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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公司RosInvestCo诉俄罗斯联邦案看东道国的投资保护协议项下的法定义务


作者:易理胜 刘珊 罗洪   来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11-8 9:36:05

 

 

    20109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裁决尤科斯小股东同时也是美国避险基金Elliot and Associates子公司的英国公司RosInvestCo的胜诉,认为尤科斯的破产是俄罗斯国家行为导致的,违背了英俄双边投资协议,俄罗斯政府应向RosInvestCo作出赔偿。胜诉方瑞典律师:曼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楷英教授,易理胜博士。

 

  案件背景:原尤科斯石油公司是一家由私人控股的公司。总裁霍多尔科夫斯基是名犹太人,俄首富。20031025,霍多尔科夫斯基因被指控犯有商业诈骗、偷漏税款以及伪造文件等多项罪名而被捕。公司另一重要股东列别杰夫也因被指控犯有巨额诈骗等罪行于同年7月被捕。

 

  在公司拖欠税款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俄联邦财产基金会200412月将该公司最大的子公司尤甘斯克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公开拍卖,新组建的名不见经传的贝加尔金融集团以93.5亿美元夺标。随后,国营的俄罗斯石油公司(OAO Rosneft)又收购了贝加尔金融集团。在四天内,尤甘斯克两度易主。

 

  2005531,俄罗斯莫斯科地方法院分别判处霍多尔科夫斯基和列别杰夫9年监禁。尤科斯案件公开后,俄政府紧急修订了相关法律,提高了石油的生产税率,加强了国家对能源产业的控制。200681,尤科斯石油公司被莫斯科仲裁法院认定破产。

 

  仲裁庭的主要观点

 

  仲裁庭在本案中阐述了东道国依照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应履行的义务,仲裁庭的这些阐述及本判决,值得东道国借鉴。仲裁庭的部分重要观点如下:

 

  1.国际法的正义原则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正义作为国际法的理念,被《联合国宪章》和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

 

  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追求。宪章在序言中宣告:我联合国人民……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在这里,宪章把正义和平人权放在一起,同时作为联合国决心达到的目的,表达了国际社会的共同理念。

 

  本案仲裁庭指出:国际条约的目的是提供国际性的及普遍接受的正义标准下的真正保护。本案仲裁庭最终裁定俄罗斯应该对英国公司RosInvestCo予以赔偿,把正义的理念贯彻到本案中。

 

  2.小股东利益得到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

 

  从俄罗斯的观点看,本案是国内的政策调整,是国内法律适用问题。

 

  然而,由于这些小的国际股东的存在,使本案成为了双边投资保护框架下的国际纠纷,而且小股东利益在本案中受到了仲裁庭的保护。本案的积极意义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流动的资本提供了保护,同时使东道主在处理国内问题时,也必须认真地考虑涉外因素。

 

  仲裁庭指出:现代投资条约仲裁并不要求股东仅就直接影响他们所有的股份的措施要求保护,还能针对他们所持有股份的公司受到东道国的征收行为而提出索赔。

 

  3.俄罗斯政府适用税法问题

 

  俄罗斯政府认为,相关部门是在适用本国的税法,认为尤科斯的破产是其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所致。但仲裁庭则把国际法的原则适用到此领域。仲裁庭认为俄罗斯政府对有关税法作了扩大解释,创造性地只适用于尤科斯而不是其他的纳税人。有关的纳税的原则也很模糊,未在尤科斯之前使用过。而尤科斯作为俄罗斯最大的石油公司,其作法俄罗斯的有关部门不可能事先不知道或未有所闻。

 

  本案仲裁庭对俄罗斯适用法律的做法给出了明确的判决。

 

  4.程序的合理性是保证公平性的基础

 

  仲裁庭发现专门擅长于大型石油公司的税务的机构审计尤科斯六个月只发现了一点小问题,而俄罗斯政府只用了三个星期的时间审计尤科斯就发现尤科斯欠下了240亿美元的税款,难以令人信服。另外,俄罗斯政府的做法不符合俄罗斯税务惯例及任意对税法作出新的解释,对尤科斯而言有失客观公正。这个因素在评价俄罗斯的行动的总体影响时予以了考虑。

 

  仲裁庭认为仲裁庭并无意对俄罗斯法律进行审查,但从程序上看俄罗斯缺少正当程序的证明,也就无法保证其结果的公平性。

 

  5.非歧视原则

 

  仲裁庭认为从俄罗斯政府阻止了更多合格的竞买人,最终买方是在拍卖前才成立,并且在拍卖后就消失了并将其权益转让给国有ROSNEFT公司的做法看来,整个事件象是为了将尤科斯的资产置于俄罗斯政府控制之下而专门安排的。所以,对尤甘斯克的拍卖不是善意及带歧视性。

 

  6.适用综合分析的方法

 

  仲裁庭了解到并认为,俄罗斯政府对待尤科斯及其总裁的措施在后者公开批评普京政府及它的几个项目被认为威胁到俄罗斯的石油资源的垄断之后极大地改变了。而之后俄罗斯政府于20031025以源于1994年与尤科斯无关的一家公司的私有化的事件,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逮捕了尤科斯的总裁。六周后,税务局开始对 尤科斯进行了重新审计,并把总裁的被捕作为否定纳税人的诚信前提的理由。这些措施与将石油资产返还俄罗斯政府的策略性目标及打击政见反对派的行为联系起来。尽管税务的评估等不属于对丹俄双边条约以及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的英苏条约的违反,但不影响仲裁庭考虑这些措施的后果实质上形成了等同与国有化或没收行为的措施以及歧视性的行为。

 

  7.没收的形成

 

  本案中,仲裁庭指出:东道国适用和执行税法并不构成没收行为,但对税法的滥用则可以构成征收。如果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则可以合理化。但俄罗斯从未在程序中申明或表现该观点,因为它从未承认是征收。即使是, 征收也只能是在非歧视并保证足够有效地进行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本案的后果及其意义

 

  本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俄罗斯政府还面临着尤科斯前股东们分别在海牙和斯特拉斯堡国际法庭提出的各1000亿美元的赔偿诉讼。而本案无疑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案例。

 

  本案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下的国际仲裁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使该机制更为清晰和具有了可操作性。

 

  它阐述的一些法律原则也值得注意。例如,它滥用税法,可以构成没收的提法,综合分析的方法,从结果和程序保证公正性的思考方法,都是值得借鉴的。

 

  作为东道国,本案具有非常有益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易理胜,单位为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刘珊,单位为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罗洪,单位为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