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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莫斯科兄弟国际贸易公司诉连云港金典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   来自: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6-22 21:1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连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俄罗斯—莫斯科兄弟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瓦希里耶夫斯卡娅街4号3、4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宏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翔、李秋生,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金典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芳,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常洪波,江苏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俄罗斯—莫斯科兄弟国际贸易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金典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连云港金典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俄罗斯—莫斯科兄弟国际贸易公司人民币7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2687元,减半收取计6344元,其他诉讼费6838元,邮计费600元,合计13782元,由原告俄罗斯—莫斯科兄弟国际贸易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林 龙
代理审判员 何 洁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红梅