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罗斯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商事仲裁实践中,存在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以下简称《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多方面的理解,对其有效性和是否强制适用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在本案中,伊尔库茨克州仲裁法院认定,鉴于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宣布继承前苏联的全部国际条约,并且之后中俄两国并没有废止《中苏交货共同条件》,所以,该条约在中俄两国之间继续有效,并且应当强制适用。
但是,根据笔者的理解,《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的适用范围为供货合同,而本案中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为服务合同(代为收货并交付运输),而不是货物买卖关系,所以,属于适用法律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