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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卫民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判决书


作者:   来自:裁判文书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6-15 13:32:53

邱卫民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判决书

 

原告邱卫民,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路82号。

委托代理人汪新茹,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航天科技集团693厂退休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街81号2号楼29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邱卫民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12713号关于第4694837号“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2009〕第12713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卫民及委托代理人汪新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9〕第12713号决定中认定:第4694837号“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由汉字“黑瞎子岛”和其对应的拼音及图形组成,其中“黑瞎子岛”是我国最东端的一个岛屿,我国与俄罗斯在该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上曾经长期有争议,考虑到该岛屿的这一政治背景,以“黑瞎子岛”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邱卫民所述其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邱卫民不服〔2009〕第12713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黑瞎子岛”的主权已经由中国政府于2005年收回,目前没有任何争议。“黑瞎子岛”的俄文名称为“大乌苏里斯基岛”,名称不同,不会产生歧义。因此,“黑瞎子岛”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自2002年以来,中国公民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黑瞎子岛”商标已有12人次,均已注册成功,本案却不准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标准不一致,并且“黑瞎子岛”商标的注册使用在7年的时间里也没有见到“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第12713号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黑瞎子岛位于中俄边界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的交汇处主航道西南侧。1929年,前苏联占领了黑瞎子岛。1964年起中俄两国开始就其归属问题进行谈判,2004年10月14日,中俄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根据上述协定,中国将收回黑瞎子岛一半的主权。2008年10月14日,中国和俄罗斯在黑瞎子岛上举行“中俄界碑揭牌仪式”,备受瞩目的黑瞎子岛,一半领土回归中国。答辩人认为,黑瞎子岛因历史原因使其主权归属问题在中国和俄罗斯之间长期存在争议,该岛主权问题长期被中国公众所关注。以黑瞎子岛这一具有特殊历史背景、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的敏感词汇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并被某一家所独占,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邱卫民及其他申请人的“黑瞎子岛”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维持〔2009〕第12713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05年6月2日,邱卫民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即申请商标),申请号为第4694837号,指定使用商品:第42类法律服务;工程;地质勘探;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气象信息;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建筑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

2008年10月9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黑瞎子岛”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08年11月5日,邱卫民提出复审申请。

2009年5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9〕第12713号决定。

在庭审中,邱卫民提交“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为第4694849号,有效期自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止,邱卫民以此主张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标准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2009〕第12713号决定、申请商标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第4694849号商标注册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黑瞎子岛”和其对应的拼音及图形组成,黑瞎子岛作为中国与俄罗斯之间领土分界线上的一个岛屿,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中俄之间长期对黑瞎子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存有争议,黑瞎子岛因此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近期随着中俄之间就黑瞎子岛主权问题达成协议,黑瞎子岛的一半领土回归中国。此新闻消息使得该岛更加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此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将“黑瞎子岛”作为商标,容易使社会公众联想起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等政治敏感问题,故〔2009〕第12713号决定以“黑瞎子岛”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无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维持。邱卫民主张其“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也应获得注册,本院认为,由于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中采用个案审查原则,“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9〕第12713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12713号关于第4694837号“黑瞎子岛heixiazid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邱卫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牛艳玲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