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罗斯存在着无数的商事仲裁机构,任何一个法人都可以成立商事仲裁机构,没有任何的审批手续,在当地法院挂号一下即可。这些机构被前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院长安东•伊万诺夫戏称为карманый суд。当然,这些仲裁机构的问题不在于其大小,关键在于其附设在各个商业主体之下,其公正性和独立性难以保证。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已经提出了新的仲裁法草案,但由于改革幅度大,目前尚未获得俄罗斯立法部门的通过。
在本文介绍的案例中,由于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违反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法律要求,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介绍:
原告:香港中国龙海产品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
被告:俄罗斯北极星渔业集团(以下简称俄罗斯公司),2008年12月26日仲裁法院受理了联邦税务局提起的宣告该公司破产案(案号:A42-8053/2008),并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了关于此俄罗斯渔业公司破产的判决书。
诉讼请求:
本诉: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反诉:认定争议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仲裁法院查明:
根据证据显示,海产品买卖合同签订于2010年12月17日,时任俄罗斯公司外部管理人的伊万诺夫,同时还是摩尔曼之岸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执行人、摩尔曼之岸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此外,现任俄罗斯公司管理人的瓦西里耶夫娜,目前也同时兼任摩尔曼之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执行人和其下设商事仲裁机构的主席职务。
根据2002年7月24日第102号《俄罗斯联邦商事仲裁机构联邦法》第8条、第18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机构应保证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自治、遵循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鉴于俄罗斯公司外部管理人和管理人对公司经营的领导职能与仲裁条款指定的商事仲裁机构主席和仲裁员、摩尔曼之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执行人职权均统一于一人,法院认为,俄罗斯公司与海产品买卖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即摩尔曼之岸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商事仲裁机构存在关联性,争议仲裁条款无法保证商事仲裁的合法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和自由意志自治,存在对仲裁裁决产生怀疑的合理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法院认定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支持了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俄罗斯公司提起的反诉申请中,其以未收到由香港公司全权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原件为由,请求仲裁法院判定海产品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双方举证,当事人均有实际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且俄罗斯公司也并未对此类行为进行否定或拒绝。由此,仲裁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2条第1款“如果当事人以现实允许之形式对合同重大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成立”,承认海产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驳回了俄罗斯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