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萍。
委托代理人徐文柱,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博峰玩具工艺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谢集乡捺山村早云组。
投资人向长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洪利春,江苏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德米拉·德米特里耶夫娜·费多罗娃,女,1953年6月27日出生,国籍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住所地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莫斯科市布瑞缇沃斯凯亚274号18幢5单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尔盖·尼古拉耶维奇·费多罗夫,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国籍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住所地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莫斯科市布瑞缇沃斯凯亚274号18幢5单元。
李雪萍因与扬州市博峰玩具工艺品厂、柳德米拉·德米特里耶夫娜·费多罗娃、谢尔盖·尼古拉耶维奇·费多罗夫买卖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民三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雪萍于2008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雪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雪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41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4341元,由李雪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