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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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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也不行


作者:周广俊   来自: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20/7/20 14:01:57

 

 

 

 

中国公司收购俄特殊战略企业100%股权

 

2017年3月30日,黑河市JY经贸有限公司与俄罗斯公民泊诺玛连科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300万卢布从该俄罗斯公民手中收购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ООО «Амурмедь» )100%股权,当时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持有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9年9月1日。

 

俄罗斯反垄断局一审败诉

 

2018年4月26日,俄罗斯反垄断局向阿穆尔州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原状至初始状态,理由是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为特殊战略企业,一般外国投资人获得此类企业超过25%表决权股股票,须依法获得俄罗斯政府外资监管委员会的预先批准,而黑河市JY经贸有限公司未经预先批准,收购该公司100%股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审期间,俄罗斯公民泊诺玛连科向法庭出示了2018年4月23日订立的股权转让解除协议,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股东已变更为泊诺玛连科本人(100%股权),一审法院以诉争股权转让协议已解除、并且财产已返还为由,驳回了俄罗斯反垄断局的诉讼请求。

 

认错也得判你无效

 

但是,俄罗斯反垄断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8月3日向第六复审仲裁法院上诉(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裁定,认定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决2017年3月30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俄罗斯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程序法》对外资进入国家战略企业设限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国家安全,诉争股权转让协议订立时,并未依法获得俄罗斯政府外资监管委员会的预先批准,这不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还触犯了公共利益原则,因而,该协议无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原物至初始状态。虽然本案中协议的解除在客观上形成了“返还原物至初始状态”的效果,但解除协议并不能否定协议订立至协议解除期间的法律效果,而这期间的法律效果对国家安全是存在危害性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应确认诉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再来25%股权试一试

 

2020年2月6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河市JY经贸有限公司与俄罗斯公民泊诺玛连科于2018年8月3日订立的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25%股权买卖合同(编号:28АА 1010015)为无效交易,适用交易无效的法律后果,即双向返还:河市JY经贸有限公司向泊诺玛连科返还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25%股权,而泊诺玛连科向黑河市JY经贸有限公司返还75000卢布。


作为被告之一,泊诺玛连科当庭承认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远东大区阿穆尔州矿产资源使用管理局相关部门给法院出具书面声明,证明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并不持有有效的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之前的许可证已经过期,也没有申请新的许可证。


法院认为,在双方订立股权买卖合同时,根据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许可证(2006年9月13日颁发。编号:БЛГ 13753 БП ,有效期:2019年9月1日)附件6所列区块属于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清单之内。俄罗斯矿产资源部也在2019年10月28日出函,证明上述许可证所载区块属于联邦级矿产资源区块。据此,法院认定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属于使用联邦级矿产资源的特殊战略企业。


《俄罗斯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程序法》第7条第1款第2项a目和第4条第1款之规定,外国投资人在收购上述特殊战略企业25%(包括25%)以上股权时,需要取得俄罗斯联邦政府外资委员会的预先审批,否则相关交易将因违反俄罗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2020年5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订立的股权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25%股权和股权转让款75000卢布。

 

判决尚未执行

 

2020年7月17日,经查询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网站资料显示,阿穆尔铜矿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两名股东,其中黑河市JY经贸有限公司占25%(成为股东的时间是2018年9月21日)俄罗斯公民泊诺玛连科占75%,法定代表人由泊诺玛连科担任。


从2008年开始,俄罗斯已经为外商投资划出了“红线”,明确了限制外资的战略行业企业,这些都是俄罗斯的命根子,不能乱动。

 

 

 


 

 

作者:周广俊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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