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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的仲裁贿赂,成功的承认执行

-----一例仲裁趣案赏析


作者:姚俊逸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4-3-27 22:45:38

 

 

 

 

 

 

  贿赂和腐败已成为跨越国界的热点话题。反贿赂和腐败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仲裁由德高望重、深孚众望的仲裁员裁判纠纷,而德高公正正是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良好期望。从理想主义出发,我们从未愿意把仲裁与贿赂并列在一起,但有时又不得不将之连在一起,比如下面的案例。当然,这个案例的趣味性并不在于仲裁贿赂的既遂或未遂,而在于由此引发的裁决承认执行和公共利益的讨论。

 

 

    1. 仲裁案件的提起
  1991年、1992年,美国国际发展与贸易服务公司(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Trade Services, Inc.,以下简称IDTS公司)与俄罗斯出口公司(AAOT Foreign Economic Association (VO) Technostroyexport,以下简称AAOT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有色金属买卖合同。
  双方在履行这些合同中产生争议,AAOT公司(仲裁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到莫斯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the Russian Federal)。仲裁案的被申请人为IDTS公司。
    2.
未遂的仲裁贿赂行为
  IDTS公司接到仲裁程序开始的通知后,派了一位代表瑟科勒先生(Mr. Tamara Sicular)到莫斯科,以便提交材料、了解案件的具体状况和案件将要遵循的程序规则等事项。
  1993714,瑟科勒先生到仲裁院见到了一位秘书奥洛夫先生(Mr. Sergey Orlov),并经其引荐见到了仲裁院的一位主管。在与奥洛夫先生交谈中,出于想验证一下仲裁院的公正性的目的,瑟科勒先生问奥洛夫先生,仲裁院是否可以买通(Could be bought)。奥洛夫先生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并答应为IDTS公司搞定这个案子(fix the case),条件是IDTS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位主管也在稍晚些时候告诉瑟科勒先生,他个人也愿意协助IDTS公司搞定仲裁程序(sort out the arbitration)。
  1993715,奥洛夫先生与瑟科勒见面,告诉了他的计划。这个计划中,他要求100万美元用以操控仲裁庭(rig the tribunal)。
  在接下来的两个多月中,瑟科勒先生与奥洛夫先生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联络,商讨实施搞定仲裁案件的计划。但由于瑟科勒先生最终并未支付任何费用,19939月,这一系列的仲裁贿赂行为终止。贿赂未遂。
    3.
继续进行的仲裁程序
  瑟科勒先生随后将与仲裁院联络的所有情况汇报给了IDTS公司的总裁。
  199412月,仲裁庭开始进行开庭审理。先后进行的几次开庭到19959月正式结束。IDTS公司派了几名律师出席了全部庭审。
  19963月,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裁决俄罗斯AAOT公司胜诉。
    4.
承认执行与反承认执行
  裁决书作出之后,IDTS公司并未履行裁决义务。为此,199611月,俄罗斯AAOT公司向美国第二巡回区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DTS公司则立即向法院陈述了其代表与仲裁院联络的贿赂情节,他们认为,强制执行一个由腐败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将违背美国的公共政策。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IDTS公司的抗辩,支持俄罗斯AAOT公司提出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请求。IDTS公司认为区法院忽视了仲裁院存在腐败行为的情节,遂上诉至第二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该裁决书应当得到承认与执行。

 

 

    1. 区法院的意见
  对于IDTS公司的违反公共政策的主张,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认为,首先,IDTS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仲裁庭丧失了独立公正。其次,公共政策在本案中适用并不合适,因为系IDTS公司的起因导致了腐败局面的产生,IDTS公司随后参加了全部仲裁程序,直到收到一个不利的裁决,才试图以仲裁程序存在腐败为由避免承受裁决的不利后果。第三,在裁决作出之前,IDTS公司清楚知道腐败情节的存在,但IDTS公司对此保持沉默未提异议,这已构成了对其后援引公共政策权利的放弃。
    2. IDTS
公司的上诉主张
  对于地区法院的判决,IDTS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区法院忽视了其腐败行为的抗辩,无论仲裁程序及裁决是否能显现独立公正,但腐败行为的存在是显然的。IDTS公司还认为,他从未自愿地或者有意图地放弃其权利,同意可以任由接受贿赂的仲裁庭(corruption-free tribunal)审理案件。他采用何种手段寻求救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仲裁庭是存在腐败的,由于仲裁院官员的腐败行为,所以仲裁院也存在腐败,而这种腐败是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和俄罗斯仲裁法均禁止的强制不得进行的行为。
    3
、上诉院的判决
  联邦上诉法院支持地区法院的第三点意见,即异议权放弃的观点。
  上诉法院援引了伊利诺依洲运输贸易公司诉美国无烟煤沥清公司(Ilios shipping & Trading Corp. S.A. v.American Anthracite & Bituminous Coal Corp.)一案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知晓某仲裁员可能存在偏见或偏袒的事实而保持沉默,则无权在此后以该事实否决仲裁庭作出裁决书的效力。沉默构成了对这一权利的放弃。本案中,IDTS公司显然知道仲裁院,也就是仲裁院的一些成员存在贿赂行为,但IDTS选择了沉默,这就构成了异议权的放弃。
  至于IDTS公司提到的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强制性规定问题,上诉法院认为,即使如此,IDTS公司仍负有义务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俄罗斯AAOT公司不愿意指控腐败或者放弃可预见的有利结果。如果俄罗斯AAOT公司反对IDTS公司的主张,而坚持既有的仲裁程序,则IDTS公司就保留了在此后任何程序中提出抗辩的权利。但IDTS公司未这样做,而是试图使仲裁程序进入一个胜负对其均有利的境地(正面我赢,反面你输,Heads I win, tails you lose)。因此,上诉法院的结论是IDTS公司的行为已放弃了任何对仲裁庭抗辩的权利,维持区法院的判决。

 

 

  以上案例,我们看到,IDTS公司采取了一个非常聪明的策略,试图既不用支出任何费用,又可以免除裁决义务。它先抛出贿赂的诱饵,导致仲裁院的成员受利益驱使而进行的贿赂腐败的前期行为,虽然贿赂最终未遂,但未遂的行为却已发生。IDTS公司并未按其贿赂承诺付款,其如意算盘在于如果胜诉他当然不用付款,如果败诉,他就可以用先前的诱饵,即已发生的贿赂未遂行为,作为撤销裁决的武器,通过撤销仲裁裁决而免除其付款义务。但显然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并未上钩,他们用智慧识别出了IDTS公司的别有用心,用异议权放弃的武器斩断了IDTS公司立于不败之地的美梦,为公共政策的适用问题作了一个极具意义的注脚。IDTS公司机关算尽,聪明反被聪明误,仍然要承担败诉责任,支付裁决款项,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案例,别具趣味。
  这个有趣的案例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和思考:
  1、公共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是各国为了限制仲裁裁决执行而设置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相对于拒绝承认执行一个仲裁裁决来保护本国利益来说,尽可能的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将更有利于国际经济贸易的繁荣与发展,从而可以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大利益。所以慎用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利益保留成为通行的作法。目前公共政策问题存在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对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本身的界定越来越严格,已从本国的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发展到国际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也就是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并不能成为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只有违反国际通行的公共政策或利益才能据以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面,违反公共政策或利益也从违反一国禁止性法规、政策发展到须违反一国最基本的道义和公正,才可能得到认定。在实践中,援引这一条款要求拒绝承认执行裁决书,越来越不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说,美国联邦法院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支持态度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2、公共政策保留与异议权放弃。仲裁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其法理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私权利进行自主处分。与仲裁关联的当事人的权利,如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选择仲裁员的权利、答辩的权利以及对于规则被违反后提出异议的权利等等,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主决定是主张还是放弃。又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一旦在合理期限内放弃权利,则不能在事后的程序中反悔,这就意味着该项权利的灭失。就公共政策而言,通常涉及的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一般而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排除、也不能自愿放弃国家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虽然公共政策属国家公权利层面的问题,但就公共政策保留来说,它首先是一种抗辩权。这一抗辩权适用的最终后果,依然是当事人私权利的行使问题。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异议权放弃的对象并不是仲裁中的贿赂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共政策,而是放弃的当事人由此可以提起的抗辩权利。因此,在考察公共政策保留而决定裁决是否应当执行时,也必须考察该公共政策所指向的事件是否已经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进行权利主张或者异议权放弃了。如果构成异议权放弃,如本案所示,则该事件就不应纳入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的考量范围。
  3、公共政策保留原则保护的应当是诚实守信者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是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应当最大限度维护诚信者的权益。如果可以通过不诚信的行为而获得利益,那就肯定超出了法律或者公约定立者的本意。就本案而言,并没有证据证明仲裁院以及仲裁庭未按规则公正裁判案件,尽管存在案件中发生的未遂的前期贿赂情节,但由于该情节的发生首先是由美国IDTS公司不诚实守信、不按仲裁规则正当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所以,仲裁院发生的前期未遂行为就变得不重要了。如果拒绝承认与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则实际是让不诚信的一方获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第二巡回区南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均驳回IDTS公司拒绝执行裁决的请求,是捍卫了诚实信用原则,惩罚了不诚实守信者。又比如,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时,可以撤销裁决,有的当事人就故意隐瞒重要证据,待裁决后以此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裁决。这种行为同样也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资料来源于美国第二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AAOT Foreign Economic Association (VO) Technostroyexport V.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Trade Services, Inc.案,Docket No. 97-9075. 该案于1998323作出判决。
原文为:Where a party has knowledge of facts possibly indicating bias or partiality on the part of an arbitrator he cannot remain silent and later object to the award of the arbitrators on that ground. His silence constitutes a waiver of the obj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