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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案例(007):带有“中国”字样的公司名称被俄罗斯仲裁法院判决强制更名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10-19 14:38:28

        2012年4月5日,中国投资人Чжуан Янь在俄罗斯车里雅宾斯克注册了一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名称为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КИТАЙСКИЙ ЦЕНТР
ОПТОВОЙ ТОРГОВЛИ "СЯНГАН"(香港中国批发贸易中心)。2013年6月26日,车里雅宾斯克加里宁区税务局向该公司发出整改指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修改公司名称,因为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473条之规定,商业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适用外国国家的正式名称或者该名称的派生词语。由于该公司没有根据要求变更公司名称,税务部门起诉到车里雅宾斯克州仲裁法院,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修改涉及到公司名称的公司注册文件,并且将变更向公司登记部门办理国家登记。

        这个案子很有意思,最大的问题在于选择性执法。为什么这么说?笔者查询了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官方网站,公司名称中含有“中国”或者“中国的”字样的,不计其数。使用俄罗斯字样,俄罗斯法律是有规定的,很清楚。但是,使用外国国家名称如何办理,没有明确规定,谁来批准?

        当然,从遵守法律和避免风险的角度而言,笔者建议在俄罗斯办理公司注册时尽可能不要使用这些字样,包括与国家名称谐音的字样,如中国银行在俄罗斯子银行名称中使用的Элос(发音也是俄罗斯),以规避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这个案子的被告是俄罗斯公司,但是,修改名称等涉及到变更公司注册文件,只能由股东依法作出,我们觉得应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告,至少应该是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