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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丰上海分公司”)、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作者:   来自:裁判文书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6-15 12:41:27

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丰上海分公司”)、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一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贝政明、吴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王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凯越”)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丰上海分公司”)、天津华丰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波凯越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系争货物仍堆放在俄罗斯海关监管仓库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华丰上海分公司、华丰公司答辩称:其已将货物运到俄罗斯海关监管仓库,因申请人长期未提货造成货物灭失,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2008年7月19日,宁波凯越出具托单委托华丰上海分公司出运一批货物,涉案货物装载于一个箱号为GATU1113314的集装箱内。华丰上海分公司于2008年8月6日代表华丰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HA0807078的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000LOGISTIKNN,通知人为ACEGLOBALINDLTD.,承运人为华丰公司,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和交付地为VOSTOCHNY,船名航次为KAPITANAFANASYEVV.385N,运输方式堆场-堆场(CY-CY),运费到付。根据公证书记载,涉案货物仍堆存在俄罗斯海关监管的罗斯德克-下洛夫哥罗德仓库内。

本院认为:华丰公司提供了涉案货物仍堆存在俄罗斯海关监管仓库内的公证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规定,该证据应属有效。该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货物仍在俄罗斯海关监管仓库内的事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董庶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晓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