公司以汇票形式向安卡拉公司支付600万元预付款。周静给我邮箱发了一份购销合同,我修改后发给周静。签订第一份合同后,孟大鹏讲货源没准备好,一会儿又讲运输没协调好,油罐没协调好,总是向后推。合同到期后,孟大鹏又讲安排好了,但油价涨了。当时我公司要审计账目,所以于2011130在我公司办公地和安卡拉公司签了第二份合同。第二份合同价钱涨了,要求供油的时间短了。在合同执行时,孟大鹏讲俄罗斯的海参崴港冰冻了,无法装货,要求延期供货,所以2011211在我公司签了第三份合同,规定在合同签订两日内,安卡拉公司向我公司提供POP文件,但安卡拉公司没提供相关文件,也没供油。合同到期后,我公司提出不做了,让孟大鹏退还600万元预付款。孟大鹏总是拖,说需要公司开会,并说公司法人换成谢×了,需要谢×同意。我听孟大鹏、周静讲,给我公司供油由谢×联系,孟大鹏也带我与谢×见面。谢×出示了一些文件,我看这些文件与合同上需提供的POP文件没关系。我提出与本合同没关系,谢×称本合同的POP文件还没弄到。孟大鹏没有通知过我公司付货款。

 

3、证人王×1(安卡拉公司出纳)的证言:200712月,我到安卡拉公司工作,一直任财务。到20123月,公司一直没经营,无任何收入,我就不干了。20111月,公司法人变成谢×,孟大鹏还是股东。我在期间,公司就有一个与中采公司进口石油的项目。201010月份,安卡拉公司与中采公司签了合同。中采公司以两张承兑汇票的形式付给周静共计600万元预付款。201011月,孟大鹏打电话让我带财务章、公章、周静的人名章到朝阳区大望路万达广场的合众光华(北京)国际传媒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光华公司)办公地,将其中一张承兑汇票交给了该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给安卡拉公司开了一张金额2964000元的转账支票,对方收取了3.6万元的费用。我将支票入到安卡拉公司在工商银行海淀西区支行的账户,后在201011月、12月被孟大鹏、周静以借款等形式支取共计260余万元。孟大鹏、周静的借款,有的说是备用金,有的让我别问。我不知道李彦红与安卡拉公司有何关系,是孟大鹏让我汇的款。另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在周静和孟大鹏那里。入到公司的300万元要经过孟大鹏的同意,我才能支取。周静与孟大鹏只是在进口油的项目上是合作关系,她不是安卡拉公司的股东或员工。周静从公司账上提钱,孟大鹏知道并同意才行。

 

4、证人王×2的支出凭单、支票存根、安卡拉公司账目情况复印件证明:2964000元在201011月、12月,被孟大鹏、周静以差旅费、借款、备用金等形式从公司支取,其中以孟大鹏名义领走或支出的共计84.48万元,以周静名义领走的共计182万元。

 

5、证人蒋×(中国工商银行海淀西区支行信贷部客户经理)的证言:安卡拉公司在我行除正常资金业务外,还曾申请开立信用证。20099月,安卡拉公司的孟大鹏和周静说想办原料油的信用证,我说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保证金。安卡拉公司一直提供不了保证金,所以没给他们开。20109月左右,孟大鹏还找了两个号称是瑞士公司供油方的外国人,在我们银行签了协议。当时借给孟大鹏地方签协议也是为了促成他们的生意,也为了自己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