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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密令2000有限公司诉浙江前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作者:   来自:裁判文书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6-15 12:30:10

乐密令2000有限公司诉浙江前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乐密令2000有限公司,住所地: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莫斯科市摩罗多瓦黛斯卡亚大街58号3室。

法定代表人:音加(ingav.legasov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美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前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21字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英,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李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密令2000有限公司(remiling2000coltd)与被告浙江前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zhejiangqianjininternational)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前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zhejiangqianjininternational)在中国交通银行义乌分行82×××25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53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宁

审判员吴新辉

人民陪审员张品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