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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案例(010):刘氏夫妇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俄罗斯联邦获得胜诉


作者:朱琳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10-26 15:37:47

(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部2008年10月3日的信息公告翻译整理)


2008年6月2日,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称欧洲法院)2007年12月6日作出的关于刘(音)和刘(音)诉(编号42086/05)俄罗斯联邦的判决生效。

欧洲法院以该判决认定,俄罗斯违反了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八章,体现在侵害了申诉人个人和家庭生活应当得到尊重的权利。

上述控诉由欧洲法院优先适用法院规则第41章进行了审理。

依据案情,中国公民刘庆在(音)(以下称第一申诉人)于1994年来到俄罗斯,并与俄罗斯公民刘(音)(Калина丽亚·亚历克山大罗夫娜(以下称第二申诉人)结婚。1996年,第二申诉人生了个女儿。

1996年,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护照签证部门拒绝向刘庆在颁发临时居留或定居许可,并且在199611月,根据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部管理机关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护照签证部门代局长于1996年11月1作出的决定(由苏维埃哈瓦那市检察长批准),第一申诉人被驱逐出俄罗斯回中国。

1999年,第二申诉人生了儿子。

2001年8月,获得签证后,第一申诉人以受雇工作为目的来到俄罗斯联邦,再次开始在俄罗斯境内居住,并按照逗留地点在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登记到200281。此后,签证和按照逗留地点登记的有效期由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局移民部延长至200381

2003年7月24日,因缺少关于无前科证明的原件,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拒绝受理刘庆在要求取得俄罗斯临时居留或定居的申请。

2003年8月1日,第一申诉人在俄罗斯工作的权利(签证和逗留地登记)期限届满。2003年8月7日,苏维埃哈瓦那市内务局代局长拒绝第一申诉人延长在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苏维埃哈瓦那市逗留地址登记的申请。

2003年10月22日,对于第一申诉人关于苏维埃哈瓦那市内务局代局长拒绝延长逗留地登记的起诉,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地区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与此同时,该判决认定苏维埃哈瓦那市内务局代局长拒绝受理第一申诉人关于办理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许可证的文件是违法的。责令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受第一申诉人的材料,并予以登记。

2003年12月4日,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法院民事审判委员会裁定维持了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2003年10月22日的判决,对第一申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1月23日,为履行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2003年10月22日的判决,苏维埃哈瓦那市内务局接受了第一申请人办理临时居住许可证的材料。

2004722,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部拒绝颁发给刘庆在在俄罗斯临时居住的许可证。

哈巴罗夫斯克市中心区法院2004114判决(以下称2004年11月4日判决),驳回了第一申诉人关于要求认定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部、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俄罗斯财政部、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联邦安全局拒绝颁发给第一申诉人在俄罗斯临时居留许可证违法以及责令被告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和补偿申诉人精神损失的起诉。

2005年1月18日,哈巴罗夫斯克边疆法院民事审判委员会裁定维持2004年11月4日的判决,驳回申诉人的上诉。

20041227,哈巴罗夫斯边疆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申诉人为维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合法利益而向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部移民管理机关、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财政管理机关提起的赔偿精神损失和被告多次违法行为造成之损失的诉讼,如法院所认定,被告针对申诉人的这些行为侵害了其个人非财产性权利(创建家庭、和孩子共同生活以及共同教育孩子的权利)。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部苏维埃哈瓦那内务局和哈巴罗夫斯克内务部移民管理机关被判决需共同支付给申诉人95578卢布62戈币。

2005422,哈巴罗夫斯克边疆民事审判委员会裁定撤销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20041227的判决,并作出新判决,对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2005年5月12日,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判决(以下称2005年5月12日判决),对于申诉人保护家庭权和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起诉,认定为将第一申诉人强行驱逐出境而1996年11月13日开始将其置于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部苏维埃哈瓦那内务局临时看守所是违法的,申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责令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内务部给第一申诉人颁发在俄罗斯定居的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200599,哈巴罗夫斯克民事审判委员会裁定撤销2005512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的判决,部分认定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部苏维埃哈瓦那内务部对第一申诉人的隔离措施不合法,判决的其它部分未作更改。

20051112,俄罗斯移民署主任批准了2005822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内务部护照签证处外国公民工作科首席督察关于因第一申诉人在俄罗斯的逗留(居留)不受欢迎(1996815№ 114-ФЗ《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程序法》第25.104)而将其驱逐出境的决定(该决定经部门领导的批准)。

20051121,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8.8章判决(以下称20051121判决)刘庆在因违反外国人在俄罗斯联邦逗留(居留)的制度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予以罚款并处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在驱逐之前拘留在哈巴罗夫斯克市内务机关看守所。

20051122,刘庆在被作为行政滞留人员安置在哈巴罗夫斯克市。

20051213,哈巴罗夫斯克边疆法院裁定撤销20051121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的判决案件发回重新审判。解除对第一申诉人在哈巴罗夫斯克内务部看守所的拘留。

20051228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苏维埃哈瓦那联邦法院对行政违法重新审理裁定将刘庆在行政违法记录和附件退给制作记录的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苏维埃哈瓦那内务部相关领导。

2006230日哈巴罗夫斯克内务部苏维埃哈瓦那内务部副部长决议第一申诉人由于时效期届满案件终止承担行政责任。

2006515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判决依据苏维埃哈瓦那区内务部长的申请批准将刘庆在在驱逐出境的决议履行之前将其拘留在哈巴罗夫斯克的行政机关。

20061124哈巴罗夫斯克法院裁定撤销2006515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的判决,将案件退回苏瓦那市法院重新审理。

20061225哈巴罗夫斯克边疆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判决(以下称20061225判决)根据哈瓦那区内务部长的申请批准在刘庆在驱逐出境的判决履行之前将其拘留在哈巴罗夫斯克市专门的行政机关。2007219判决维持20061225的判决,不支持第一申诉人的上诉请求。

欧洲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履行驱逐出境的判决,甚至连第一申诉人逗留的地方也没有规定。

申诉人向欧洲法院控告俄罗斯国家违反了《公约》第8章,依据他们的说法,国家拒绝给第一申诉人提供居住证和接受俄罗斯国家最后一次判决将其驱逐回中国。第一申诉人自己论证,他1994年居住在俄罗斯并和俄罗斯公民结婚,成为两个孩子的父亲,他在俄罗斯有家庭。俄罗斯国家拒绝给第一申诉人提供长期居住的权利和将其驱逐出境是妨碍了他们的家庭生活。

欧洲法院指出,《公约》保障外国人入境一个国家并在这个国家居住的权利。按照国际权利和相应的国际条约,国家有权监察非本国人员。(参见欧洲法院诉瑞士的判决,№ 54273/00, ECHR 2001-IX, § 39)。《公约》第8法院指出国家没有完全的义务要尊重夫妻双方选择共同居住的国家和允许在自己的国家重新组建家庭.(参见戈尤诉瑞士案1996年2月19日,1996-I法院判决汇编, § 38)。但是,法院认为,将人从和他的家庭成员一起生活的国家驱逐,根据《公约》第8章第1点,违反了尊重其家庭生活的权利。(参见欧洲法院关于保基夫诉瑞士案的决议,§ 39)

法院认为《公约》第8章不应该作为获得具体形式的居住许可证的保障性权利解释。法院指出,内部立法考虑的是许可证的不同形式,它的任务是分析颁发具体形式居住许可证的立法和实践条件。如果各种形式的居住许可证,允许持有人居住在国外和具有各种私人权利,那么这种许可证的提供原则上要有足够的措施来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此时,根据决议,法院没有权利规定,需不需要授予此人具体的法律地位,这是除内部权利以外的选择的客体。(参见斯索耶夫诉拉脱维亚案件决议)。

分析该案情和考察第一申诉人的家庭状况,法院查明,本案件有些地方干涉了申诉人的家庭生活。

根据先前的实践(参见斯文科诉拉脱维亚的其他判决[GC]48321/99§ 99, ECHR 2003-X),法院指出,它的任务是评估有没有造成具体的干涉:

——法律规定;

——有没有遵循立法目的;

——在民主社会是不是必须的;

法院认为,评估有没有对法律规定干涉,应符合该法律规定先前的实践,不是简单地要求受争议的措施是以国家内部权利为基础的,相应的法律应当是相关人员能接受的,并且具有明确详细的条文,相关人员有可能(必须借助法律咨询)在合理范围预见情况和使用该措施的后果。

法院认为,国家立法应明确对国家权利受到干涉时的法律保护措施,法律应当明确职权机关适用的范围、适用方法以及立法目的,从而使人在权利被侵犯时获得平等保护。(参见鲁普斯诉罗马利亚案件决议,№10337/04§§ 32 и 34; 奥拉菲诉保加利亚案件;№50963/99§119,20026月,麦隆诉联合国,198482法院决议,A卷№82§§ 67 и 68)

法院注意到,联邦法律25.07.2002115-ФЗ《俄罗斯外国人法律地位》, 15.08.1996 114-ФЗ《俄罗斯出入境程序》,是申诉人所能接受的,并以此为依据拒绝提供居住证,甚至做出驱逐出境的判决。法院认为,如果外国人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者非法居住在俄罗斯,他们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的。

联邦法律授予了国家在民族安全受威胁时独立解决问题时的很大权限。该法律符合欧洲法院先前的实践,但不符合《公约》预知的要求。(参见欧洲法院1988324判决,奥斯隆诉瑞典案(1), ,A130§ 61)因为民族安全的威胁性质不同,很难预知和提前定义。

同时,法院认为应当确定,是否用国内立法来保障国家权利,并使其不被滥用。

法院根据以往的案例,认为解决民族安全问题,法律概念和法律在民主社会的统治地位都会触及人的基本权利,是独立机构独立活动的客体,包括对机密信息恰当使用的限制。

欧洲法院认为人有权对国家机关主张民族安全受到威胁提出异议。在这方面,法院指出,关于什么构成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当局的评估将自然会占很大的比重,所以,一个独立的机构作出民族安全受威胁的结论是没有事实根据,或任意定义和不符合“国家安全”的概念。如果缺乏保障,那么国家机关就有可能违反《公约》要保障的权利。

法院注意到,国家政权保证了第一申诉人在法庭对职权机关的判决提出异议,但是,国家法院没有有效评估关于驱逐出境的判决是否是有道理的,因为法院作出判决的资料不齐全,而内务部关于第一申诉人对民族安全造成威胁的论据也不足。

法院援引先前的权利(参见欧洲法院19961115恰哈尔诉联合国案件的决议)指出,涉及民族安全问题不可避免要使用机密性资料。况且法院认为,这也并不意味着,在涉及国家和领土安全受到威胁的案件时,国家机关就可以不受法院的监察。(参见福克斯、开普别诉联合国1990830案件判决,A套,182卷,17页,34点,和缪尔诉联合国19941028判决,A套,300-A卷,27页,58点)。欧洲法院认为,应寻求一种途径既能够符合法律关于安全、信息来源和性质的表述,又能保障具体的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指出,不可能披露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也不可能剥夺国家法院的评估,职权机关有没有根据认定第一申诉人对民族安全造成威胁。在这方面,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是在“有限的可能性”中,并不能保证,俄罗斯内务部在处理民族安全问题时,立法能提供足够的保障措施。

法院注意到,俄罗斯立法规定了两种非法居住在俄罗斯的外国公民强制驱逐的程序。

法院根据其中一个程序指出,执行机关作出关于外国驱逐出境的判决可能没有任何独立的审理过程。(1996815 114-ФЗ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出入境程序》和俄罗斯内务机关和联邦移民局作出关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法居住或停留在俄罗斯的判决的规则)。法院强调,2002725联邦法《外国人在俄罗斯的法律地位》的跟本案有关的条款,都允许俄罗斯内务部拒绝提供居住证和在没有任何解释、没有任何原因和没有法院审理的情况下推断威胁民族安全并要求外国人离开本国。

另一程序(行政驱逐)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的相应的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俄罗斯立法赋予了职权机关在两个程序之间选择的权利。欧洲法院认为,外国人有没有寻求诉讼救济,取决行政权力的行使。同时法院注意到,在第一申诉人的案件中,是内务机关导致的驱逐出境和产生行政驱逐。

法院指出,第一申诉人原先的行政驱逐已经终止,而且作出的驱逐出境没有事实依据和经法院审理,最终,第一申诉人被驱逐出境。

这样,法院确定,对第一申诉人作出驱逐出境的法律依据,并没有保证在产生妨害时同等的保护。

根据叙述,法院查明,对第一申诉人家庭生活的干涉是符合法律规则的,但不符合《公约》对法律“质量”的要求。相应地,欧洲法院认为对第一申诉人强制出境的决议,违反《公约》第8章。根据这个结论,法院认为不需要确定是否与《公约》第8章第2点的立法目的相符,也不管是否是在民主社会必须的。

欧洲法院遵循《公约》第5(f)1点对第一申诉人从2005112120051213被拘留进行解释,欧洲法院认为,该章不要求在驱逐程序开始时扣留人员,例如,为了防止其违法或逃避将其关起来,这方面,《公约》第5章«f»第1点规定了不同于《公约》同一章第1点的保护程度。

法院认为应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是为了在驱逐时符合一定的度,因此,《公约》第5章«f»第1点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于是否需要用国家法律或《公约》来证明驱逐时拘留的判决正确与否。而是,它的任务是确定根据《公约》第5章第1点对第一申诉人驱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院认为,苏维埃哈瓦那市法院20051121决定批准(以下称20051121决议)在驱逐刘庆在出俄罗斯之前,将其拘留在哈巴罗夫斯克市内务机关看守所。20051213日哈巴罗夫斯克法院判决撤销20051121日苏维埃哈瓦那决定。

欧洲法院指出双方没有申明苏维埃哈瓦那法院做出的20051121决议是超出其审判权范围的.因为该问题涉及国家内部权利国家法院有权批准以后驱逐刘庆在出境时将其安置在内务部专门的处所法院认为2005年11月21日决议被撤销是因为决议没有指明第一申诉人被驱逐的理由。这样,欧洲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错误都是相同的,都是在先前的案例中一些特别的意义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

根据上述,法院认为,国家法院忠于职守,没有忽略正确地运用相应的法律,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不足,本身并不意味着拘留是不合法的。(参见参见盖就格斯诉立陶宛,2001年1月16日49098/99,别汗诉联合国,1996年6月10日判决,法院判决汇编1996-III§ 47)

欧洲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国家从 200511211213拘留第一申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公约》第5页第1章。

法院认为违反了《公约》第8章,判决支付给申诉人合计6000欧元作为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