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6] 328号《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确立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申请人彼得·舒德应在
本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爱德华·雷门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不能表明其认可申请人彼得·舒德可以在法定申请期限之外对裁决提出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在爱德华·雷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其仍然有权就彼得·舒德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予审查。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依照上述规定,彼得·舒德关于应从领事认证的时间起算申请执行期限的意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第三,2003年3月份开始,北京确实爆发了严重的"非典"疫情,客观上对各行各业的正常工作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我国虽然并未对"非典"疫情消除的准确时间作出规定,但世界卫生组织
综上,彼得·舒德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其所述三点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对于其申请应予驳回,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
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于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PETER JOSEPH SCHEUER(中文名:彼得·舒德),男,
被执行人:EDWARD E. LEHMAN(中文名:爱德华·雷门),男,
(二)仲裁裁决情况
美国仲裁委员会对彼得·舒德与爱德华·雷门合伙纠纷一案于
1.依据
2.该合伙关系开始于
3. 1999年2月22日后,被申请人清理了合伙事务。
4.被申请人未能向申请人准确说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事务的收支情况。
5.被申请人未能向申请人说明1999年2月22日后合伙关系结束期间合伙事务的收支情况。
6.被申请人负有受托责任,把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事务的收入情况向申请人准确的加以说明,并向申请人说明
7.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向仲裁员们提供对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事务的收入或支出情况或1999年2月22日后合伙关系结束期间合伙事务的收支情况的说明,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告知的请求予以答辩,以辩驳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主张。
8.被申请人对于该合伙关系是否具有强制性提出了各种其他主张,因为该合伙的组建目的非法、自始无效或从未成立过。全体仲裁员经慎重审议,认为各项主张均无法律依据。
9.全体仲裁员裁定,申请人的主张无可争议,据此,应付申请人的欠款额为415426美元。
10.全体仲裁员裁定,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对于合伙关系有形资产股本额提出的请求,因此驳回该请求。
11.全体仲裁员裁定,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对于合伙关系商誉所占份额提出的请求,因而驳回该要求。
12.全体仲裁员进一步裁定,散伙之日后最初十二个月不需支付欠款利息。
13.全体仲裁员认为,本仲裁涉及一方合伙人拒绝作出说明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作出预决利息的裁决,以补偿申请人就撤出的资金失去的获取
14.全体仲裁员裁定,以每年5%并按年计算复利的办法计算
15.以每年5%并按年计算复利的办法计算
16.爱德华·雷门应当在本裁决送达当事人三十天内向彼德·舒德支付金额总计458007.16美元,逾期支付5%的利息(每62. 70美元)。
17.仲裁员的报酬和仲裁费用共计18389.06美元,由当事人平均分担。
18.美国仲裁委员会管理费和开支共计6101. 56美元,由当事人平均分担。由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金额3000美元,作为申请人向委员会预付的管理费和开支中被申请人应付份额。
19.本裁决充分解决了提交仲裁的所有请求和反请求。
(三)申请承认及执行情况
裁决书生效后,因爱德华·雷门未履行义务,彼得·舒德于
在审查过程中,爱德华·雷门向一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已被一中院和我院裁定驳回。
管辖异议被驳回后,爱德华·雷门于2005年''
二、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理由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彼得·舒德申请执行是否超过期限。
(一)申请执行人彼得·舒德的主张及证据
申请执行人主张:(1)本案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后再审查执行期限,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爱德华·雷门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视为其接受执行期限问题;(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领事认证是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作出认证的时间是
申请执行人彼得·舒德提供的证据有:(1) James Fagan的宣誓书,主要内容:James Fagan大约于
(二)被申请人爱德华·雷门的主张及证据
爱德华·雷门主张:美国仲裁委员会50T1800049600号判决书是由仲裁员
被申请人爱德华·雷门提供的证据有:(1)美国仲裁委员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副主任托马斯·文特龙的证明书,证明判决书签署日期为
三、我院审查意见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申请人彼得·舒德提出的承认及执行申请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公布的《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申请承认及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应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当事人
彼得·舒德主张因防治"非典"耽误申请执行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防治"非典"耽误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是指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见,当事人顺延期限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该10日期间为不变期间,逾期则失去申请顺延的权利。我国对于"非典"疫情的起止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本案看来,截止时间至迟也到不了2003年10月,故可以确定,彼得·舒德至
至于彼得·舒德关于爱德华·雷门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接受执行期限问题的意见,以及应从领事认证的时间起算申请执行期限的意见,均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我院认为: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在案件已受理的情况下,应当驳回彼得·舒德的申请。
鉴于我院拟裁定驳回彼得·舒德的申请,根据钧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该案呈报钧院审查,请予答复。
chl_12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