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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作者:   来自:裁判文书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6-15 13:29:08

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

委托代理人严飞。

委托代理人邵洁。

被告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丹。

委托代理人郑卫国。

委托代理人宋增炜。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丹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卫国、宋增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信息网络向网吧用户提供《护宝娇娃》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拥有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涉案影片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质疑原告公证取证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3、原告为恶意维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桌面上指向电影网站www.mov3.com的快捷方式是网吧建立。www.mov3.com网站指向的是外国的IP地址,和网吧无关。该快捷方式是顾客上网观看在线电影,安装播放器时安装程序自动建立在桌面上,非网吧所为。4、网吧现状经营惨淡,举步维艰。5、网吧并未从电影播放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6、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1、《公证书》[(2009)沪静证字第1828号、1829号]

2、《公证书》[(2009)沪静证字第1157号]

3、《公证书》[(2009)沪静证字第1158号]

4、《公证书》[(2009)沪静证字第1320号]

5、《护宝娇娃》光盘及光盘署名截屏翻译件。

证据1-5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

播权。

6、《公证书》[(2010)浙杭证钱民字第581号]

证明:被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

7、杭州海博翻译社出具的发票一份。

证明:为本案诉讼支付的翻译费。

被告提交www.mov3.com网站IP地址解析打印件一份,以证明该网站的IP地址来自境外,原告即使授权成立,也不能主张境内权利。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其中的(2009)中法澳证字第93301号公证书、冯建业认证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2009年3月27日的《授权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上面未加盖公司公章无效;2009年3月23日《授权书》上的公章不真实。证据2、3,无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5,无异议。证据6,公证内容不能证明快捷方式是由被告网吧建立,公证取证只是对公证过程的记录,记录信息不能确定具有真实性。证据7,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

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系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以推翻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故本院对该公证书予以认定。证据7,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

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在互联网上查询,所显示信息与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致,故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电影作品《护宝娇娃》(又名:攀岩少女和第七史前文明的最后一个载体)播放过程中显示的相关内容,经杭州海博翻译社翻译,其中显示:“帕拉米尔”电影公司出品。联邦文化与电影事业局(俄罗斯联邦文化委员会)出具的国产影片证明书载明,影片攀岩少女和第七史前文明的最后一个载体的制片商为帕拉米尔电影有限公司。2008年6月17日,涉案电影的制片公司帕拉米尔电影有限公司与发行公司《罗斯珀》电影制片股份公司(俄罗斯)将该片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自2008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7日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剧院放映权、新媒体放映权等授予FOCUSCULTURALMEDIA(MACAU)COMPANYLIMITED。2009年3月27日,澳门私人公证员冯建业出具《认证语》,对蒋选斌为“焦点文化传媒(澳门)有限公司”(英文名:FOCUSCULTURALMEDIA(MACAU)COMPANYLIMITED)代表等的身份予以了确认。同日,蒋选斌出具《授权书》,载明代表焦点文化传媒(澳门)有限公司将电影《护宝娇娃》的视频点播、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视频和其他移动视频终端)等独占性权利授予北京焦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09年1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并享有转授权。北京焦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2009年3月23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予本案原告。

2010年1月7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两名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洁一起来到位于杭州市文一西路69号二楼的起点网络千奇网吧,使用公证员随机指定的网吧电脑进行如下操作:进行清洁性检查;点击电脑桌面上的“影视音乐”图标,显示“中途岛在线影院”、“高清影院”、“迅雷看看”等小图标,点击“中途岛在线影院”图标,进入www.mov3.com网站,页面显示“影片搜索栏”、“新片速递”等,页面下端显示“本站所有内容来自互联网,影片版权归相关影音公司所有”;在搜索栏内输入“护宝娇娃”,搜索结果显示“发布时间2009年6月22日,节目长度01:31:00,免费观赏,观赏次数72次”以及影片简介;点击“观看”,出现播放页面,操作人员随机截屏播放画面。公证员将上述截屏文件复制到自己随身携带的空白U盘,带至公证处进行打印。2010年1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581号公证书。

另查明,起点网络千奇网吧由被告经营所有。

庭审中,对域名为“www.mov3.com”网站进行备案信息

查询,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但可以访问该网站,该网站首页显示文字有:日本电影漂流欲室电影播放观看电影最新电影等,未显示有关于该网站主体的任何信息,亦未标明相关的许可证号。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翻译费435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合法授权,已经取得了涉案电影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581号公证书显示,涉案影片在www.mov3.com网站上播放,该网站系专门提供影视作品播放的中文网站,现有证据显示该网站未在显著位置标注ICP/IP备案登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经查询也无相关登记信息。在该网站网页底端标注有免责声明,明确表示“本站所有内容来自互联网,影片版权归相关影音公司所有”,由此可见,该网站已明示其对网站上所有影片不享有版权。而被告网吧向不特定的上网者提供上网服务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的网络终端用户,被告通过设置网吧电脑桌面图标,引导上网者易于访问www.mov3.com网站,该行为属于对该网站的商业性使用,因此,被告应对该网站的资质、网站传播影视作品是否经许可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www.mov3.com网站未标注相关备案登记和许可证,且已在显著位置声明其对其网站上所有影片不享有版权,显然,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告在www.mov3.com网站非法传播影片《护宝娇娃》的侵权行为中起到了帮助作用且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关于快捷图标并非其所设的辩称,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片长;涉案影片在www.mov3.com网站的上传时间;被告网吧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结合原告提供的实际支付凭证,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杭州千奇网吧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红萍

代理审判员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王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