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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与М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   来自:裁判文书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6-15 12:35:26

张甲与М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甲。

被告МА。

原告张甲与被告М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М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甲诉称,婚后由于原告所在的城市小,被告语言不通,无法与他人交流。2008年被告携子不告而别回俄罗斯,同年9月原告去俄罗斯看望被告和孩子。2010年6月原告及父母去俄罗斯,与被告协商离婚不欢而散,后双方失去联系,但原告与被告家人有联系,可以探望孩子。2011年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家人不签收送达文书,后撤诉。原告再去俄罗斯探望孩子被拒绝。2012年8月,被告及家人、孩子搬家,原告再也无法联系被告及家人、孩子,音讯全无。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因为无法得知孩子的住处,故不要求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被告МА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俄罗斯留学时与被告相识恋爱,双方于2004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5日生育一子名张乙,现俄罗斯联邦国籍。婚后,双方在嘉峪关市共同生活,由于被告语言不通,无法适应在中国的生活,于2008年携子回国。近年,双方失去联系至今。2011年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甲与被告МА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修耘

审判员

朱咏梅

人民陪审员

王国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