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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说案】事前防范 事中减损 信保保障 风控全程——浅谈拒收案件的风险防范


作者:   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12-10 13:53:48

导语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造成出口企业海外应收账款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属于贸易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损失原因之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统计显示,往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形势走低或者相关出口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容易出现国外买家因交易无利可图而要求取消订单的情况,由此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货物采购、加工、备货、运输等环节的各种损失。此外,通常情况下买方拒收货物常伴随着货物滞港,由此产生的目的港港口费用损失也逐渐扩大。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注重防范国外买家拒收货物风险的意义十分重大。本文以中国信保处理的一起拒收案件为例,为出口企业防范和应对买家拒收货物风险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一家经营农产品出口的小微企业A公司同德国买方B公司进行交易,于2014122日出运2票大蒜,货值金额18万余美元。贸易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在买方收到提单复印件后支付货款的80%,余款在货物到港后14天支付。但货物出运后,B公司即通知A公司,称其公司当前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局面,存在破产风险,建议A公司将货物退运。

 

 

二、货物处理

 

 

A公司在接到B公司的通知时,货物尚未到港。A公司及时联系中国信保进行风险通报。中国信保也通过海外渠道联系B公司进行追讨,B公司回复称由于下游买方取消了订单,因此不得不取消本案项下交易的订单,并称其公司现已资不抵债,准备关闭公司。由于在途的货物无法当即进行控制,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A公司利用货物到港前的有利时机,及时联系国内外其它买方将货物进行转卖,同时联系货代安排办理货物的二次运输手续。经过努力,全部88吨货物中有34吨货物转卖给了德国的另一买方C公司,通过转卖收回款项6万余美元;剩余54吨货物退运回国后进行二次销售收回款项10余万美元。在上述货物处理期间产生了退运费、港口费用等合理费用损失共计13万元人民币。

 

 

之后,中国信保就因B公司拒收货物而造成的A公司转卖货物的价格损失及货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损失向A公司进行了赔付,补偿了A公司在交易项下的损失。

 

 

三、案件启示

 

 

1)密切监控宏微观环境,防止买方拒收货物

 

 

在出口贸易实务中,我国企业应该注重关注包括买方所在国(地区)宏观经济形势、货物市场价格、买方资信状况等各方面的宏观微观信息,因为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恶化都可能会导致买方取消订单、拒收货物。中国信保会适时将上述情况进行汇总发布,出口企业在此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中国信保反馈的风险信息,做好风险监控工作,在发生风险信号后及时向中国信保通报并及时减损。

 

 

2)妥善选择支付方式,通过货权控制风险

 

 

中国信保进行的案件汇总显示,以付款交单、凭提单复印件付款(DP)的支付方式项下所涉交易发生拒收风险情况最多。该支付方式项下虽然出口企业能够较好地控制货权,但买方往往也会在遇到无利可图时干脆取消订单、拒收货物。因此,出口企业在交易时应当权衡各种付款方式的利弊,妥善选择支付方式,并注意通过掌控货权进行风险控制。

 

 

3)定制产品出运时,尤其注意防范拒收风险

 

 

本案项下交易所涉货物为农产品(大蒜),转卖性较强。而在贸易实务中,许多出口企业出运的货物为定制,或者货物风格具有较强的人群针对性,或者货物的规格较为特殊,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货物转卖的难度。因此,出口企业在向买方出运定制的代工产品时,应当特别注重拒收风险的防范,减少和避免因货物规格特殊而无法实现转卖或退运销售导致货物难以处理的被动局面出现。

 

 

4)减损为首要任务,发生拒收风险后多种形式止损减损

 

 

在发生买方拒收货物风险时,有些出口企业仍然抱有幻想,要求买方必须先付款再放货,从而错失处理货物的时机,导致费用不断增加甚至货物被海关拍卖全损的不利局面。所以,出口企业面对买方拒收的首要的任务应是最大限度止损减损,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转卖、降价协商、放货协商、退运等方式进行货物处理和减损。本案项下A公司能够抓住有利时机,在中国信保的指导下进行货物转卖和退运再二次销售,实现了较好的减损效果。

 

 

5)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通过保险发挥风险补偿和保障功能

 

 

在货物出口后,因买方拒绝接收货物而造成的出口企业的损失属于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出口企业除了要重点做好对国别、行业、买方的风险监控、及时止损减损外,作为最后一道风险保护屏障,应通过投出口保信用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保障功能,这对防范拒收风险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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