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密令2000有限公司,住所地: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莫斯科市摩罗多瓦黛斯卡亚大街58号3室。
法定代表人:音加(ingav.legasov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美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前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21字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英,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李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密令2000有限公司(remiling2000coltd)与被告浙江前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zhejiangqianjininternational)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冻结被告浙江前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zhejiangqianjininternational)在中国交通银行义乌分行82×××25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53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宁
审判员吴新辉
人民陪审员张品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